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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吕佳欣
  
卷宗
2023年15期
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隐私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而公众人物作为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关注度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隐私权常常会同言论自由、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等公共利益相冲突,从而导致隐私权受到限制。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共利益;知情权

1国内首次使用公众人物一词的案例

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公众人物的明确概念,但一些法律学者对其都有自己的鉴定方法,其中被引用最多的是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定义:“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人,包括政府官员、文体娱乐明星,知名学者等。

在我国,第一次使用“公众人物”这一词的是 2002 年的“范志毅案” 该报到发出后引起民众的广泛议论,之后经多方证实后,表明范志毅并未涉嫌赌球,其后该刊发表了范忐毅没有赌球的声明,为其澄清。

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体育日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曰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被告这则新闻报道并未构成对范志毅的名誉侵权,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范志毅案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上使用“公众人物”的概念,也是国内司法实践中首次肯定“公众人物”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一项抗辩理由。

从2002年范志毅案以后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引发了大量的关注 ,但一直 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出台 ,也没有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作为参考 ,使得以后的有 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子中法官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权进行审理,且法院对于公众人物的认定也较为混乱。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及存在问题与解决建议

2.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由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公众人物具有公众性,所以其部分隐私权也具有了公共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还在于其既受保护又受限制。公众人物首先是个公民,公民的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这部分权利就有了一定的可克减性,通俗来说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由于其有别于普通公民的社会关注度和社会地位,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2存在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众人物的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大都以学界的定义为公众人物认定的标准,但我国学界对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分类的界定较为模糊和笼统,并没有真正明确公众人物的内涵,使其在适用中不能较好的发挥行为规范及裁判规范的功能。

2.3 解决建议: 应该在立法上对公众人物这一群体作出明确的概念上的界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避免以后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认定混乱问题。

3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的冲突

3.1公众知情权:知情权,又被称作“了解权”“知悉权”,是指社会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取信息、知悉社会情况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了解、知悉可能与自己有关的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私人信息的权益,一般包括政府信息知情权、社会事务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

3.2公众兴趣:公众兴趣是与知情权有关的一个概念,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解、知情的愿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公众兴趣可以分为正当和不正当两种,基于合理的公众兴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度地限制。

3.3公共利益: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是包括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在内的公共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3.4存在问题与建议:当前我国急需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要加强监督,增加处罚力度,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过分关注都有可能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给予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而依据我国具体国情来进行法律移植。

美国法律的规定:第一,新闻记者可以在公共场合和公共事件中采访或拍摄个人,但严禁侵犯个人实体层面或精神层面上的隐私。第二,媒体不可以报道和透露有使被披露者感到难堪的可能性的私人行为。第三,虚假报道也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总结:虽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但公众人物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他们的人格尊严是不受侵犯的,一些私人信息也应像普通人一样受到的绝对保护,例如身体隐私、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等。

公众人物隐私权绝对保护的情形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侵扰或窥视(这里的住宅应当作扩大的解释,不仅包括居所,还包括日常生活中所控制的其他封闭空间,如办公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公众人物合法的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个人私生活以及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侵犯或侵扰;公众人物正常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公众人物的日记以及其他私人文件、数据、信息不受刺探和非法公开,新闻媒体不得擅自披露,否则就会构成侵权;公众人物其他与社会政治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

[2]杨帆.公众人物限制与保护的法理分析与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2011(03).

[3]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司法判例和法律文化的分析[J]. 法学论坛. 2014 .

作者简介:吕佳欣(1995.04-)女,辽宁盘锦,汉族,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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