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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仲裁制度

余昂锋
  
卷宗
2023年23期
东北大学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蓬勃发展,形形色色的电商也应运而生。网络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网上仲裁这一全新的仲裁模式。相较于普通开庭的纠纷,网络诉讼可以更快捷、更经济的解决争议,也给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便利。网上仲裁庭可通过电子邮箱、视频、网络等现代技术,将我国不同领域的当事人和仲裁员们联系在一起,并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同时仲裁庭的合议书和仲裁决议的形成以及送达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然而,网络仲裁的应用目前在我国并不普及,原因一为网上争议中难以达成仲裁协议网上仲裁,并且受到网络技术普及程度的限制,网上仲裁裁决执行困难。原因二为网上仲裁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关键词:网络仲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法律保障

一、网络仲裁的基础理论

(一)网络仲裁的概念及核心问题的合法性

互联网仲裁,是由英文的Online Arbitration发展而来。网络仲裁即指国家在互联网上所开展的所有司法案件,同时也是指一个国家民事诉讼过程的全部内容或重要组成部分,都能够在网络上进行。这也意味着向仲裁庭递交的申请书(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最主要的工作都在上面进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方式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电话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传递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所取得的申请仲裁的协议书。由此可见,网络仲裁已被法律所认可,并发生了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诉讼机构的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由其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履行。对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履行。

(二)网络仲裁的特点

1.方便快捷。与传统线下诉讼比较,网上诉讼的最大优点就在于方便。网上仲裁庭可以通过邮件、视频等现代技术,把全国各个城市的当事人和仲裁员们集合到一起,当事人和仲裁员们都能够利用网络开庭,而仲裁庭的协商过程和诉讼决定的制定与送达,也都能够利用互联网完成。

2.高效并节省开支。网络案件以电子传递方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的相关材料。在线仲裁中规定当事人在开展民事诉讼或者答辩活动时,应当首先向委员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和移动通信号码,并作为其电子材料的邮寄地址或者电话;受送达人已经确认了上述电子邮箱并提供给新电子邮箱的,将所有诉讼材料均发送至受送达人所确认的新电子邮箱,并视为递交。这样解决了在传统诉讼/线下仲裁中,被申请人拒绝签收文书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当面提交的问题。另外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也免去上诉的麻烦,同时也节省了来来去去的差旅费。

3.保密性强。网络仲裁的审理过程不公开,严格保密。因为电子商务纠纷通常涉及许多公众隐私,当事人希望纠纷解决使用私密的方式,以避免隐私泄露发生连锁的不良反应。

4.网络仲裁具有时效性。借助网络科技的力量,争议解决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更加短了。

5.专业性高。参与电子商务纠纷的仲裁员一般都是从事相关贸易的工作者,且有一定的计算机运用水平,他们对新形势下电商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游刃有余。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这方面经验较丰富的仲裁员。

二、网络仲裁在我国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网络仲裁的历史及在我国的现状

1.网络仲裁的发展历史

自1969年出现互联网,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出现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ODR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1995年以前,那时互联网用户少,网络没有得到大力普及,网上纠纷极其罕见。第二阶段是1995年到1998年,互联网迅速发展,使用网络的人日渐增多,网上纠纷也在增多。1998年以后为第三个阶段,人们开始认识到ODR也可以用来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商业纠纷和消费者纠纷。网络技术日渐发展使得通过网络技术解决纠纷成为更好的选择,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政府和国际机构都开始选择网络仲裁。有人认为,目前网络仲裁正处于第四阶段,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服务的独立机构越来越多。

2.网络仲裁的现状

必须认清,虽然网络案件在发展之初受到广泛关注,不过由于巨大的司法问题,网络案件却长期以来处于一种被冷落地位,目前除了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外,大部分现行的网络案件都是以调解为主导进行,而不是民事诉讼。[2]特别是在我国,网络案件情况惨不忍睹。二零一五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成立后,相继制定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并构建起了相关的网络仲裁标准。在中央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策略指引下,我国各级仲裁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对网络民事诉讼服务的改革探索,面对着网络商务合同纠纷问题的网络民事诉讼服务正逐步升级与完善,并将在中国经济社会问题处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3]自二零二二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在第十二条中明确了“要积极开展网上民事诉讼。适应信息网络下的全新经济的产业文化要求”。二零二二年抗“疫”期间,各行各业的各项活动全面推进“云”工程,对我国的互联网制裁措施也在法律保障与市场需求的多重推动下全面开展。然而在我国的法律实施进程中却反映出了诸多不足之处,包括电子认证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法律裁决的执行困难等,因此我国相关法规的体系也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网络仲裁普及程度不高的原因分析

网络仲裁在我国普及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理论界,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不足之处颇多。另一方面是因其在实际运用中也有诸多不足之处。

1.网上争议使得仲裁协议难以达成

除ICANN域号争议诉讼以外,互联网诉讼顺利开展的一项条件就是争议双方都必须进行诉讼,达成仲裁协议。互联网争议发生后,除非各方当事人预先订立了诉讼协议,否则当事人之间较难达成诉讼协议。电子商务中的企业、原料公司和客户往往处于不同的位置。争议出现时,除非争议情况的严重性要求必须在对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诉讼,不然争议当事人往往会认为“积累经验”而将其一笔勾销,或仅仅是“坐观其变”等着问题的出现,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从而造成了诉讼无疾而终。

2.网络仲裁受到网络技术普及程度的限制

虽然如今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得到大力普及,但并不是所有涉及网络仲裁的当事人都对网络的使用得心应手。不少人仍不习惯电脑、互联网,尤其是信息传送、视频会议技术等,所以至今世界上还有很多人不敢真正相信能够完全在网上完成ODR。

3.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重重

网上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只要败诉方当事人都能自觉遵守裁决,执行会比较轻松。但在实际中,情况却不尽如此。网上仲裁决定的执行也要求助于司法权力。特别是在各方当事人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各方即使在同一案件中获胜,该仲裁决定的执行也会困难重重,并由此导致各方必须另行求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国家的强制司法权力。

4.网上仲裁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遭受质疑

一般情况下,纠纷各方都希望将争议交由居中的第三者作出判断,主要出于对第三方的正义与合法性的信任。而网上仲裁机构这种争议解决方法,也就从这方面开始引起了争论。而由于人们总是认为,要找到合格的网上仲裁员比较困难,同时人们也对仲裁制度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也因此导致当事人们对网络仲裁机构越来越没有了信任,也造成了网络仲裁吸引力的下降。

三、网络仲裁的核心问题

(一)网络仲裁的协议问题

不符合人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是网络仲裁的核心问题。由于没有约定就无法仲裁,在通常的国际商务活动中,双方一般都会采取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但按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确的针对特定国际仲裁机构。当前,在整个电子商务过程中,每个交易过程都有大量的数据,但假如每个过程都约定了仲裁制度,则太复杂了,也们目前的贸易行为习惯;而且假如概括性约定了,也不一定满足目前的国际贸易仲裁法要求。[4]此外,假如像京东这样的超级大平台都约定了仲裁制度,那这个仲裁制度也就肯定忙不过来。因此,目前选择网络仲裁这种方式的,通常会在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列明仲裁条款,消费者要使用某个软件或者网站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放弃,通常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甚至有些人可能完全不关注这些仲裁条款,便象征性点击“确认”选项。假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各种协议均应具体地指定某个仲裁组织,那么将很难执行下去;假如仅仅出于便利而适用格式协议,也可能会有失公允。因此还需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二)网络仲裁的程序问题

1.庭审程序。网络仲裁程序设计的难点在于:网络仲裁程序更灵活,和传统仲裁相比,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求,才可以处理各类突发状况。各种可能必需事先想到,所有应对措施也要事先编程并输入电脑。[5]因为以上种种原因,仲裁机构要建立网上仲裁庭审程序,以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交流和证据交换等顺利进行。

2.送达程序。网上送达常选用电子送达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同时其优势不仅表现在高效上,也表现在其安全上。相对于传统邮件发送,网络传递进行保密,能够确保裁决书的私密性与完整性,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接受日期能够被准确到秒,也能够大大减少由于时效不同而形成的纠纷。[5]如今网络送达已经被国内、海外诉讼界所接受。尽管在传统诉讼中,网络送达是合乎司法规范的,但是网络诉讼在中国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国家还未能对网络诉讼的送达做出相应规范。

(三)网络仲裁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证据是任何纠纷解决的关键,仲裁也不例外。对网络仲裁中电子证据的质疑主要是认证和保全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证据认证问题。证据认证涉及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使得电子数据的使用有了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比如微博,聊天记录,短信等。所以网络仲裁中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已经经过法律确认,在此没有争议。但是证实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也存在困难,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脆弱性、可伪造性、可破坏性的特征,这导致确定电子数据的真伪变成一项困难。

第二,电子证据保全问题。《网仲规则》规定,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在转换为电子数据后进行提交。因此,在证据认定问题上,网络仲裁的侧重点也在于电子数据的形成、转换与储存是否具备可靠性。目前,中国对电子数据的保障方式其中一种便是互联网公证保护。它是指由专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对双方当事人的电子文件、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数据文件信息等,进行了核实和验证以及电子数据存储等的公证行为。但是,一旦双方在网络取证时发生了网页被更改、网页内容也被更改的情况,这也将会导致双方公证人员所提交的网页并不是其原始信息。

(四)网络仲裁的执行问题

网络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败诉方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裁决,事情会非常简单。但实际执行中通常没有如此顺畅。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很多为常年在外的务工人员,他们普遍没有稳定工作,也无存款或固定资产。因为无履行能力,因此选择恶意逃债或不认账。关于网络案件的裁决同传统案件方式一样,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定情况下,可以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理。但是因为缺乏统一标准,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法官对网络仲裁的裁决结果并不认可。以上种种因素给网络仲裁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尽管网络仲裁的实现仍然遇到了重重困难,不过随着网络的发达,电子化已变成了一个必然趋势。但因电子商务与信息服务业业务电子化越来越频繁,运用现代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执法已势在必行,而这个形势更要求了网络仲裁的出现。网络仲裁制度的规范化和效率化凸显重要。

四 、构建我国网络仲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

如何处理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对仲裁合同的管理问题,首先需要一个立法上的创新:法律没有规定每个交易双方都要有一个仲裁协议,但是应该可以概括化规定;也可以按照“一对多”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包括网站对用户)单方面精辟地概括先行化规定了对哪个仲裁组织的管理。其次,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经由交易当事人在多个层面的多次投票的结果,并且应当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例如网站的可以在进行第一个选项时来决定起诉或者仲裁,如果需要仲裁的可以在第二页面时来决定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交易的双方跨区域的特征选择不同区域的仲裁组织。[6]如此,如果出现争议,买家方便可以从卖家已经认可的仲裁组织中选定其一,签订一份诉讼合同,开始诉讼过程。

(二)加强监督

为确保诉讼的公平进行,司法保护至关重要,包括诉讼活动中的保障和监管。司法机关对仲裁机构的监管。 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这一监督更有必要。经研究发现,实际中不少网络诉讼决定都是在被申请人缺位的情形下做出的,甚至有的连诉讼结果都不清楚,到强制执行时才提起相应抗辩。[7]为保证程序合法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网络仲裁裁决合法性的审查 。另外还要加强对对仲裁员自身的考核及监督。网上仲裁员除应具有深厚技术基础能力、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操作实践能力之外,还应具备有关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技能的技术水平考核条件,包括计算机技术技能水平考核和新形势下电子商务贸易中的各种关系到交易技术考核等。[8]

(三)确立执行规则

网络诉讼判决的困难问题之一是各个地区的法庭对诉讼法律有不同的认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一个规范,难免会存在缺陷。任何法律要充分发挥其功能需要有相应的法制保证,所以,中国非常有必要从立法方面填补网络诉讼的短板。

ICANN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是一个专业的负责管理在全球范围内惟一标识符系统和域名的全球组织。它早在1999年就开始了域名争议网上仲裁的实践。中国域名纠纷网络仲裁制度之所以成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网络仲裁裁决都是由中国域名注册机构进行。网络诉讼的全部流程都在网络完成,没有当事人到处奔走。一旦拿到胜诉的判决以后需要到跨地域的法庭进行确认和履行,并且必须承受该判决被撤销执行诉讼的危险,所以很多当事人都会放弃申请确认和履行判决的权力,并且不再选择网络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途径。因此,在加强对仲裁机构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探索仲裁机构自行执行的立法实践。网络仲裁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高效性,如果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仍需转为线下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损耗了网络仲裁的吸引力与信任度。[9]

(四)以高科技助力网络仲裁平台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和保全都离不开信息载体,一旦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或者系统环境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到网络证据的真实性。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以借鉴金融领域的云存储服务。二零一三年,阿里发布了金融云业务,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领域的解决方案结合,旨在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提供资源的网络建设支持。利用它同步存储数据使得交易中产生的电子证据可以更完整、安全、长久地保存,并可通过身份认证随时进行提取。[10]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争议解决仲裁机制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各个机构间应深化合作,各方资源将相互开放并有效整合,使得电子证据保全更加便捷、高效和低成本。

结语: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纠纷,对纠纷化解机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纠纷化解机制越来越难以应对,有必要创新思维去探讨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类纠纷。网络仲裁更便捷、高效、专业、用最低的成本解决纠纷,并可以保证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本文就网络仲裁的概念、特点及其合法化进行了阐述,并描述了网络仲裁的发展史及现状,同时也简要分析了网络仲裁在我国普及程度不高的原因。通过分析网络仲裁现存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议:第一,完善法律;第二,加强监督; 第三,确立执行规则;第四,助力发展。本文对网络仲裁的研究只是浅显的、初步的,不足之处还很多,有待在以后的学习、交流和实践中更细致、深入地进行研究,以使得网络仲裁的不断规范化,科学化。在过去几年“疫情”期间,各地的网络仲裁平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信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中国互联网仲裁将会欣欣向荣。

参考文献

[1]参照百度百科,网络仲裁:http://baike.baidu.com/view/4281948.htm

[2]William Krause,Do You Want to Step Outside An overview of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19 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Information Law, Spring, 2001,p.471

[3]栾思达.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05):78.

[4]刘春泉.亟需立法消除的网络仲裁的法律障碍[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b51d9f0102x4az.html,2016-08-11

[5]李广辉,曾炜,曾文伊.网上仲裁法律制度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5):78-79.

[6]刘春泉.亟需立法消除的网络仲裁的法律障碍[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b51d9f0102x4az.html,2016-08-11

[7]郑建庭, 闫明,程雪迟.网贷网络仲裁案件的执行[J].人民司法,2019(16):111.

[8]李广辉,曾炜,曾文伊.网上仲裁法律制度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5):81.

[9]马明.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仲裁解决机制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19 :31.

[10]栾思达.P2P纠纷在线仲裁机制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6,(09):38.

作者简介

余昂锋(2003.11-)男,汉族,云南玉溪人,东北大学外语学院俄语专业在读,法学爱好者,研究方向:自学法理学、民法学和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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