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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规则
摘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始施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和规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合同法》在2021年1月1日废止,于是,在处理社会生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纠纷时如何适用新旧法律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梳理。其中,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当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需赘述;本文要梳理的是《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履行合同和《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两种情形下合同纠纷处理法律适用的规则,为公平、正确解决合同纠纷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纠纷处理;法律适用规则
引言
我国民法学界普遍主张将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划入侵权法。该观点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保护义务所涉利益无法为侵权法完全覆盖,二是未顾及合同、侵权边界的划定有其深厚的历史逻辑。试以附随义务的变迁为视角,为《民法典》合同、侵权的边界划定提供新的方案。
1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约定由无效变有效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与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如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合同再转让给第三方。但该法并未就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租期的有效期作出规定。200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租人向第三人出租房屋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除非出租人与出租人另有协议,否则承租人和第三方的租赁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不具法律约束力。承租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对出租人不具法律约束力。
2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764条和第765条所确立的规则意在保护保理人,避免债务人收到通知后依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进而损害保理人权利。该部分已由合同编的通则分编统率且系重复强调,自不待言。从《民法典》第766条可知,追索权依照当事人意愿确定。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关系中,保理人既可向基础关系债权人请求其回购债权,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权以融资款本息为限,保理人可得双重保护,但收入也自然比较少。而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仅可向债务人主张权益,但超出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返还,类似“风险越大,收益越大”。笔者认为,该条款仅是列举了追索权的多种来源方式中的一种。实践中,除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约定追索权外,还存在其他法律特别赋予追索权的情形,如基于基础关系而特别赋予保理人追索权的情形。可以肯定的是,基础合同和保理合同在形式上并非相互依存,但基础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的可能性必然会影响保理合同的实现。
3《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的相关规定,发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人,自主权利较大,对于合作的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以及对方的实力和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合作方式也可以由他做主决定,既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也可以与相应的主体分别签订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但是,作为合同中的一方,他行为也不是毫无约束的,例如,他不可以将原本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拆分再分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虽然工程最终不是由他们完成,但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只有完成自身承包的那部分工程的权利及义务,不具备将工程进行转包的权利,由他与第三方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所形成的合同,分包单位再分包形成的合同,以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不是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合同等,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判为无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一,承包人对自身资质进行隐瞒或欺骗而获得的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等情形。第二,违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的,包括未招标及无效标两种情形。第三,承包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的施工合同。
4合同持续履行的法律适用
对于合同的履行“横跨”新旧法律的有效施行期间,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合同履行时间、方式等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继续性合同和一时性合同。根据立法机关的解读,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合伙合同等,非一次履行就会使债务消灭的合同,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履行即可实现合同目的。一般认为,分期履行合同总给付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分期履行的方式并未改变其一时性合同的属性。以借款合同为例,出借人支付了借款总额,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按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分期履行的一时性合同。对于继续性合同和分期履行的特殊一时性合同,都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持续,如果跨越了《民法典》施行时间,应分段适用新旧法律,即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关于“合同履行”“合同保全”的相关规定。当然,如果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违约也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以适用《民法典》。
5合同法之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内容分析
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磋商中达成永久协议,并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订立合同,则将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保护。在实践中,如果法律由于特殊情况而不允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利用合同法治的相应要素来解决问题。这种情况的变化是由于合同法执行合同的方式造成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本身的合法利益而终止合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合同中体现公平和诚信原则,并优化调整。由于目前社会发展阶段市场发展存在各种缺陷,有关人员很容易在日常工作的发展和发展过程中产生错误和问题,导致合法权益的减少和丧失。建立和优化这一制度是执行和修改合同中的公平和诚信原则的相关因素。在我们市场的建设和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容易混淆合同内容,使国家高度重视有关改变现状的条例,并相应地在合同法中加以优化和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定,现代情况变化的内容涉及合同生效、从不公正的角度重新评估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减少市场混乱。
6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有期限的限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把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二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的期限。但该条并未明确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没有对方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尽管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将上述情况下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但该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吸收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所有类型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没有对方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统一规定为一年,同时还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为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问题是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如何确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五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2021年1月1日前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算一年;二是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算一年。很显然,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以及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解除权行使期限;如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应根据合理期限确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这些情况下并不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五条。
7合同履行时的影响因素
1) 承包商履约。根据《民法典》第796条,承包商可随时检查承包商的工作状况,条件是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因此,承包商应根据施工状况,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包括承包商是否进行了非法分包或分包,是否进行了资格审查、及时监测了质量,提高对进度和状况的认识。《司法解释一》规定,在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则应尽可能提供证据;在无法确定损失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判定。因此,如果发包人发现上述情况,他必须及时保存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2)批准开始施工的程序。《司法解释一》第3条第(1)款规定,如果发包人没有获得批准计划的程序,例如建筑规划许可证,当事方可要求确认建筑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发包人在提起诉讼之前获得了相应的授权文件,则不能认为合同无效。这表明,承包商必须及时获得计划的批准,否则法庭将宣布合同无效,这将影响工程进度及为其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8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中关于流押、流质条款和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更是十分突出。关于流押、流质条款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禁止流押和流质,即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或质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规定禁止流押和流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对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规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从两条文表述来看,并未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有效,因为如果有效,则标的物所有权可依约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而不是只能依法优先受偿了。但《民法典》毕竟顺应了实践发展的形势,适当开禁了流押、流质,将无效条款转化为清算型担保,对于畅通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有利溯及”原则,《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明确,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如果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规定,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结束语
实践中,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本文仅就几个主要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梳理。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溯及适用《民法典》的情形,如《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得适用的,即《民法典》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2]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32.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3.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1071.
[5]李宇.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J].法学研究,2019(1).
[6]高圣平.《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5).
[7]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4).
作者简介:曹佳(1994.5—)女,汉族,江苏苏州,法学本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