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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司法审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能否将宪法适用到司法审判中一直缺乏清晰的法律态度,但地方法院一直都积极地将宪法进行适用。通过分析我国宪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发展历程,总结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中宪法适用的现状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宪法适用性差、宪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脱节以及宪法适用情形混乱等问题,对此提出完善宪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相关法律,立法机关适当下放宪法解释权以增强宪法适用性以及规范宪法适用等对策。
关键词:司法审判;适用依据;宪法解释权;规范适用
法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门立足于实践的学问,宪法作为国家最高位阶的根本法,其研究不仅要从宪法法律规范出发,也要考察其实践情况。宪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直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能否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宪法的问题也一直没有给予准确的法律态度。因此在我国,对于宪法能否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在审判中运用的问题,一直以来都缺少理论支撑,也缺少时间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概述
(一)发展历程
对于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宪法的情形,在刑事审判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沿用1955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批复的立场,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领域中发布过以下态度不明确或态度不同的文件:(1)1986年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文书中,其肯定式规定中并没有列举宪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允许法院在裁判依据部分适用宪法;(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文书中一律不得引用宪法;(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未明确列明是否可以援引宪法;(5)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通过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受理部分予以阐述。
(二)适用现状
1.宪法已经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普遍得到援引
无论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或是立法中,司法程序以宪法为基础并不存在明显的矛盾,也未明确否认司法审判中以宪法为法律依据审理案件。因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未明确确认宪法可以直接成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将宪法援引为法院诉讼中民事、刑事和行政决定的依据。
2.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宪法的方式多种
(1)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裁判依据。当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宪法规范进行具体法律化,在其他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就找不到相对应的法条作为法律依据。此时一些法院会选择适用宪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纠纷,但这样的援引适用宪法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关于齐玉苓被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中,我国当时尚未制定教育法,而且对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要如何解决也找不到法律依据,仅在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有规定,而地方法院不能随意援引宪法做出判决,因此审理该案的法院只能向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做出具体解释。
(2)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同时适用作为案件裁判依据。在司法裁判实践中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对应情形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该法律规定较为粗糙或是不太明确等原因,因此地方法院会找到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本案法律裁判依据的补充,增加法院裁判理由的正当性。在刘明诉铁道部第8工程公司和罗友敏工伤赔偿案件中,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第42条的规定和劳动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的权利,被告方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宪法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
(3)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做出解释后进行适用。一般在直接援引宪法条文的情形时,被援引的宪法条款是清楚明白并且无异议的,不需要对其字词含义做出解释。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关于对宪法进行正当化适用的方式,直接影响着法院对于宪法执行的保障以及宪法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影响着法院对于援引宪法条文意义的实质阐释,也影响着我国目前宪法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制度性问题。
(4)援引宪法原则和精神。当法院援引宪法作为案件的依据时,它会涉及到宪法的全面和准确应用。原则上,宪法条款的确切引用和根据宪法条款本身的确切含义对司法条款的定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宪法适用方面的当前法律状况以及在法院诉讼中适用宪法的要求。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文,作为其司法审判中的裁判依据,一般不会导致不正确引用宪法的问题,但是如果法院抽象地适用宪法,远离宪法条款及其本身的含义,法官很容易对宪法的意义做出主观判断,如果宪法援引后做出与中国现状不符的法律依据,这也将导致对宪法做出实质性解释。
二、宪法在司法审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适用性差
法律规范具有可诉性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方面的特点,但是我国宪法规范并不完整的包含这三个方面,这对于法官援引宪法也缺少可操作性。并且我国司法体系并不健全,不能很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宪法适用的发展历程就可以看出,地方法院每次对宪法进行适用,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批复,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也会被废止,这也表明了宪法适用性较差。我国宪法的制定受到苏联宪法的影响,宣言性内容偏多,规范性内容不足,除了人身自由、住宅自由等基本权利规定较为明确,可以直接进行援引之外,剩下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均属于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此进行具体化,缺乏程序保障,无法直接进行援引保护其受到损害的相应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脱节
任何的法律都需要解释才可以进行适用,对于抽象性极强的宪法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将宪法解释权赋予给特定的国家机关,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解释权,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利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因此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适用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专门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监督、宪法解释等方式对其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撤销、废止,法院无权进行宪法适用。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并未在司法审判领域中有相关的规定,司法机关仅具有司法解释权,但是并不享有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若是想要适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首先就应当理解并有权对宪法真正的含义进行解释,司法机关不享有解释权,必然会影响司法效率,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也难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或是宪法基本原则等维护公民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
(三)宪法适用情形混乱
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法院是将宪法中的条文作为案件审理时的裁判依据;有的是引用宪法的规定以及精神和原则作为裁判是说理部分的论证,也有的会对宪法进行解释后适用。并且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后的适用规范也各不相同,有些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作为裁判说理或是裁判依据时,会明确指出根据宪法中具体条款的规定,而有些裁判文书中仅是简单地提及“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或是基本原则”。在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将宪法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查的法律依据方面更加积极,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回避宪法是否可以在行政和刑事诉讼中适用以及用作法律依据,其中的缘由可能主要是在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如果将宪法确立为裁判的依据,则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合宪性,从而影响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效力,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并不妨碍国家当局行使宪法权力。
三、宪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宪法审判相关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基本国策,对国家权力进行了规范,设定了国家机构的体系和相互间的关系,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具有较强的概括性,这也是其弊端,使得宪法与人们的实际生活脱节,不利于我国宪法在司法审判中进行适用,也不利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社会中的每一项制度都应由具体法律加以规范,法治的精神
法治之精神既可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中体现,也应当体现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规定,但未对权利遭受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做出规定,这也导致宪法难以适用于司法审判中。为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完善宪法审判适用相关法律,就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做出专门规定,从而使此项制度有法可依,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各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以此作为宪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法律保障。我国一直坚持依法治国方针原则并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而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是法治国家建设必经路程问题,改革进程总是循序渐进的,所以对完善当前宪法司法审判相关法律时要持谨慎态度。
(二)重新分配宪法解释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上规定的国家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抽象的宪法立法解释已经无法解决此类问题,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实际司法审判活动中出现的宪法性难题做出解释,立法解释作为上位阶的解释,除了对宪法立法做出一些补充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适用性,使今后在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司法机关有审判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司法审判活动是由法院进行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这对于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宪法是较大的阻碍。当前我国宪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从而必然会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宪法条文认识上的分歧,从可操作性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将宪法解释权适当下放并给予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宪法条文司法解释权,则可使得司法审判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宪法运用于司法审判中具有直接指导性意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的司法解释权仅限于对特定案件的个案进行解释,有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抽象性立法解释,并且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条文司法解释实行监督,防止滥用。
(三)规范宪法适用
在司法审判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规范援引宪法条文的做法,特别是必须谨慎地援引宪法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只有当权利受到侵害,穷尽其他一切司法手段都无法得到救济时,才可以适用宪法。当普通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足以充分时,就没有必要适用宪法。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需要宪法作为其裁判依据,也不是只要宪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就一定要在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援引,对需要宪法解释以及涉及违宪审查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当前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岁宪法条文的适用方式也不尽相同,缺乏统一规范,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宪法适用性。就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以及学术界的通说观点为:刑事案件一般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其案件裁判依据。[5]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适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写宪法的完整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能使用“宪法”或《宪法》这类简称,同时无论是在判决理由的论述部分,还是判决结果部分适用,都需要写出所适用的宪法的具体条款,即必须说明所依据的是宪法的第几条第几款,以确保宪法适用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因为人民法院根据宪法条文的内容只能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无法对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判决结果部分适用宪法时,应当与其他实体法律条文或诉讼法律条文一同进行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宪法条文做出判决。
参考文献
[1]莫纪宏.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研究[J].北方法学,2007(03):31-39.
[2]上官丕亮.运用宪法的法理内涵与司法实践[J].政法论丛,2019(04):40-53.
[3]胡锦光.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空间[J].政法论丛,2019(04):3-15.
[4]范进学.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J].中国宪法年刊,2017,12(00):31-43.
[5]童兆洪.略论我国宪法审判适用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03):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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