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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体系下的公众参与原则研究
摘要:公众参与原则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作为环保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对于我国现存的环境问题能够提供科学高效的解决路径。同时,社会公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程度也代表着一国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与监督的水平。本文旨在探析公众参与原则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用,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权;《环境保护法》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能够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1]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之核心原则,同时也是为建立健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构建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于《环境保护法》中的价值意义
《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本质,就是在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过程中,不仅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还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来,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2]《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在于公共利益主体对公共利益的利益诉求。第二是参与环保政策制定的权利。要贯彻公众参与的原则,就必须为每位市民提供平等公开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环保政策制定的过程里参与其中,与此同时,政府机关也必须倾听市民的真实声音。第三则是环保诉权。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环境诉讼,从而有效地保护好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享有居住在一个绿色、健康、适宜自己的生活环境中的合法权利。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同人们现实的生产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地投身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与活动当中,履行好个人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监督义务,同时捍卫与之相关的权利,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方能良好地促进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稳步运行与发展。
使得政府决策管理更为公开公正
任何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都不可能缺席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机制,赋予人民以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权利,可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出社会公众的集体力量,这也能够使政府在管理工作与决策过程当中更为公开化,透明度更高的决策与管理工作也更能够贴合百姓之心意,在国家治理与运行的大框架下,方能有效的缓和与规避政府机关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公众参与原则的确定,可以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同样可以保障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平稳的运行。
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和谐发展
生态环保事业的平衡与发展离不开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随着环保观念的更新与发展,政府逐渐意识到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意义,将环境监督与保护的权利赋予给民众,便于其有效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的活动,更高程度的提升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效率。
公众参与原则之核心理论基础
环境权理论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每位公民都应当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生活条件的权利,他们有权对环境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也有义务和职责对环保进行有效地保护。环境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享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和剥夺,环境是每个人维持生存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3]因此,在环境法中,环境权利是公共参与的一个关键的理论依据,也是保障人权之必要存在。因此,各国需要把公众参与这一权利充分地融入到其法律制度之中。
人民主权理论
在《宪法》中也确有明晰的表述,那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4]所以,“人民主权观”也是《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之一,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须建立起公民主导的权利。《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既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又是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原则,既是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性的反映,同时也是“人民至上”观念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体现。
公众参与原则之完善
将公民环境权予以明确
《环境保护法》之中的环境权理论是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与基石,同时也是每一位社会公民能够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事务所必须具备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目前,《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只是将公民对污染的监测和治理的权利和公众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职责进行了概括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向社会公布和通报的过程中,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与方式。
(二)提升公民对环保教育工作参与度
为激发公众能够参与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的热情,促使其依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各区域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建立与公民沟通与交流的桥梁。比如,政府各部门可以借助现代化主流的社会媒体,为网民提供更多关于《环境保护法》教育导向的小视频,让网民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下了解《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地参与到对其生活环境的监督与保护工作之中。此外,根据当前城乡居民对于环境知识的学习状况,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对公民进行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知识普及。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事业仅仅依靠国家与政府机关的治理与监督工作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维系成为了环保治理工作的关键所在。立法机关尚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架构桥梁与渠道,有序高效的配合国家与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劲.环境参与权司法保障研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J].经济研究参考,2015(55):96-100.
[2]黄瑞柳.谷文昌生态治理经验的当代启示[J].绿色科技,2017(20):21-23.
[3]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4]彭海红.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J].广西社会科学,2018(01):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