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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问题研究
摘要: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向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但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支付救助金的一种救济措施。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项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它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生工程,对遭受犯罪侵害家庭在困难的当下可谓是“雪中送炭”,传递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和力量。新时代,随着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需要的日益增长,困难被害群众的权益保护仍然是全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及家庭急难愁盼问题、重塑生活信心,还任重道远。本文以G省X县检察机关为实证研究对象,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些许设想。
关键词:司法救助;多元救助;化解矛盾;社会治理
一、现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4年1月之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如何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工作,修复好被犯罪侵害的社会权益。2014年1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权威,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得以确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从此由“单兵作战”变为有组织、有规矩的“统一指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对遭受犯罪侵害导致生活面临困难,但又基于一定因素未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可以说,司法救助制度既彰显党和政府对民生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因刑事犯罪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以来,检察机关也在用心用力持续研究和推进富有检察特色的司法救助工作。最高检于2014年3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程序,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打了一剂强心剂。2016年,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理念引导和工作指引,促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同时,检察机关也更加关心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司法救助工作,2018年至2022年这5年间,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和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困难群众和妇女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专门指导。为进一步落实好司法救助制度,促进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履职、能动司法,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基本原则、职能分工、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等问题,涵盖了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从现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沿革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过去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探索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并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要日益增长,也对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司法救助制度仍需要继续向纵深、向细节持续发展。
二、新时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秉持“应救尽救”的原则,从“当事人申请”到“依职权启动”,主动筛查案件线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公平、合理、及时地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努力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实现了司法救助巩固脱贫成效助推乡村振兴。然而,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却也发现司法救助制度在落地落实过程中所存在的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现目前,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仅仅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地方政法委的专项救助资金支持,在匹配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无法启动司法救助工作,不能及时解决被犯罪侵害家庭的现实急迫困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果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过多,则是“僧多粥少”,只能缩小救助金发放比例,不能有效弥补刑事被害人的损害,救助效果不佳,如此一来便难以实现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的初衷。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需将调查完成的司法救助案件报同级政法委备案,待审批完成方可向财政申请拨付资金,双重审批导致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时间往往在一个月至三个月,司法救助申请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的“及时性”大打折扣。
(二)救助方式单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且根据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一定的救助资金确实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庭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特殊案件中,如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件,由于犯罪导致其家庭直接缺少了劳动能力,减少了家庭收入,一次性经济救助仅仅是“授人以鱼”,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又如强奸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家庭虽没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但更多的是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灵上、精神上造成的创伤,严重的甚至产生心理问题,简单的经济救助无法解决当事人家庭最关键最重要的困难问题。
(三)司法救助缺乏联动机制。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缺乏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为控告申诉部门,而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却是遭受犯罪侵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控申部门与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工作职能的不同,缺乏内部联动机制,使得大量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案件线索没有及时移送到控申部门,甚至错失救助机会;二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等其他部门缺乏联系,未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接受过其他办案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情况,而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如不分别对接公安、法院等办案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便会造成重复救助;三是缺乏救助联动机制。传统的司法救助制度以发放一次性救助金为主要形式,缺乏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司法救助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四)救助标准不明确。根据规定,司法救助要坚持公平、合理救助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确定司法救助金的时候要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一地区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对于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当事人,应确定基本相同的救助金,不能厚此薄彼;对同类案件情况相同家庭条件的当事人也都需要对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能选择性救助。但是在检察实践过程中,司法救助金的确定并没有具体可以计算的公式,往往是根据财政资金匹配情况和承办检察官的个人裁量权进行确定。其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也没有具体量化标准,一般情况下生活困难的证明由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其认定掺杂个人感情因素,一定条件下并不能绝对客观真实的反映申请救助人家庭实际情况。
三、新时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的路径
(一)“司法救助+基金”破解救助资金短缺难题,让司法救助制度更具生命力。一是扩大资金来源。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财政部门形成统一思想理念,成立救助基金,向社会进行募捐,动员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尽可能弥补司法救助资金缺口,明确专门部门统一保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二是争取财政支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加大司法救助资金保障力度,探索调整司法救助资金结构,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同时畅通司法救助资金审批程序,加强向政法委请示汇报,对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的司法救助案件,要实时跟踪拨付、发放进度,确保救助金“不迟到”,解决救助申请人现实存在的家庭经济困难;三是探索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让有限的司法救助金持续产生收益,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可以得到司法救助;四是加强上下级联动,激发内部动能。畅通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检察机关的联合救助渠道,理顺工作机制,以此解决基层检察机关救助金额有限、案均救助金额较低的问题,提升个案救助效果。
(二)“司法救助+社会”实现救助效果全面立体,让司法救助制度更具影响力。一是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大格局,从单一救助转变为多元救助,做好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工作,针对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村组、学校等,提供民政、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多元救助内容,变“一次救助”为“长期关怀”;二是针对救助对象系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没有监护人等特殊情况,采取分期拨付、亲属代管、社区、村委监督的模式进行,如X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方某司法救助一案中,因申请人系精神残障人员,丈夫文化程度不高,检察机关为确保拨付的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用到实处,邀请村支两委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家属共同研判,最终为其聘请工人平整房前院坝,为生产、生活提供长久便利,而剩余资金则用于方某日常生活开支;三是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治理,对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通过“一类案件”治理“一类问题”,以案促治,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三)“司法救助+数据”扩宽救助线索来源渠道,让司法救助制度更具感染力。一是创新数字检察,破解线索难题。随着我国快速进入数字化时代,数据正在深刻的改变着检察办案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检察大数据的优势,打通数据壁垒,构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数据模型。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抓取刑事案件被害人基础数据,根据办案经验确定“未获得赔偿”、“未成年人”、“残疾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关键词进行筛查,将生成的可能符合司法救助对象特征的信息与妇联、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部门所提供的重点困难群众信息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得出司法救助线索名单,再由人工进行二次核对,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特殊群体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二是实现救助情况数据共享。政法委牵头搭建本地区司法救助数据平台,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所开展的司法救助案件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聚成司法救助数据库,任一机关对即将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案件及申请人情况,均可通过司法救助数据库进行检索,避免重复救助;三是畅通线索数据移送。一方面是畅通内部线索移送,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结合业绩考评指标激发承办人移送线索的主动性,将移送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数量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提高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民事等案件时同步开展司法救助线索筛查,主动移送线索的积极性,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检察环节及时得到救助;另一方便是畅通外部线索移送。对于教育部门、民政局部门、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妇联、残联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城乡低保、困难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特殊困难群众符合司法救助条的,应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将数据推送移送检察机关。
(四)“司法救助+公式”明确司法救助标准,让司法救助制度更具操作性。“不患寡而患不均”,对同类案件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应当公平公正,一是公式化计算司法救助金。根据《细则》规定,以办理案件检察机关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首先确定个案司法救助金基数,审查救助申请人在案件中承担的责任情况,确定救助金的系数,同时审查救助申请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群体,符合一项的增加一定额度救助金,例如申请人既是未成年人又是未成年人的,增加金X2,司法救助金额=基数*系数+增加金;二是明确家庭困难标准。审查救助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除向基层组织调查了解外,还需向救助申请人邻居调查了解,同时为避免因个人感情因素导致调查情况失真,检察机关还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确定救助申请人家庭不动产及存款情况等,对身体重伤或者残疾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理或者身体康复的,还需要向相关部门调取印证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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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瑜(1989.12—)女,汉族,贵州修文人,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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