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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家庭路径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其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对未成年人影响巨大。家庭致罪动因包括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教育。鉴于前两者完善难度大以及家庭教育影响巨大,因此应构建以家庭教育为基础的家庭动因观。为规范家庭教育,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风险,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应沿以下路径展开:(1)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革新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观;(2)借助立法方式,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干预机制;(3)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教材,明确家庭教育对象、内容,细化家庭教育实施体系;(4)依靠政策驱动等方式,落实政府、检察机关、学校、社会协同支持家庭教育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家庭路径;家庭教育;协同支持
引言
一个国家的未来取决于未成年人,而我国相当数量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状况不容乐观,如全国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研究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消极情绪显著偏高。[1]与此同时,根据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未成年犯人数较2020年上升率达2.51%。这样的数据辅以近年来未成年人弑亲、杀师等案例,说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的现状并非大好。社会各界有必要关注未成年人罪错预防问题。在未成年人罪错的诸多动因中,家庭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影响巨大,其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其对未成年人的作用具有初始性,同时还对未成年人的作用还具终身性。本文充分考虑到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重要影响,结合实践经验与现有成果,尝试地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的具体举措,进而完善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
一、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分析
(一)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结构分为残缺的家庭结构和非残缺的家庭结构。一般认为,非残缺的家庭结构应至少存在母亲角色与父亲角色。而残缺的家庭结构常见表现形式为,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和父母双亡家庭。家庭结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机理在于,母亲角色能提供给未成年子女良好的日常照料和心理发展沟通,父亲角色能提供给未成年子女较好的经济环境与社会交往功能。[2]而单亲母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常常缺乏良好的经济生活环境与正确的社交技能;单亲父亲家庭往往缺乏亲子间的沟通、疏于家庭教育;孤儿家庭则容易具有以上两方面的缺陷。比如马某、王某1等人强奸案,[3]被告人马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喜欢冲动行事,其父亲多年前因病死亡,其母亲又对其缺乏正确教育,导致马某性格叛逆,最终犯罪。再如小超盗窃案,[4]检察机关经社会调查查明,小超父母在其读小学时离婚,小超在重组家庭中感受不到温暖,缺少关爱,导致越轨行为。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较好、正常三种情形。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影响机理为,不同交往理论[5]中强调的生活环境不佳以及失范(紧张)理论[6]中欲达目标的愿望同达不到目标的手段间的张力。如姚某1盗窃案,[7]姚某1因家中经济困难,没有经济来源,从小便在村里偷盗财物以供自己挥霍。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影响机理为,优越的家庭经济环境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消费观、消极的人生观。如李某丰等人轮奸案,[8]本案被告人之一的李某丰本人家境殷实,因家境原因以及其父老来得子,从小娇生惯养,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至于家庭经济状况正常的情形,家境经济状况本身对未成年人一般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此不在赘述。
(三)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教育,即根据法律与道德的要求,父母等监护人采取正确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学习观、消费观、人生观等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纠偏。正常的家庭教育表现为子女与父母经常沟通、互相尊敬,父母既要积极支持子女的正当决定,也要及时批评与纠正子女的错误。而不正常的家庭教育体现为,怠于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教育不当。其中,怠于家庭教育的影响机理在于,未成年人欠缺实质有效的家庭教育,进而诱发违法犯罪。家庭教育不当主要体现为溺爱、粗暴、放任、过分看重学习成绩,致使家庭教育功能不能发挥足够的作用,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如马某、王某1等人强奸案中,被告人王某1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其父母对其极少教育沟通,导致王某1形成了散漫的心理。再如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9]其中顾某受到父母溺爱而缺乏责任感,章某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教育。此外,父母自身的行为不良也可归属于广义的家庭教育的范畴。相关数据显示,16.8%的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有犯罪记录,[10]可谓言传身教。
二、确立以家庭教育为基础的家庭动因观
(一)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
家庭教育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其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影响,也在影响着另外两种家庭致罪动因。具体而言,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观、人生观的塑造,也包括对家庭教育主体的指导与其教育能力的提升,进而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削弱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未成年人正常健康的成长;反之则不能。正如有学者所言,家庭的教育功能不良和缺失,则会减弱其他因素的积极影响,强化消极影响。
(二)改善家庭教育更为可行
针对家庭结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任何适龄男女均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却不离婚,这种情形对亲子、社会均不利。此外,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更是既定事实。可见,完善家庭结构的主张并不现实与可行。就家庭经济状况而言,未成年人不可选择其出生的家庭,在恪守合法的劳动观以及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并非朝夕即可完成。至于家庭经济状况过好的家庭,完善方向并不可知,剥夺其合法财产更是不当且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家庭路径应确立以家庭教育为基础的家庭动因观。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父母的管教得当,子女同父母的关系良好,父母对子女有足够的监督,那么即使家庭结构不健全,经济条件差,甚至父母有犯罪行为,都不至于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需要注意的是,“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一方面突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社会各界都应尊重、促进与监督家庭教育;另一方面,这表明家庭教育问题是底线,若不能保证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三要素均具备的情形下,相关主体也应尽力确保家庭教育良好,从而避免家庭层面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用的失灵。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家庭路径构建
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家庭路径方面,本文认为应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完善以下四大方面。
(一)革新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观
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被尊重。一方面,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子女物质与精神上的健康满足,并让其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非法请求,监护人应坚决反对与给予教育。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正确认识自身的家庭教育水平。监护人并非就是孩子天然的教育者,本身教育能力并非很强,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端正自身学习态度,结合实际予以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助力未成年子女茁壮成长。最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理解与配合国家的监管。“我管我家孩子,不用别人管”,这是不少家长的理解。甚至在实践中,出现将孩子锁进家中,进而避免其接受子女接受矫正矫治活动的现象。然而,当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教育无力时,国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父母不能、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监护干预包括替代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国家有关机关介入未成年子女教育,如未成年子女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时候,监护人不仅不应采取积极行动阻拦,更应尽力予以配合。当然,监护人观念的转变,有赖于国家政策的出台、互联网的宣传、父母间的互相学习、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的开展等途径改善。
(二)细化家庭教育实施体系
首先,家庭教育指导教材应细化家庭教育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仅规定家庭教育对象为未成年人,而本文主张实践中不可“一刀切”。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社会各界应区别对待,分类干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界定,未成年人可分为一般未成年、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有过严重不良行为同时行为未达犯罪严重程度的未成年、有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四类。四类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依次严重,其监护人对其的关注也应依次增加,具体区分标准与举措应由民政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并在家庭教育指导教材中予以规定。
其次,家庭教育指导教材应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的特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至少应包括:劳动观教育,着重反对未成年人好逸而劳,树立艰苦朴素观,进而减少侵财型犯罪现象发生;心理教育,矫治未成年人抑郁、偏激、冲动、自卑、狂傲等心理,进而减少暴力型犯罪现象发生;法治教育,着重强调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性教育,内容包括性知识、异性交往等。此外,“无视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在犯罪活动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单纯从犯罪的一方人手开展预防工作是不全面的。”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的特点,未成年人的预防被害教育应主要集中于预防暴力型被害、侵财型被害。被害预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增强防范意识、减少深夜出行、避免财物暴露、被害后及时报案。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因地区、家庭等客观情况而异,民政等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并在家庭教育指导教材中规定。
(三)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机制
首先,政府应大力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多省市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作出许多规定,包括建立家庭教育服务中心、关注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这些要求要得到具体落实,需要政府人员始终秉持“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更需要人员、财政、指导教材编写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特别是民政部门在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编写家庭教育指导教材等方面应仔细调查、认真履职。
其次,检察院需要发挥职能优势,推动家庭教育实施。我国自从1986年长宁区检察院设立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起,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问题。在今后的未检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应定期开办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公益讲座,同时“应当坚持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与强制亲职教育的有机衔接,做到时间上同步开展、效果上同步评估,强化跟踪回访、社区走访等制度落实”,切实推动家庭教育实施。
再次,学校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正确的学校教育可矫正不良的家庭教育。这就要求,家校应该双向沟通。比如未成年人的辍学问题,学校应多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沟通,端正对于辍学问题的看法,使得更多未成年获得文化的熏陶与形成更为正确的三观。为保证实施效果,相关政策应将学校教师的防辍学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之中。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因素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家庭因素中,家庭教育的作用巨大且易于完善。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这要求,不仅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观念需要改变,而且包括政府、检察机关、学校、社会在内的多个组织都应有所为,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助力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宋英辉,苑宁宁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3.
[2]吴愈晓,王鹏等.变迁中的中国家庭结构与青少年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18,(2):98-120.
[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刑初14号判决书.
[4]《崇川区:“检察+社工”定制专业化帮教未成年人》,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012/t20201231_505337.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5]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75-76.
[6]车浩.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J]法学,2020,(3):49-75.
[7]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刑初138号判决书.
[8]《李双江之子等五人轮奸案》,http://ent.ifeng.com/idolnews/special/lgf/,凤凰网.
[9]检例第104号.
[10]关颖.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2):4-8,19.
作者简介:荆连元(2000.9—)男,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未成年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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