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霸座”事件中三方法律关系中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刘美彤
  
卷宗
2023年19期
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现行客运合同中有关对乘客义务的规范缺失,导致“霸座”不文明现象屡见不鲜;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探究私法救济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对“霸座”事件的深层次探究,作出属于私法规范的分析,直面社会关注热点,作出相应私法思考。

关键词:高铁霸座;违约责任;运输合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引言

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是我们时代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缺一不可。但近年来,不文明行为层出不穷。在交通出行上,因为“霸座”[1]而产生的社会热点事件更是屡见不鲜,类似不文明现象发生时往往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产生社会争议。基于此,本文就“高铁霸座事件”为切入,探究背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契机,对此类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作出思考。

二、三方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分析

2018年8月21日,在G334次从济南开往北京的列车上发生一事件,一名为孙赫的男子霸占另一位女乘客的高铁列车座位,当事男子在女乘客未上车之前,先坐在了女乘客所持车票对应座位号上,待女乘客上车以后,仍然“霸座”,乘务人员试图与其沟通,遭到拒绝,该男子称“无法起身,不愿归还座位”。列车长与乘警人员劝说无果后,被霸占座位的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该事件得到解决。

但此事并非简简单单的道德失守行为,不能单从社会秩序规范角度考虑对实施霸座进行规制。由于“霸座”行为的背后涉及民事客运合同,“霸座”者、承运方、无辜的被“霸座”的女乘客三个主体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我们应该从民事法律规范角度出发进行探析,还原原本的民事关系,从民事角度,使无辜的被“霸座”者女乘客获得应该享有民事救济权利。下面将分别对三方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论述。

(一)“霸座男”对女乘客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侵权

首先,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看,一方获得利益。本事件中,可以认为“霸座”男对女乘客高铁座位的“霸座”侵占,使得“霸座”男自身获得一种利益,这种利益虽然不是明显的物质利益,亦可以看作是一种隐形的利益。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由于“霸座”男“霸座”行为,导致了本应该属于被“霸座”的女乘客所享有的座位利益受到了损失。

再次,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很显然,被“霸座”的女乘客自身对运输合同下对座位的支配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正是“霸座”男的先行行为所导致,若没有“霸座”男“霸座”行为,女乘客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霸座”男实施“霸座”行为,没有获得任何法律规定背书,是属于缺乏法律受益的行为,且“霸座”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扰乱列车正常公共秩序;在王泽鉴先生看来,从权益归属说看,违反法律规定的权益归属而获利益的,是侵害他人权益,属于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应该成立不当得利。

(二)女乘客对铁路公司权利请求权主张

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中,女乘客与铁路公司承运方的关系无疑是基于双方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所产生的。在此关系下,依笔者拙见,当女乘客因“霸座”男的“霸座行为”而权益受到损害时,女乘客有权利去请求铁路公司承运方帮助自己维护被侵占的座位。

我国《铁路法》中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输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铁路运输合同。

这些规定同时也反映出铁路公司运输企业对女乘客的权利保障义务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下铁路公司承运方对持有车票合同的女乘客就负有义务,而这种义务不仅仅是《铁路法》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铁路公司承运方依《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女乘客的权利保障义务。

当然,女乘客对铁路公司承运方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在女乘客座位被“霸座”后,铁路公司并未积极地履行对女乘客的权利保障义务时,女乘客对铁路公司承运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的一种请求权行使。该请求权行使的目的,是旅客使铁路公司承运方履行自身对旅客的保障义务,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霸座男”对铁路公司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霸座”男孙某的“霸座”行为不仅是对被“霸座”的女乘客的侵权,也是对自身与铁路公司承运方订立的运输合同所产生的义务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民法典中,虽未明确列明旅客基本义务,但合同法二百九十四条中也规定了旅客持有效客票承运义务。当然,对“有效”的定义不能仅仅局限在乘车日期这个合同期限本身,应该扩大到整个车票票面所记载的内容,其中涵盖座位号。

回到事件本身,我们从两条思路分析“霸座”男的“霸座”行为。首先,侵犯了对该座位享有权益的女乘客,女乘客权益的被损害导致了铁路公司承运方对女乘客应尽的义务履行不能,使承运方对女乘客违约。第二,“霸座”男的“霸座”行为,是运输合同下对自身应尽义务的不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铁路公司承运方对他人的合同违约。

总而言之,女乘客对“霸座”男的“霸座”侵权行为请求权行使的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其返还“霸座”的座位;同时,“霸座”男对自己“霸座”行为给女乘客带来的不便与精神损害应当赔礼道歉。

结语

我们乐见在民法典中对这一现象做出了来自私法的回应与主张。在民法典草案中,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中,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此条规范是对现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修订,但缺少了对乘客关于此项义务的直接规范,致使“霸座”行为的违法定性时至今日都未能得到良好的回应。以民法典的形式明确“霸座”行为的违法性质,使得对诸如此类的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得到极大改善。

“霸座”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不断挑战着社会底线,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如何使被“霸座”者得到应有救济,保护善良人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若雨.高铁“霸座“民事责任浅析[J].载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8.

[2]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5,9(2).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