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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障难点与对策研究

林赐
  
卷宗
2023年28期
福建中医药大学 人文与管理学院

摘要:基于中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的迅猛发展,使得大批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就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助推我国稳定就业的同时,诸多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新业态从业者多集中于由新产业、新链条等新形式衍生出的快递速运、外卖配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并且该类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较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相对弱化,导致新业态从业群体所涉及的工伤问题难以进入与劳动关系紧密捆绑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而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福祉的增进与新时代经济的平衡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国内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并以国际上有关新业态就业者工伤问题的实证研究与现有保障条例为鉴,探讨其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如何有效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启示。

关键词:新业态;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障

引言:国家统计局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中将“新业态”定义为“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出的新环节、新链条和新活动形式”。这些新环节、新链条和新活动形式催生了“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多重职业或兼职就业以及单位灵活雇用四种类型的多元就业形式”,涵盖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快递员等。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等进行划分,新业态从业者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受传统劳动关系保护的就业人。二则是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灵活,未受集中管理的从业人员,即新业态从业者。当前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由于在保障主体范围、伤害认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认知误区,在工伤认定规则的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现行的工伤保险体系与新业态存在衔接障碍,加之新业态从业者多属缴费能力较弱、参保意识较为欠缺的群体,使得新业态没有足够的参保需求用于刺激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更新。除此之外,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使用主体多为受传统劳动关系保护的“稳定就业人”,从而促成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绝大多数传统行业人员,而新业态从业者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不良局面。

1、我国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现行困境

1.1难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救济存在不足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下,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为职工,该条例“职工”的准确定义,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以予解释:“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据此可知,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是以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就业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者并不隶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畴。

1.2缺乏严格的劳动关系,

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群体与劳动单位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契约性、职业性、有偿性”,他们与用人单位也就自然不存在严格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参保职工必须具备劳动关系设为参保的“准入门槛”,加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是通过用人单位建立的。因此,对于新业态从业者固然无法纳入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体系。这使得没有或无法界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定程度导致了“新业态”企业的灵活从业者职业风险的增加。

1.3缺乏严格劳动关系新业态灵活从业者“工伤取证、认定难”

我国现阶段新业态用工具有“法律关系多样化、工作范围灵活化、管理关系隐蔽化”的特点,因此,新业态从业者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当新业态从业者遭遇某些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时经常产生很多争议,导致该类职业人群难以认定工伤。究其原因,存在三方面难点。

1.3.1新业态从业者对自身的劳动关系认识模糊

新业态从业者对自身的劳动关系认知模糊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职业人群职业伤害保障的认定困难。传统用工的劳动关系判定通常通过其所隶属的雇主来判定,而传统的劳动者的雇主又具有“唯一性”,相较于新业态从业者雇主来源较为清晰。

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存在不同的就业形态,他们的就业方式、途径都颇具灵活性,新业态从业者对自身实际的雇主存在不同的认知。如外卖配送中的“外包模式”,外包公司管理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骑手)认为自己的雇主是外包公司;又如外卖配送中的“众包模式”,“抢单制”下的外卖骑手通过APP抢单即可加入配送队伍,他们多属于自我雇佣,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便是雇主。

1.3.2“三工原则”难以判断

行政部门在对从业者进行工伤认定时除了职业病要有医院的病历之外,其余认定都主要遵循“三工原则”,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即便是在传统劳动用工中,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较为固定的情况下,个案中对于“三工”的认定也颇具争议,而新业态从业者工作时间、地点等要素更为灵活易变,难以区分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也难以分辨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导致了这三个要素对其来说很难适配。

1.4缴费单位不明确

新业态从业者工作自由度较高,相较于传统的“雇主+雇工”雇佣关系[4],绝大部分新业态从业者并没有明确的雇主。以“众包模式”下的外卖员与外卖派送平台签订的“众包合同”为例,它属于一种新型的劳动合作关系,而非传统的雇佣关系。我国的“五险”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要求雇主缴费,个人无需缴费。无明确雇主,缴费难题也伴随而来。

1.5新业态从业者自我保障意识淡薄

新业态从业者自我保障意识淡薄主要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5.1工伤维权法律知识缺乏

由于某些新业态对其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低,导致了该类从业人员整体体现“年轻化、学历层次普遍不高”的特征。该类职业群体(如:众包外卖骑手)受教育程度较低,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伤维权等知识储备,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障意识也均处于一个较低水平,因此,社会上关于新业态工伤保险的参保需求难以被有效激发。

1.5.2参保意愿不高

出于“自我雇佣”方式在新业态从业者中普遍存在,某些新业态的灵活就业者往往成为自己的雇主。例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于此类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明确的。然而,很多自雇者认为工伤保险是多余的,与风险较大的患病与年老体衰相比,其发生的概率相较之下显得十分渺小,容易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若自身经济条件并不富裕,与其在购买工伤保险上多支付一笔钱,不如选择将此用于日常生计。

2、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难点对策探讨

2.1推进新业态工伤保险认定标准灵活化、调查取证智能化

2.1.1合理使用空间和与时间标准

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是工伤保险认定标准的“三要素”。 但如今的新业态多属于网络平台下的新型灵活就业形式,其劳动的“从属性”相较于传统用工模式大大弱化,因此该类从业者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放宽“三要素”标准。

首先,在一些新业态灵活用工中,工作时间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来回变动,既可以是“连续性”的,又可以是“非连续性”的,具有较强的灵活自主性。

其次,工作场所方面,平台经济的灵活从业人员通常以网络平台为媒介提供劳务,该职业特点之一就在于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建议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劳动者选择的工作场所是否是为了开展工作;

(2)劳动者所采取的行动是否是为了进行工作;

(3)劳动者选择的工作场所是否超出第三人的理性判断。

在对工伤进行判定时,应当首先以劳动者本人的举证为基础,其后再开展调查取证,并综合其工作习惯、特点等,全面掌握该从业者的工作地点、时间等,进而准确核实工伤原因。

2.1.2 智能科技设备辅助认定工伤

随着手机等智能设备的不断普及,可以借助智能科技设备的优势对灵活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与控制。智能科技设备可以根据其工作需求验证并记录灵活从业人员是否在工作,从而可以有效地对其生活和工作划清界限,有利于帮助新业态从业者工伤认定时“三要素”的采集与认定,可以有效解决该职业人群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减少劳动纠纷。

2.2 适度扩大被保险人的范畴

在我国,劳动者若要享受工伤保险的福利,在判定时就需要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此情况下,新业态从业者自然无法工伤保险补偿,导致其合法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基于此问题,为充分实现信息时代下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权适当放宽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约束关系,适当扩大工伤保险参保人范围显得尤为必要。

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不必然与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可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如意大利将“临时性”和“偶然发生”的劳务均纳入到工伤保险之中;日本则构建了工伤保险的特别加入的制度体系,对灵活从业人员进行“分类参保”,有自愿参保的,也有经过申请后批准参保的。按照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业者个人可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经体检审批后,从业者个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以色列、奥地利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均涵盖了自我雇佣者。

2.3 研究合理的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办法及缴费方式

由于新业态从业者大多属于平台经济下的灵活从业人员,而灵活从业人员的收入不稳定,工作单位不固定,新业态从业者也具备这些职业特征,若按照企业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现实。例如,在建筑、家庭服务、环卫、出租汽车等行业的灵活从业人员,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且员工频繁跳槽,流动性大,有时事故伤害的发生甚至快于参保手续的办理。因此,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方法以及缴费方式可以从灵活从业人员的特点出发,以此为该职业群体制定方便可行的参保办法。

2.3.1 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

出于大部分新业态从业者收入具有“不稳定、总体水平低”的特征,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偏高或不合理,均易失去保险政策的吸引力,无法有效刺激参保需求。因此,在确定缴费基数时,要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例如,可以按照“定额缴费、动态实名”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如外卖众包骑手,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缴纳“两险”的,可以由他们本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再如与公司签约的平台主播、公司内部外卖骑手等他们都有自己的雇主,这部分人群将由雇主缴纳,实行实名制管理。

2.3.2 研究灵活的“缴费方式”

由于新业态从业者流动性比较大 ,工作内容与任务期限不确定。因此,要研究灵活的缴费方式,做到随时申报随时登记缴费,并做好新业态从业者的实名制管理。可以根据缴费主体的不同灵活选择自己的缴费方式:

例如,对由人事劳动代理机构管理的,可由人事劳动代理机构代为缴纳;对按灵活从业人员身份缴纳“两险”的,在缴纳“两险”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有雇主的新业态灵活从业人员,由雇主缴纳;对其他新业态灵活从业人员,依照自愿的原则缴纳工伤保险费。

3、结语

出于新业态从业者自身工作具有“工作内容不确定、工作时间不明确、工作地点不固定”等特点,难以判断“三工原则”使得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较难得到有效认定,再加之新业态从业者收入的不稳定与水平较低、自身参保意识较为淡薄等有关因素,推动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更新的参保需求还远远不足。

综上所述,新业态中很大一部分的新兴工作仍存在相当程度的风险性,若相关新兴行业从业者未具备工伤保险作为职业风险托底,一旦不幸发生了重大工伤事故,对于这些受伤害职工的生命以及经济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浩劫。因此,我们可以从新业态固有的职业特征出发,结合不断更新的科技手段,更新旧有“三工原则”的认定方式,并通过制定灵活性的参保方式与缴费方法刺激引导新业态灵活从业者的工伤参保需求,以实现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谭中和.非正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8(1).

[2]余涛,江涵.破解新业态从业者工伤认定难点[J].人力资源.2021(15):P42-43.

[3]高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研究——以高风险平台从业人员为例[D].保定市: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P48.

[4]耿嘉川.灵活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研究[J].价值工程,2021,40(34):P88-90.

[5]阮佳怡.新业态背景下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劳动安全权益保障研究[D].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04.

[6]王平达,王立楠."互联网+"背景下灵活从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2,43(2):P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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