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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法律民间宣传的继承与发展:对当代民众普法的再思考

陈迎迎
  
卷宗
2023年28期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古代的普法活动自夏商周时期绵延流长,发展到明清时期法律的民间宣传活动已较为成熟完善。此时期各种力量的法律宣教交替进行,官方以张贴榜文与告示和公布案件裁决、申明亭等方式进行宣传,而法律民间宣传则便随伴于私家律学、幕学、讼学等载体。这些法律民间宣传活动对明清时期培育民众法令认知和塑造民众道德价值观念具有重大意义,也对当代普法活动有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明清时期;法律民间宣传;普法

一、古代中国法律民间宣传内容

中国法律的宣传活动源远流长,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宣传活动。通过对法律的宣传实现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夏商周时期国家通过木铎宣法、悬刑象魏这两种形式简单、直观的对民众进行法律宣传。春秋时期用铸刑书宣传法律,将成文法公布于众。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强调要对民间进行法制宣传,使得普通民众知法和守法。《战国策·秦策一》中言:“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也表达了对民间宣传法律的重视。

秦朝在统一后秦始皇采用刻石记法,广泛的宣传法律。汉初刘邦为了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力,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汉朝对民众的法律宣教主要以扁书形式进行。东汉时期出现了私家律学,一些著名的律学家通过子孙后辈的传袭和徒弟传授等途径将法律知识流传到民间,这一宣传形式从东汉一直流传于明清。

唐朝朝廷主要是通过刻石、粉壁等方式来进行法律宣传。该时期更为注重上执法,以统治者和官员以身作则、遵守法律为民众树立榜样。这种宣传方式更为直观、有效,增加民众对守法的认同感。宋朝时期统治者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将律法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之一。宋朝的民间读书读律氛围浓厚,一些有名的理学家也积极创作与法律有关的诗文,朱熹曾在《尧典象》中表达了他对法推崇的观点,学者们对法律的推崇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民间宣传。

古代的法律民间宣传的方式从简单到复杂、从粗劣到制度化、零散到系统化,为后世的法律民间宣传的形式作出良好的铺垫。明清时期民众个人意识增强,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对法律传播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此背景下,明清时期的民间法律宣传呈现主体多元化,受众群体细分化,宣传方式多样化的特点。为此,本文以明清时期的法律民间宣传方式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并思考其对当代民众普法的一些启示。

二、明清时期法律民间宣传的主要方式

(一)官方对民众法律宣教的方式

明朝时期官方采取“讲读律令”举措来进行法律宣教。《大明律》“吏律公式”中讲:“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大清律例》中也有沿袭该条规定的内容表达。朝廷鼓励百姓了解律例,注重对民间法律的宣教。同时法律规定民众若熟读律令则在犯罪之时可免处罚的内容也具有敦促吏民习法、守法的普法性质。

明朝朱元璋通过张挂晓谕、聚众讲读及木铎老人沿途宣讲等方式将榜文所体现的治理内容渗透给普通民众从而实现对百姓教化。当时的地方衙门也会面向百姓张贴涉及赋税、诉讼、教化等方面的告示。比如清代西藏地区就是通过告示向基层民众进行普法教育。《驻藏大臣颁布善后章程十三条晓谕全藏告示》向民众告示十三条的内容,使得法律宣传在西藏地区得以进行,促进民众知晓法律来稳定西藏的治理秩序。

明清时期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重要案件必须将裁决和断由予以张挂,以期晓谕百姓。《申明诫谕》以及《大清律令》卷二十五刑律贼盗章中都要求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的文书原籍予以公开展示,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法律威慑作用,这样不仅能加强了对民众的法律宣传,也发挥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民间主体对民众宣教的方式

1.私家律学的繁荣发展

明清的私家律学不仅是清朝篆修律典的重要参考,也是民间进行法律宣教的重要方式。私家律学出现于秦朝,秦后历代律学纵向传承、因革损益代有新篇。到明清时期即是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最繁盛的时期。该时期的律学家除司法官员和地方官吏,也有刑名幕友以及一些民间爱好法律人士。姚思仁曾在万历年间编纂《大明律附例注解》,其内容采取律文中添小注,使小注可与律文连续的注释方法明确语意,来便于民众读懂法意。清朝时期的王德明等人代表中央地方官僚一派,他们著写的律学内容多从治国理政的角度来探索立法原意。刑名幕友一派的则注重对审判经验的总结。私家律学涉及知识面广,具有注释、校勘,文字等方面也涉及现代的刑法学的内容,同时私家律通过图表表达、编写歌诀等形式来予以表现,丰富了法律宣传的多样性。

2.幕学和讼学的传承

幕学是在明清时期作为私学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教育。幕友的出现是因为明清时期的官员以八股文入仕而不明律令之学,故需通过聘请幕友来辅助官员处理司法事务。最开始幕友多为落榜书生,他们会为获得该职务而专门习得法律知识。普通的百姓若想从事幕友工作则需他人引荐,为此平民便会通过向幕友拜师来习得法律知识,进而获得从事幕师的工作机会。为此明清时期这种师徒相受的幕学也成为宣传法律的一种形式。但这种法律传播的主体较为局限,主要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且打算成为幕师的平民。

清朝官方对于状师采取禁抑态度,讼学的发展空间较为狭窄。但基于该时期纠纷多且复杂,民间对讼师的需求量较大,为此民间私下依旧在进行着讼师诉讼技巧相关书籍的传播。比如《相角》、《刑台秦镜》等构讼之书。这些书籍的内容包含图表、民谣等表现法律知识的形式,相较于官方律文的内容更为通俗易懂,从而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理解的难度,为法律在民间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3.日用类书的编纂与出版

明清时期“日用类书”十分流行,种类丰富且涉及法律知识的书籍较多。“日用类书”通常会设一门类刊专门用于刊载律例法令等法律知识,一般名为“律例门”或“律法门”。编者们对讼师编纂的讼师秘籍和律令等内容进行整合编成歌诀,从而形成律法等专门类别。此外,在商业用书中为满足商人订立契约的便利性和专业性,编者们也会编写商业有关的法律文书。关于儿童识字的课本中也会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可见,明清时期法律传播方式的多样性。

日用类书与晦涩难懂的私家律学、律令相比更为通俗易懂,容易被平民吸收和理解。该“类书”的传播强化了法律宣传和普及的效果,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此外,明清时期公案小说的繁荣也为法律民间宣传贡献了一份力量。

总之,明清时期的法律宣传是自上而下的进行法律宣讲,朝廷主要通过讲读律令、张贴榜文和告示的形式来进行对民众的法律宣讲。民间主体进行法律宣传相较于官方朝廷的宣教更为柔和,主要由诸多经学大家、讼师以及写作者等主体来将法律宣传给百姓。该时期的法律民间宣传的方式多样,主流形式为私家律学、明清讼学、幕学以及日用类书等,正是由于民间法律宣教与官府官方的法律宣教相配合,才能使得民众更好的习法、敬法、尊而行之。

三、对明清时期的法律民间宣传的评价

(一)明清时期的法律民间宣传的积极作用

1.促进道德教化、提升民众意识

明清时期的法律民间宣讲通过官方宣讲和民间主体宣传相互配合,使得民众接触法律的途径增多,有利于朝廷实现社会教化的治理,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该时期的法律宣教和道德伦理相融合,促进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促进社会的和谐。

而民间通过幕师、讼学以及日杂文书的传播,也使得平民更多途径的了解法律知识,从而促进民众提升诉讼意识,更为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注重法治传承和教育

明清时期对于特定知识分子采取教育、传承法律技能的方式来宣传法律不仅使得法律得到传承更扩大了民众的就业机会。对于不识字的民众则有官方派人在集会口头宣讲以及图画、歌诀等直观方法来进行宣传,体现出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方式,促进法律宣传途径分流,提高了民众对法律的接受度,也加强了法律教育,提升平民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消极影响

明清时期朝廷对讼学的打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主体对法律进行传播。该时期对于朝廷安排的宣传人员有强制性,惩戒性。若讲读律令的官员和里甲老人不服从讲读律令的相关安排,朝廷会对其予以一定的责罚和惩戒。对于“不能讲解”“不晓律意”的官吏,《大明律》、《大清律例》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初犯罚俸禄、再犯“答四十附过”,第三次考核仍然不通过的话,就“递降叙用”这种名义上为法律宣教,实质上是作为统治的一种手段来实现封建礼教,并不利于真正的实现法律的宣传。

四、明清时期法律民间宣教对当代民众普法的启示

明清时期的法律宣传虽然存在不足,但其积极价值也不容忽视。该时期的法律宣传途径和宣传方式较为丰富,主体较为多元,民间组织法律学习的宣传氛围良好,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宣传方式的经验。对当代的普法活动的开展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坚持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普法的共治模式

普法活动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是社会成员的责任。2021年发布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提出要“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表明了新时代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力量在普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的官方普法主要由官员负责,官方的法律民间宣传形式对法律宣传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当代的普法活动中国家机关发挥“领导”作用,需采取党委负责、领导普法活动的总方向;政府作为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普法工作中对参与普法和接受普法的人员进行直接领导,其应当发挥普法协同机制的组织者作用;司法局则应当作为普法具体工作安排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人大则作为对普法活动的监督机关,对各国家机关实施的普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要主导立法和普法的相关内容。由多个国家机关相互配合,分派各自的普法工作重心,形成严密的普法领导机制。

明清时期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积极性较高,知识分子通过写法律书籍和传授诉讼技巧为民众传授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如今八五普法明确规定的参与普法的民间主体有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退休的司法工作人员等人员。这些普法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特色进行法律宣传的相关活动,比如说开展学术论坛,下乡普法活动,模拟法庭巡演等形式。另外社会媒体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可以通过媒体、影视方式来宣传法律。正是由于社会多主体对社会普法活动的参与,可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普法规模,才能使得现在的普法活动更为高效和丰富。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明清时期的普法活动以官为主,民众次之。官员不仅要自身学习法律也要对民众进行法律宣传。明朝时,对不明律意考效不及格的官和吏要予以惩戒。当代国家机关也需要将普法的工作成效纳入综合到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中,促进各项普法制度的实施,将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另外普法责任机关的干部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和水平。明清时期因为官员的法律知识薄弱,故而需要幕友来辅助其断案,这种行为一定形式上造成了司法的腐败,故明朝朝廷强制要求官员每年考效管理的法律知识并予以奖惩。我国的国家机关要组织领导参与学习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竞赛等活动,提升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为更好的对民众普法提供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好带头作用。

(三)提高法制教育水平,创新普法形式

法制教育也是法律宣传的一种有效措施。明清时期的幕学和讼学就是精通法律知识的群体通过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新时代的法制教育健全各级学校的普法教育机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分门别类选择合适方式进行普法活动。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创新课堂形式,增强法律宣传内容的新颖性和趣味性,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建设法治校园;对于高校的法律宣传,除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授外,学生社团也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比如法律知识竞赛,案例研讨等活动促进校园普法。我国在开展普法工作中,必须要重视法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我国的法制教育水平。

对于群众的普法宣传活动要避免流于形式,创新普法宣传的新途径。目前普法形式陈旧的问题依旧存在,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普法的横幅标语等“老三样”方式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非常普遍,这些活动对民众学法的成效作用微弱,可以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和融媒资源来建设“实体+网络”法治宣传教育矩阵,加强线上线下联动,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将普法融入基层治理和群众的日常生活真正实现全民、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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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龙婧婧、何沐阳.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的基本构成、问题检视及完善路径[J],中国司法,2022(08).

作者简介:陈迎迎(19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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