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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之比较法学研究

赵少啡
  
卷宗
2023年12期
西北政法大学

本文立足于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充分借鉴域外法学理论,运用比较法学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研究,并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判断标准或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寤寐求之能为表见代理适用厘清思路。具体来说即是,立足于表见代理一般构成要件,认为应当充分借鉴英美法系不容否认原则即禁反言,同时认为对于构成要件认识不一,应当摒弃单一要件说,转采双重要件说,从而完成表见代理制度关于“双重要件”和“单一要件”学理之争的统一,进一步思考表见代理完善的法律路径。

一、大陆法系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商法法学理论中重要的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表见代理制度的出现,是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价值日趋抗争的产物。大陆法系在商业习惯中已经自发的、广泛的存在各种商事代理关系。随着商事活动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需求日趋增加,交易安全保护的价值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立法随之赋予表见代理以正式的法律效力,这就从法律的层面初步承认了表见代理权。

大陆法系相关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 ,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消灭前,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力。”“如果以特别通知或者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全权代表时,该全权代表根据通告在前一种情况下对接受特别通知的第三人,在后一种情况下对任何第三人,均可行使其代理权。”“由授权人向代理人授予全权证书,由代理人出示该证书,其效力等同于由授权人发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

二、英美法系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表见代理制度中最突出及最具有代表性的做法即是不容否认代理制度在其现实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和展现,其没有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相对应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的是“不容否认”原则 。

该种“不容否认”原则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相信他已委任某人为他的代理人,而且他本人也知道,此人准备凭借这个信念去行事的话,除非他即时提出异议,否则,以后一般地他就不容争辩地应被认为由于自己的放任不得否认其代理权。不容否认代理原则的理论来源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在民商法关系中所遵循的“反禁言”法理学理论,那就是行为人对其所描述的令他人相信的客观事实,他人如果坚定不移的信赖,那该主体就一定要为其所说出的客观事实或是承诺最终承担法律责任,无论该种客观事实存在与否。

三、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无效的例外。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有权代理从词义分析出发得出表见代理为有权代理的结论,但如未成年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因此,有权代理说无法说明表见代理的特性。[1]《民法典》中有:“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三十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行为人实施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而无须相对人证明本人有过错。”等规定。

四、保护善意第三人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认制度

在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某种特定之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事实或者有证明力的事实进行承认以后,就不能随意进行撤销该承认或者声明,或者主张与承认及声明相反的事实。在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其实并没有“禁止反言”的明确说法以及概念,“禁止反言”原则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及办案实践中。这也符合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之法律精神。

在法律体系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禁反言原则的相关条款和解释,但是,其实在目前部分现行法律中也渗透性地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诚信是交易的基础,禁止反言是维护诚信原则的准则之一。”[2]目前在民商事实践中,有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是直接运用禁止反言原则称谓的,例如:

在近年的一份出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两种救济方式基础看似相互冲突,但审判监督程序正是在确认生效裁判法律效力时,赋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权利,因此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主张权利,同时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不违法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宋智敏对本案申请再审,是对其合同无效赔偿之诉意愿的反悔,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理由无法律依据。”[3]

因此,在民事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陈述的事实一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是当事人的自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自认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作出确认,并最终作为裁判的基础,这一民事诉讼法归责也应完全适用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当中。

五、对于构成要件认识不一,应当摒弃单一要件说,转采双重要件说

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即为单一要件说以及双重要件说,这两种学说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表见代理责任认定和划分的具体问题。单一要件学说主要观点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充分令第三人相信的客观权利外观的存在,并且这种令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充分令第三人相信的客观权利外观的存在还必须具有足够的适当性和充分性,从而使得相对人达到信赖程度,而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相应的授权外观及相对人符合善意的条件之外,同时被代理人在主观上也需要自身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以,如果在认定表见代理过程中采用单一要件说,则会进一步加重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的最终承担,使得被代理人在整个商事交易过程中的整体压力过大。从而承担一种无过错责任,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应当对民事主体加重责任的履行,不能轻易认定被代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双重要件说在理论上看似是限制了表见代理的司法实践的适用范围,但是,其实在实践中并不会彻底缩小表见代理的实际适用范围,其也更加符合民商法的精神。

参考文献:

[1]胡磊.从表见代理角度浅论合同法第49条之缺陷[J].内江科技.2009(12)。

[2]左红:“禁止反言暨诚信原则与合同效力处置之考量”,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48辑,第127页。

[3]宋智敏、宋云好与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大连龙轻储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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