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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乡村彩礼视角下的女性地位及权利

刘振英
  
卷宗
2023年14期
聊城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摘要:彩礼是中国婚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习俗,从古至今广泛的存在于中国社会各阶层。近代以来,随着西式婚礼制度的传入,传统的婚姻习俗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中国的广大乡村地区,彩礼仍然是男女双方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婚姻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成为乡村本土文化一个不可割舍的一部分。相较于城市地区,乡村地区的彩礼习俗更加浓厚,其重视程度也更加高。建国后至20世纪末,乡村彩礼制度也在跟随时代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背后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的进步,还伴随着女性权利和地位的演变趋势。

关键词:女性权利;彩礼话语权;彩礼支配权;高额彩礼

彩礼又称聘礼、纳礼等,是指男女两人结婚时,新郎或其家庭给予新娘父母或其家庭的一部分金钱、财产或礼物,如金钱又称为“聘金”。而我国的彩礼习俗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了相应的制度规定,《礼记.昬义》中详细论述了婚姻礼制中的六礼,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其中的“纳征”就是近代社会所说的彩礼、聘礼。在古代,“此犹言纳者,纳币帛则婚礼成,复恐女家不受,更云纳也。经此仪注,婚约完全成立,故曰“非受币不交不亲,”“币必诚,”“无币不想见”云。[1]由此可见,在古代聘礼在成婚过程地位的重要性。“其聘礼,庶人依礼而行,则锱帛五两;士大夫玄纁束帛俪皮,诸侯加以大璋,天子加以谷圭……”[2]上至天子,下至黎民百姓,尽管聘礼的规格不同,但是却贯穿于整个社会,彩礼制度在中国古代婚礼中十分普遍而又重要。封建彩礼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初,直到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才明确废除了彩礼制度。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取缔了彩礼,但流传于乡土社会的彩礼习俗从未间断,给付彩礼仍是结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并且结婚时所要彩礼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法则”。[3]

一、九十年代前的乡村彩礼与女性权利

(一)朴素彩礼下的女性权利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生活的水平较低,大部分的乡村地区仍处于贫穷状态。此时的乡村地区的彩礼及嫁妆十分简朴,简称“四个一工程”,双人床、热水瓶、脸盆、痰盂。条件较差的家庭,即使凑不成这四件也能完成婚礼。虽然每个地区的情况彩礼情况不同,在可以看出在当时结婚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

彩礼配置的简单反映着农村经济的落后,经济的落后往往对一些社会行为产生功利性的影响,对婚姻的的功利性行为主要体现在包办婚姻上,这也极大的损害了青年男女的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乡村婚姻模式以包办婚姻为主流,几乎全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自由恋爱式的婚姻在这时候的乡村仍被视为异类。在包办婚姻制度下,乡村的青年男女在婚姻问题上难以违背父母意志,因为此时家庭控制了经济来源,更具体来说由于中国传统的父权社会制度,男性在参加社会劳动上比女性更具优势,获取的经济利益也更大,因此家庭经济权利的也大都掌握在父亲手中。让这样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家庭供给的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自行结婚组建家庭,显然缺乏必要的外在条件。[4]

乡村包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家庭大都是以各种利益为出发点的,父母将女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将嫁娶的过程看作是一种因劳动力的转让而进行的经济补偿过程,将青年女性作为改善家庭生活的一种筹码和资本,通过男性的彩礼来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男方的聘礼实质上是对女方父母对女儿抚养费的支付。而男性家庭则更多是为了传宗接代,保障自己的家族利益,[5]而不是自己儿子的幸福,更不是女方的幸福。在这种视角下,聘礼或彩礼使男女婚姻的性质在一定程度发生了一些改变,男女的婚姻行为成为一种商业买卖的过程。而这种包办婚姻对女性权利的侵害相比于男性则更大,由于当时女性生育的低龄化,导致女性生理健康遭受危害,甚至为钱财和权势而在近亲中结婚,造成几代人的悲剧。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严重的践踏。

七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彩礼相比较与五六十年代,彩礼的数额略有上升,但由于经济收入仍处于低水平状态,农村地区更多的是较为实用的日常家具或现金财物。整体来说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的彩礼基本保持着较为朴素简单的状态,同时这也可以从侧面看出在这四十余年中,乡村女性的地位并没有明显的提升。

(二)彩礼与婚姻契约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同时彩礼还具有一种契约属性作用。费孝通认为聘礼与其说是“新娘钱”,不如说是维系婚姻关系的一笔押款。[6]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完彩礼后,意味着婚礼“契约”的签订,女性的个人的归属权也开始发生变化,而这种契约是难以单方面违约的,双方不得再对婚约进行单方面的更改。由于女性家庭属性身份的变化,女性完成嫁娶后,其“人身所有权”归属男方家庭,正如俗语所说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虽然与自己的出生家庭仍旧保持着女儿和父母血缘上的直系亲属关系,但实际上已经从自己家庭父权控制下的系统转移到男性夫权控制下的一个新的系统中,人身自由的权利由一种限制转为到另一种限制中。并且在很多女方父母的观念中,认为此时女儿是夫家的人,因此女性与自己亲生父母的来往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仅来自与男方家庭也同样来自于自己的原生家庭的“排斥”,如果女性在出嫁后还经常回到娘家,不仅会让男方家庭产生不满,其父母也会因街坊邻居的议论而处于一种窘迫状态。此时女性与自己原生家庭自由来往的权利被乡村的传统观念所限制。

二、彩礼商议中的女性话语权

九十年代以前,乡村女性在彩礼面前意志保持着缄默。彩礼基本上是由父母、媒人以及男方的家庭协商完成的,这在90年年代之前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父母掌握着着彩礼数额和形式的最终发言权,父母认为女儿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掌握彩礼的决定权无可厚非。同时,媒人跟不会直接与女性商量彩礼事宜,因为在媒人心中也同样认为父母才是最终话事人。

二十世纪末之后这种情况开始发生改变,乡村女性开始过问彩礼的形式和数额并且开始对彩礼提出自己的一些要求。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女性参与社会劳动的的竞争力增强,乡村女性的经济已经出现独立的趋势,在经济上可以离开原生家庭的支持以及配偶的经济支持而独立生存。并且女性获得的经济收益能够补贴家庭经济,这种经济权利的独立使女性有更多的自由,而这催生了独立的思想和自主的人格,她们要求有自己的发展空间以及人生未来的追求。经济地位的提高也促成了父母与媒人对女性的态度的转变,媒人和父母开始主动询问女性的意见,并且开始尊重女性的意愿。此时传统的乡村封建观念以及家庭经济封锁已经不能再限制住她们的自由和权利。

受到金钱价值观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出现攀比心理和风气,这种攀比心理也促使着女性在彩礼商议中主动开口。假如自家彩礼要的比周围村民的少,会让自己在本村丢失一些面子,不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社会对此种攀比现象也并不反感反而认为是正常合理的。多种因素促成了在九十年代后女性在彩礼商议中话语权的增强,这种话语权的提高背后反应了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以及人身自由权利的进一步获得。同时这也使九十年代后农村地区的彩礼数额在互相攀比的风气中开始急剧增长,达到一个新高峰。在农村,传统婚姻习俗中的彩礼已经演变为高额彩礼并且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7]这于五六十年代和七八十年代的简朴的彩礼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彩礼类型与支配权

(一)彩礼形式与类型演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彩礼类型和名目慢慢趋同,几乎没有太大的差距,乡村女性及其女方家庭对彩礼的要求也开始转向这些新兴事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农村彩礼除现金和一些简单的家具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形式。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彩礼的类型也开始发张变化。由一开始的现金、家具、家电等逐步转变分化为黄金钻石、房屋豪车等形式。女性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自己喜欢的彩礼种类和样式,到如今,选择的权利几乎由女性掌握。这都侧面体现了女性自主审美权的回归,表现出了极大的自由度。同时彩礼的名目变得繁杂起来,有双方父母首次见面时的见面礼、定亲礼、大小礼、进门礼等,每个地区的叫法不同。在华北的某些乡村地区对于这些繁杂的彩礼礼节上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每一类型彩礼金额有着具体清晰的要求。

(二)彩礼支配权的变化

数额巨大的彩礼已经不单单是五六十年代时候对女方父母家庭的一种经济补偿意义,同时也是出嫁女性本身的一种经济补偿。尤其是男方家庭为女性购买的钻石、黄金首饰等物品,女方父母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无权支配,因此这本身就是男方送给女方本人佩戴的。女方父母的家庭便更无权过问除他们已经留下一定数额之外的钱财,女方父母过多的过问或者干涉,双方难免会产生矛盾。就如上下轿礼一般都是媒人由父母转手全额直接交由新娘,新娘一般会存储起来用于婚后生活的支出。[8]尽管这些彩礼本质是来自于男方家庭财产,但男方父母也已无权对此进行完全支配。由此可见在彩礼数额增长的过程中,彩礼的支配权也发生了分化和转移,由五六十年代乡村婚礼种女方父母对彩礼财产权的完全支配发展到女儿可以支配部分甚至全部的地步。

此外,彩礼话语权与支配权的的变化也与社会观念转变和乡村性别比例的失衡有关。一是原有的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在现代已经逐渐消散,这使女性的平等地位从小就已经开始确立和被尊重。二是由于现在社会性比比例失衡。而农村地区的失衡状况则更为严重,2010年城镇未婚男性30岁时的成婚率高达80%,而农村未婚男性的成婚率仅为55%。[9]在这种农村地区性别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女性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女性由于自己资源的稀缺而在所要结婚彩礼方面占据主动地位[10],因此相较于及其获得配偶,高额的彩礼似乎也不那么重要。

四、余论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七十余年,彩礼从数额、形式、支配权等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彩礼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女性地位提高以及权利不断获得的重要表现之一。社会对女性的重视以及尊重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九十年代后,女性在思想上首先获得了解放,这种自主思想使她们开始试图改变以往在各种社会中的沉默不语的形象,不断提升自己的话语权,文中提到的在彩礼中的话语权只是女性增强话语权一方面的体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女性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法制的完善以及社会思想文明的进步所导致的,同时还是女性自身思想解放并在现实社会中主动争取,在行动中付诸实践和努力所得到的。女性这种主体意识的觉醒实质上也是对乡村社会中父权—夫权权力体制、以及乡村传统社会秩序的反抗与挣脱。

彩礼习俗还将会在乡村社会中发展延续,因为乡村的社会结构以及其社会秩序并未发生本质性变化,婚姻中的经济交换因素也仍会存在。但当女性自主解放意识在现代社会性别比例失衡问题以及社会价值观的推波助澜下,乡村高额彩礼问题开始凸显,并且与乡村的社会结构以及乡村习惯发生碰撞,使男性家庭对婚姻支付的压力剧增,由此所引发了人们的一些负面情绪,并演变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化解这种社会矛盾并且解决高额彩礼问题是我们今后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18年,122页.

[2]同上书.

[3]田丰,陈振汴.《农村青年结婚高额彩礼问题探析——以福建省大田县为例》.《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

[4]李宝臣.《包办婚姻·缠足·妇女历史地位》,《博览群书》2007年第3期,第26-31页.

[5][法]西蒙娜·德·波伏瓦著,王友琴,邱希淳,等译.《女人是什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

[6]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4页.

[7]贾志科,沙迪,风笑天.《性别失衡背景下当代青年婚姻支付问题研究》,《青年探索》.2018年第1期,第92-100页.

[8]岳琳鑫.《中国乡村彩礼现象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9]果臻,李树茁,Marcus W.Feldman.《中国男性婚姻挤压模式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3期,第69-80页.

[10]桂华,余练.《婚姻市场要价: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现象的一个框架》,《青年研究》.2010年第3期,第2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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