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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风险分析及法律问题探索
摘要:离岛免税政策是国家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要举措之一,受利益驱动,“套代购”新型走私违法活动也随之滋生。只有“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只有严厉打击走私活动,才能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健康发展,真正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惠民惠国。本文在介绍离岛免税政策的同时,分析走私风险和法律规定,以期进一步提升社会认知和社会反走私综合治理效果。
关键词: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海关;海南
一、离岛免税政策出台背景及影响
随着全球化时代步伐不断加快,传统的国际贸易不能完全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全球购物在我国日趋强大的电子商务支撑下如火如荼,海外代购成为了一个新型的境外购物方式。为发展我国经济,缩减消费者海外购物的成本,国家在海南自贸港推出进口商品新政——离岛免税政策。该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开海南的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3月24日,中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2011年4月20日起,海南省试点执行,成为继日本冲绳岛、韩国济州岛和马祖、金门之后,第四个实施该政策的区域。2018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正式实施,2020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每年每人10万元,且不限次数。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手机等电子消费类产品纳入其中;同时取消了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2022年7月,海口海关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20年7月1日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以来,海南离岛免税商品销售金额906亿元、1.25亿件、购物旅客1228万人次,日均购物金额1.24亿元,较政策调整前增长257%。
二、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风险分析
随着离岛免税政策愈渐放开,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瞄上了“套代购”的利润空间——按照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海南离岛旅客每年每人享受10万元人民币的免税购物额度,走私分子便组织他人使用个人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后,交由走私分子在市场上销售牟利。根据规定,已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走私分子招募并组织“水客”前往海南“套代购”大量免税品,不属于合理自用,免税品最终流入市场销售,属于有预谋有组织的集货散货走私方式;“水客”为牟取非法报酬,利用自己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交由走私分子集中处置,表面是使用自己的10万免税额度,实际是参与了走私“带货”环节。“套代购”走私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国家给予老百姓的红利,以正常的途径购买免税品,掩盖出让额度、集货散货走私的违法性质,偷逃了应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套代购”走私行为有以下特点:
(一)攫取暴利。代购品与正规进口货物相比,偷逃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成本低廉,一本万利。如热销的雅诗兰黛多款化妆品,海南免税店售价本身就低于国内售价,加之免税店购物可以有不同程度的积分抵扣货款,按此计算,单支的单价远远低于国内,可操作的利润空间丰厚。
(二)社会认知存在误区。走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涉及一般的道德情感判断因素,不具备显性的受害对象,人们未能表现出深恶痛绝的态度。尤其对于“代购”走私的违法行为,人们过分宽容,参与走私人员也未能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去真正认知自己的行为,缺乏对法律基本的敬畏。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的和隐形的,走私分子将国家让渡给正常消费群体的红利收入囊中,使国家丧失了巨额税收,对正常缴税进口的商品进行价格打压,扰乱了正常的国内经济市场秩序,必定要绳之以法。
(三)人员结构相对固定。货主团伙相对集中在珠三角等发达地区,货物流通量大,消费需求高;组织者多为“80”后人员,会借助电子信息载体,发挥微信等社交平台功能,能招揽“水客”,也促使群体间的直接商品贸易;“水客”多为海南籍、广东湛江籍村民、常年在海南过冬的东北籍老人,这些社会闲散人员无固定工作,受教育水平不高,走私分子往往对其模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用数百元“报酬”加以诱惑,他们极易被煽动。从去年至今的案件来看,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群体也逐步加入“套代购”走私行列,社会影响极大。
三、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法律问题分析
根据《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轻者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予以没收走私货物,可以并处罚款;达到刑事案件追究标准,如个人偷逃税款10万以上、单位偷逃税款20万以上,将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其中构成犯罪的予以区分:
一是对直接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进行“套代购”走私的货主、集货人的定性处理。对于谋划、组织招揽或通过他人组织招揽“水客”,利用“水客”离岛免税额度为其购买免税货物的真正货主,或受他人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集货人,偷逃税款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对明知他人实施利用离岛免税额度“套代购”走私,仍直接向其非法收购离岛免税货物行为人的定性处理。此行为应定义为间接走私,如其非法收购走私货物偷逃税款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如发现该行为人与走私行为人事先或事中有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核销、提取、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构成走私共犯,则应认定为直接走私,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对于洗钱罪的认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的,可能构成洗钱罪(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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