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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与保护路径研究
摘要:网络短视频以其时长短、更新快、制作成本低廉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网络用户。用户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剪切、搬运他人原创视频的行为,造成直接或间接侵权的问题日益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众著作权意识与法治意识淡薄、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与监管技术不到位以及相关法律存在滞后性等。因此,提升公众的著作权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平台监管力度和完善监管技术,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从不同角度提出规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保护路径,构建多元化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保护路径
一、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常见类型
(一)直接侵权
网络短视频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网络短视频用户,但是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满足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直接侵权的主体[1]。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案例,网络短视频直接侵权的类型主要包括抄袭、直接搬运、剪辑等。对于抄袭类短视频,多数表现在侵权者直接抄袭模仿他人原创视频,抄袭作品在内容和呈现方式上与原创作品表现出实质性相似,比如侵权者对作品的拍摄手法、情节、创意等实质性要素并未进行更改,仅仅只是更改了拍摄场景、人物等非实质性要素。对于直接搬运、传播他人原创短视频的行为,在短视频刚兴起阶段,由于短视频传播快、平台繁多等原因,侵权者往往将他人原创作品更改作者署名后为己用,利用短视频热度谋取私利。这两种类型的侵权行为表现较为明显,故在实践中认定直接侵权较为容易。
除了上述两种类型外,对他人的视频进行长拆短、混剪等剪辑类侵权行为也比较常见,但是剪辑类视频因为涉及到众多方面,在认定方面较前两种类型困难。常见的剪辑类侵权行为主要是混剪和解说类短视频的侵权。混剪短视频是指剪辑者利用他人的视频进行剪辑、拼接形成新的视频,这样的混剪短视频素材并非来源于创作者本人,而是来源于他人的视频作品,所以混剪短视频会涉及对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解说类视频主要是指将一部电影或者电视剧通过剪辑手段浓缩至大众常见的短视频,同时删除视频原声与配乐,配上自己的解说,最终形成解说视频。常见的解说类视频主要是影评、游戏解说等,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一分钟带你看完某电影、某某说电影、某某游戏解说”等短视频,这一类作品运用剪辑手法加上自己的解说,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可以构成新的作品。但是这类视频因为使用了他人原创电影或视频为素材,也存在一定的著作权侵权的嫌疑,存在一定争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间接侵权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其侵权主体一般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而侵权行为表现为对网络用户的帮助纵容与教唆[2]。实践中短视频平台实施教唆侵权行为主要是有奖征集短视频,但是有时短视频用户上传的短视频为侵权视频,短视频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亦或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选择视而不见,这就有可能构成教唆侵权。对于短视频平台的帮助纵容行为,一般是短视频平台为侵权短视频提供了存储、传播的平台,短视频平台对于上传的视频本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现在大多数短视频平台在发现侵权短视频后没有及时采取下架或删除措施,而是怠于行使“通知+删除”义务,即便真正等到有关部门提醒其履行删除义务时,只要平台以“不知”的理由才开始行使删除义务时,也不会受到严重处罚。有关部门注意到侵权视频的存在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因短视频传播快的特点,在这段时间差内平台也趁机赚到了一定的利益。对于短视频平台怠于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行为,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侵权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那么即使权利人或有关部门没有提醒,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二、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频发的成因分析
(一)大众著作权意识薄弱,法治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公众特别是网络用户群体普遍缺乏著作权意识,这也是导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的成因之一。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时间比较晚,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国民,我国国民的著作权意识尚未得到很好的提升。我国网络短视频用户著作权意识薄弱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一是短视频用户不注重自我版权的保护,二是短视频用户的侵权有时是无意之举,并非故意为之。随着短视频时代来临,短视频用户数量逐年递增,用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年龄层覆盖广泛,加之短视频制作门槛低,制作出的短视频也是鱼龙混杂。制作者大多数是普通网民,对于原创作品的版权意识薄弱,很少会使用相关技术对作品进行加密或限制传输,这也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对于作品被侵权后,权利人可能由于法治意识淡薄导致维权意识也较薄弱,权利人甚至不知道维权的途径,再者权利人很可能因为维权的成本过高或是举证过程困难而放弃维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也成为当下的治理难点。对于侵权者而言,有时侵权者仅出于娱乐目的对他人视频进行传播或加工,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而忽略了版权保护。有部分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侵权,但是由于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采轻视态度,对能够逃脱法律制裁报以侥幸心理,在利益驱使下仍然选择实施侵权行为。
(二)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与监管技术不到位
现如今的短视频作品泥沙俱下,平台对海量的短视频作品难以做到一一把关。再者,在平台流量与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平台更多会选择消极监管。根据《民法典》,短视频平台仅负有“接到侵权通知即删除侵权短视频”的义务,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3]。大多数短视频平台会采取消极监管态度,对用户上传的视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明知是侵权视频也为获取热度和利益选择提供传播平台。由于短视频传播速度极快,从上传到平台发现其为侵权视频的过程,侵权视频就已经在网络上产生较大的影响力,这也对平台的监管力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各平台的监管机制,由于各平台的知名度与团队技术参差不齐,所采用的监管技术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多数平台对上传的视频只是尽到了较为简单的“形式审查”,这就导致了出现很多“漏网之鱼”。平台使用的监管过滤技术跟不上短视频的发展速度,加之有些侵权者会采取相应手段规避平台的过滤审查。各平台之间缺少相应的联合协作监管机制,很可能某侵权视频在某平台被认定为是侵权,而其他平台并不知晓而继续得以在其他平台“逍遥法外”,这给防范侵权带来困难。
(三)规制短视频侵权的相关法律存在滞后性
在短视频迅猛发展的这几年,我国相关法律也逐渐体现出滞后性。比如,根据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逐渐完善,但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却进展缓慢,目前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际适用情形并不乐观[4]。再比如,“通知-删除”规则是短视频平台免责的主要事由,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通知-删除”的规定,主要见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民法典》。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通知的内容和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民法典》第1195条也对通知的内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关于通知的效力问题,以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却未予以明确规定[5]。如对于瑕疵通知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判决不一,有的法院认定原告发出的瑕疵通知有效,有的则认定无效。判决标准的不统一会对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阻碍作用。还有,对于侵权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基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即沿用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之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未免过于绝对化,难以应对新兴多变的短视频侵权现状。
三、构建多元化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提升公众的著作权意识与法治意识
提升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从源头消灭短视频侵权行为至关重要。首先,国家和社会应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加强著作权法知识宣传与普及。比如,多多在公共场所进行普法宣传,在公共交通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粘贴普法海报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有关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由于学生越来越成为网络用户的主力军,所以更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多开展普法进校园的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普法宣讲等,在校园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学生逐步树立良好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其次,还要有效运用互联网平台向大众普及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各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有关著作权法的短视频,亦或是以真实案件为背景而制作的短视频,在用户注册短视频平台账号之前,必须完成短视频的学习,否则不能够进行账号注册,对网络用户尽到告知和教育的义务。
(二)加强平台监管力度与完善监管技术
短视频平台要加强对上传视频的监管力度,如果仅仅依靠人工检查审核的方法是远不能应对如今的海量短视频,可以“人工+智能”的过滤审查机制对短视频进行监督。首先,平台要引进先进技术对上传的短视频进行把关,用户在发布视频前需要进行相关知识测试,不能完成或是测试结果达不到标准者不能发布短视频,还要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各平台间要建立联合协作监督机制,一旦其中一平台检测到侵权视频,立即对该视频进行证据收集、调取,通过协作机制上报其他平台,对该视频采取禁止上传措施。其次,平台还要加强事后监督力度,可以对侵权者建立“违规黑名单”制度,根据违规侵权次数划分相应等级,采取不同级别的限制措施,如果违规次数达到相应次数,则禁止该用户在短视频平台注册使用。当平台以“智能”方式对用户上传的短视频进行初步过滤后,难免会有漏网之鱼,平台可以人工抽检方式对视频进行二次过滤。在初步过滤阶段,有条件的短视频平台可以引进区块链等技术加强监测能力。此外,平台可以有奖举报的机制,激励更多的网民参与到打击短视频侵权的行列中来,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结合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的现状,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仍需要加强。比如,要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发挥法院在实践适用中的导向作用,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以此来倒逼侵权者重视著作权保护。同时,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中瑕疵通知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通知只要在满足基本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通知存在瑕疵并不当然无效。一味地全盘否定瑕疵通知的效力,可能会纵容短视频平台以瑕疵通知无效为由而逃避责任。法院应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权利人和平台的义务以及责任比例,进而认定瑕疵通知的效力。此外,在新兴短视频平台出现前,“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被滥用,各大网络平台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想要免责而一味心切地采取直接删除方式,但这种做法过于绝对化,很可能给其他作品或文件带来无妄之灾,最后带来更大的损失。短视频平台出现后,各类新型网络主体也应运而生,“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还能否继续适用,如何适用,成为当下实践难点,亟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继续摸索,跟上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
四、结语
短视频逐渐融入大众的生活,甚至逐渐成为生活“必需品”。新兴短视频具有传播速度快、制作门槛低、经济效益高等特点,因此深受广大网络用户喜欢,但也为短视频平台和侵权者带来侵权“契机”,给国家治理短视频侵权带来挑战。因此,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与保护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紧迫性。为实现对短视频行业的著作权保护,不仅要对现存问题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找准治理困境存在的成因,有效地构建多元化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理论与实践层面相辅相成才能为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找寻新的出路。
参考文献
[1]郝明英.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4):50-58.
[2]参见刘庆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35页.
[3]聂静,程海燕.短视频内容传播的版权保护研究[J].中国出版,2020(3):9-12.
[4]丁国峰,张晴.反思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创设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路径[J].电子知识产权,2021(08):50-62.
[5]周园,谭丽玲.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之阙如及其完善[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1,(03):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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