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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探讨

谢振威
  
卷宗
2023年12期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因此,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使得它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与此同时,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要想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它,还面临着许多体制和实践上的障碍。所以,要想对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战略性新兴的支柱产业进行保护,就需要对文化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进行完善,设立文化创意权这一新型的知识产权,并设置文化创意的最佳保护期,以此来支持和振兴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基于此,本文首先简要阐述文化创意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紧接着分析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以此来供相关人士参考与交流。

关键词:文化创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引言: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其创新成果的涌现,若不能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将会对其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造成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其创新能力的丧失。而知识产权则是指,它赋予创新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工作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独占权。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安身立命的基础,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有着一种生命线的意义。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

一、文化创意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无形资产。当前,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相对于实物资本而言,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其所占的比例也逐渐提高,这反映出要素市场中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折射出将智力资源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转变。所以,知识产权对于文化创意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其为权利人提供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种基于创新成果的收益分配机制,为创新成果的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证,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是体现并衡量知识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参考指标和重要标杆。所以,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文化创造性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文化创造性价值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健全的文化创意产业监管制度,既要保证其生产、流通所必需的法律环境,又要保证其正常运作。此外,还需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协调与服务的作用。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上,除了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之外,还存在着自己的服务职能不够完善的问题,缺少对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之中[1]。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最重要的就是创新与创造。我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法体系,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立法还不够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无法适应工业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在文化行业的管理制度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等。

(三)文化创意产品侵权问题严重

伴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也在不断增多。然而,目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还不能有效地保护创造性的想法和想法,一旦出现侵权纠纷,就难以找到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拿创意设计企业来说,因为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小的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能力,所以经常会出现侵权行为。同时,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

(四)著作权法不禁止对文化创意的实施

著作权法保护文化创造性的方案,其本身就是一件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文化创造性的外部表达,并没有禁止其他人使用其内容。一件文化创意的价值并不在于它的表现形式,它的真正价值不在它的表现方式,而在它的表达方式中,文化创意人最担心的并不是对它的表现进行模仿,而是它能够用它来完成它想要表达的东西,一旦它被“公开曝光”,它的新颖性和价值就会荡然无存。所以,目前著作权法对于文化创造性的保护,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表面上的保护,而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2]。

(五)专利授权条件严苛

在专利法中,要达到“三性”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得到专利权的有效保护。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文化创意作品,如商业策划,由于难以满足“三性”的要求,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在新颖性方面,由于文化创意产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的高端位置,可以与各个行业相互渗透和融合,其行业范围广泛,所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泛,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不同行业的文化企业有着不同的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一般专利审查者难以拥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因此难以实现从实质上的审查来判定一项文化创意的新颖性。

(六)商标法保护文化创意程序繁杂

商标法规定,申请、初审、公示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商标行政机关将其授予商标权。一件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数年之久,这与文化创意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手续繁琐等特点不符,对其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也不利。

三、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确定可予专利保护的对象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利用新技术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如新的电影制作工艺等,依法可以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在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时,要充分发掘能够被授权的客体,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知识产权[3]。

(二)著作权保护

1.可制订单行条例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某些关键领域、特定行业,制定相应的单行规制,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应。例如,在音乐著作权保护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音乐界合作,建立起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的公示制度,构建出一个音乐版权公示声明平台,使得有关网站的管理者可以及时了解版权状况,在技术上、制度上防止出现盗版现象。除此之外,在电影作品、戏曲作品、民间文学作品等方面,还可以用专门的法规来进一步明确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与出版载体多元化的新趋势相适应。

2.扩大知识产权的客体

对于美国和韩国这两个对创意产业具有较好保护的国家,他们都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对我国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著作权法中,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将一些文化创意作品纳入到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范围内,如果对其创造的规律、方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则可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作品的构造上给予相应的保护。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较大地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创作者的创造性。

3.积极登记著作权,预防著作权纠纷

版权是一个从创造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创造性产品的生产、创造性产品的销售,乃至整个产业链的形成过程中都会涉及版权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种新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创作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将创作构思转化为作品,并在创作完成之后,再将创作构思以多种形式、多种种类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版权法是以“作品”为核心来保护文化创造性的[4]。

(三)商标权保护

1.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

已经有自己的商标的企业,应当注重对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将重心放在逐渐构建完善的商标制度上,尽可能地实现商标、商号和域名的一体化保护制度,从而实现多种法律保护。在具有知名或驰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中,还应构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体系,构建出一套全国乃至全球的商标监测体系,以预防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

2.专门从事标识设计的创意企业的商标保护

对于具有专业标志设计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所设计的标志进行注册。因为在我国,商标权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别人做出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并申请商标权,那么本企业的设计将再无用武之地。而商标的设计成果又极易被盗用,因此,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注册为商标。在进行设计之后,就可以立即申请为注册商标。之后,通过商标转让,而不是单纯的版权转让,为客户提供服务,这更可以提升服务的附加值。在文化创意产业起步阶段,由于其产品种类普遍较少,所以应该采取单一品牌制度。在企业发展起来之后,可以将原有的商标作为母商标,并根据需要注册子商标,逐渐构建出一个完整的冠状商标体系。要使品牌的声誉最大化,就需要充分运用“联合品牌”与“防卫品牌”两种策略。在对商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加强对商标的审核,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规范,并加强对商标的监督[5]。

3.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进行限制,这恰恰满足文化创意行业阻止竞争者不公平竞争的需求。第一,对创意企业的商业脊梁进行保障。商业价值包含品牌价值和产品价值两个方面。因为商誉并不是一种具体的知识产权形式,不能被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因此,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才能对创造性企业进行有效的保护。第二,是为那些很难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想法提供一种保护。很多有价值的创意,因为它不能被表达为作品,它不是科学意义上的技术方案。此外,它一旦被商业上公开使用,就很难对其进行保密。因此,它无法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的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不过,也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制止竞争。

4.商业秘密权保护

而商业秘密权利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使其成为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有力工具。第一,对还处于创新过程中的智慧成果给予有效的保护。在形成过程中的创意,因为尚未获得作品意义上的表现形式,或者尚未达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条件,所以不能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为避免被人以不正当的方式盗取,需要借助商业秘密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二,如果是原创的,不能通过版权和专利来保护,那么就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第三,要构建一套健全的商业秘密制度。建立由企业领导直接负责的企业机密管理组织,建立企业机密管理制度,并与企业职员签署保密协议,强化企业职员的保密教育。在技术上对信息管理措施进行改进,比如,构建一个企业电子文档管理平台,设置访问权限等,从而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除此之外,还可以对涉及机密的硬件进行改进。

(四)文化创意保护期限以最佳有效激励为原则

对文化创意的保护期进行合理的设定,以最好的方式对创意人进行有效的激励,并对其的成本投入、盈利周期、风险大小进行全面的考量,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对创意人的有效激励。具体衡量标准一般以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新陈代谢周期作为参照,根据市场价值理论,一般而言,其市场新陈代谢周期最多不会超过8年,所以,对其进行保护期应当短于其自然的市场新陈代谢周期,否则,过长的保护期将会对其传播与推广不利。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对文化创意作品的保护期应定在6年左右。但是,我们也要清楚,仅凭一部专门的文化创意保护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文化创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更不能独自承担起这一重任。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需要有文化创意专门法的支持,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民法等,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多层次的保护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文化创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新兴的战略性产业,其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突出,其可持续的繁荣与创新成果的涌现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承认私人的权力,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文化创意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文化创意专门法,对其进行保护,从而推动这一新兴支柱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姜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高效保护策略分析[J].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17):2.

[2]姜琳.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J].2021.

[3]白杨.文化创意产业中"非遗元素"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究——以成都为例[J].2021(2013-4):13-16.

[4]赵晓旭.论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与权利保障——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21,019(002):136-140.

[5]李珮璘,黄国群.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局限性及其突破多元进路[J].2021.

作者简介

谢振威(1986.7-)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本科,助理研究员、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任职,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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