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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标准的确立与完善

侯洪雷
  
卷宗
2023年16期
黑山法院

摘要:经过2014年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已正式建立立案登记制。2017年《行政诉讼法》再次修正,《行政诉讼法》已正式建立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作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当事人诉权和破解“立案难”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立案登记制在实践中的运作并不尽如人意,规则层面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具体内容和形式的欠缺导致法院立案在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为此,应明确行政诉讼登记立案审查的具体条件,并对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予以合理限制,同时便于当事人起诉权之行使,进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促进法院审判质量。

关键词:立案;审查标准;完善

前言

行政诉讼领域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是我国行政诉权保障日益增强,司法改革日益深化的必然趋势。登记立案并非略去行政起诉的条件考察,而应尽量简化立案程序。但审查方式,范围和力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很少涉及。为进一步理清行政诉讼实践中立案登记制的运作,保障相关规则的有效执行与适用,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审查标准展开深入探究,然后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审查具体内容和模式进行界定。

一、立案登记制

“立案”一词,在《法律字典》中释义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而需追究责任的,确定予以调查或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中,立案则指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时,对当事人进行审判,决定是否立案。就立案方式而言,有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之分。立案登记制和我国以前较长时期内采用的立案审查制有本质区别。二者最为根本的不同,是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后,是否可以现场直接确定立案。立案审查制就是在当事人递交诉状之后,人民法院审查其是否提起公诉,在合乎法律要求的案件中予以立案,在与立案不符的案件中做出不立案决定或通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求助。立案登记制则主要表现为法院收到当事人诉状之后实行形式审查而不实行实质审查,只从形式方面满足立案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对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经登记立案的专门机关作出实质性审查。

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审查之实务分析

基于以上各现行规则,当前普遍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要件没有实质审查而只有形式要件的核实,除法定不立案登记外,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均应受理,并发给写明受理时间的书面证明。我国并没有将行政诉讼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严格区分开来,在规则层面关于起诉条件之规定夹杂诉讼要件之一部分,造成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实践尺度掌握不同。从广义上讲,审查有三种形式:

一是只审核起诉状。这种做法只从形式上审查起诉状,而不考虑诉讼本身是否合法。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推行之初,就考虑到立案登记制建立之初的目的,为让立案难问题能立竿见影地解决,各地方法院大都采用了这种方式。登记就是立案,立案就进入了诉讼程序。

这种做法不仅为当事人行政诉讼提供了便利,而且使得全国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量在此期间急剧增加。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5月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施行首月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立案量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2020年以来,我国行政立案量一直高位运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提高了立案效率,但是由于未严格审查诉讼本身的合法要件,导致增加了审理部门审理行政案件的难度。

二是事先审查起诉状和起诉条件。在行政诉讼案件在短期内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力量似乎力有所不逮。有鉴于此,地方法院开始认真考虑立案登记审查工作的运用,并着手探索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1条规定,进一步审查诉状和起诉条件,比较详细地考察了诉讼中原告资格,被告认定,诉讼请求明确和法院管辖情况,以确定立案与否,但是各地方法院对于以上起诉条件的审查宽严程度并不一致。

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审查标准之明确

对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内容和形式进行界定应建立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标准。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标准为法院对于起诉要件的裁断标准,核心在于对于起诉条件进行适度而理性的审查。

考虑到立案登记制建立的初衷,建立立案登记审查标准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推进立案工作;二是保障诉权。从诉之成立这一理论基础出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提起只要符合当事人和法律关系的具体;根据我国现行规则的规定,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提起应符合原告有起诉资格,被告有明确性,有特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属受诉法院的管辖等诉讼要求;以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审查标准为理论依据进行考量,立案登记审查标准应符合诉讼成立的所有要求。与此相适应,结合以上三方面要素,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审查标准设置应以诉讼成立理论基础为导向,对法官可根据规则直接适用条件设置硬性标准,并对法官需行使自由裁量权且满足法律规定时制定弹性标准,以构建完善审查标准体系。

在硬性标准上,法院重点考察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状在程序上是否达到了根本要求,也就是起诉状中所记录的内容是否齐全。立案庭人员只要检查起诉状中的条款是否具体、清楚,有无必要条款。具体说来,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起诉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具体明了,即在形式上与现行规则有关规定是否一致。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原告的具体与否属于程序性要素,关系到法院能否接受诉讼,原告资格则属于裁判性要素,涉及法院最终的判决,须经法院进行实质审查才能予以澄清,无疑有悖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形式审查之规定。

结语:从整体上看,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无疑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目前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与之相配套制度尚未和确立的问题,在后期的发展中,国家仍需不断加以完善,只有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够推动立案登记制在我国的生机和活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行政审判中立案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8(3).

[2]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109.

作者简介:侯洪雷(1983.6—)男,汉族,辽宁黑山县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立案登记制度,诉前调解制度,民事、行政立案审查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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