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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

王锋
  
卷宗
2023年30期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在执法办案监督上的衔接,应当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坚持责任明晰、各司其职,信息互通、数据共享,配合有序、协作有力,衔接顺畅、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关系,从案件管理的监督方式与检务督察的功能和职能定位相结合,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探索适宜具有实操性的衔接模式,增强内部监督的刚性和灵活性,强化内部监督相互协作配合,规范检察权运行时不我待。

关键词:检务督察;案件管理;衔接;内部监督

加固检察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是把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是强化自身监督的重点任务。新形势下,在如何进一步实现自身监督和法律监督在执法办案监督上的衔接(以下简称“衔接”),要求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工作机制、流程基本实现规范化为条件,这一问题正在成为目前最强烈的实践需求。

201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19〕8号)文件明确指出,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该工作条例。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健全完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机制,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规定》(高检发办字〔2022〕47号)文件,为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工作规范。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叠加,检察权运行监督的制约机制与监督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综合派驻,有别于原专司内部监督的监察机构;二是因编制数所限未设置检务督察室,监督的专属性有所弱化;三是内部监督尚未形成合力,需要在组织架构、协作合作、上下联动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方面继续下功夫。检察队伍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责任艰巨重大,内部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基于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因此对二者的关系需要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我们对厘清该关系的思路进行大概的介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流程监控和案卡规范填报检查中,对存在“长期案卡填录不规范、案件流程监督预警较多”的部门,会同检务督察部门制发督查整改意见,督促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彻底不坚决、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经院领导审批报检察长办公会审定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检务督察部门要针对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案件监测系统,加强对律师代理案件情况的监测,对被系统抓取的监测数据的要及时公示并提醒相关单位或部门,对不符合监测标准的和异常的数据要会同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进行评查核查,对问题属实的,经院领导审批报检察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追责问责。

检务督察与案管监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同时,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存在差异,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持续抓实政治建检,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发展

1.修订完善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围绕“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对照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提醒督促落实清单中相关工作。从严落实好《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院报送本院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工作报告。抓好抓实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及问题整改,持续抓好政治生态建设。

2.从严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及时通报上年度违规违纪违法的相关情况,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每年至少开展2次警示教育,让检察人员弄清楚为什么必须追责、“责”在哪里,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常态化开展检察队伍顽瘴痼疾整治,持续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持续深化“庸懒散软浮推”作风整肃,持续向作风顽疾宣战亮剑。及时梳理汇总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深入开展分析研判,找准问题根源,抓好问题整改,并根据政法委要求每半年拟写违纪违法情况分析报告,向政法委报送的同时抄送上级院检务督察室。严格落实“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加大重要时节和节假日纪律作风的督查力度,持续抓好会议期间的会风会纪的监督检查,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教育。

3.严格落实政治巡察及政治督察等工作的要求,从严抓好反馈问题的整改。检务督察部门加强与上级巡察办和政法委的沟通协调,及时将本级巡察办(或政法委)拟何时对本单位开展政治巡察(或政治督察)等情况报告上级院,便于上级院主动沟通协调、派人参与,联合开展政治巡察(或政治督察)等工作。政治部负责对上级和县巡视巡察(或政治督察)反馈问题的牵头整改,整改完毕后要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向上级院政治部报备。

三、持续抓好事前监督,不断扎牢筑紧思想堤坝

1.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有力纠治“四风”。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并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做好任务分工。持续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正风肃纪反腐着力点放在督促干部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上。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持续抓好日常纪律作风督查。

2.持续抓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对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通过“自查、抽查和评议”等方式,不断强化检查监督。参照上级院制定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清单,结合本院实际,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的机率大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估廉政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并根据查找的风险点以及风险点的等级,全面制定防控措施,修订完善本院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清单。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整改问题的同时不断完善相关防控制度机制,形成完善健全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3.持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持续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列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等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检察干警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次党章的集体学习,党支部每年不少于1次党章的专题学习交流,要把党内法规纳入党组织的重要学习内容。要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整体规划,纳入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内容。持续抓好党组书记带头讲党课,每年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每年定期集中开展家教家风主题宣讲。

四、持续优化事中监督,建立健全办案同步监督体系

1.抓牢检察官落实司法责任的牛鼻子。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主体作用,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充分合理运用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突出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智囊参谋作用、监督把关作用、研究交流作用、集体智慧优势,为检察官办好复杂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打造精品案件等提供保障。通过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凝聚集体智慧,提出办案思路,防止因个人经验和认识上的不足而出现问题。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程序和内容,防止会议流于形式,以检察官联席会议为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载体,主动抓好案件办理的监督。加大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大业务”教材、检察监督办案基本规范等理论的学习力度,注重学习效果,树牢司法为民理念,以更高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

2.抓实用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持续贯彻落实《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严格抓好“加强政策教育宣传、落实强制记录报告、规范工作台账管理、执行记录报备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等14项工作要求。持续抓好上级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检察干警违反“三个规定”循线倒查、线索核查问责追责保护工作的办法制度的落实。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评查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查倒查,并及时将评查倒查情况向检务督察部门反馈。与此同时,主动将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向人大报告,注重“三个规定”的外宣工作,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发放“三个规定”告知书,进一步增强外部监督的力度。

3.持续用好“第一种形态”。以X县检察院为例,督促落实该院《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暂行办法》,开展逐级分层廉政谈话,真正使第一种形态成为严明纪律建设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严管厚爱”的常态,不断增强干部的“免疫力”。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应当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等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督促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及谈心谈话的监督检查,防止谈心谈话流于形式。督促部门负责人落实好“一岗双责”,抓好“重要案件办理、重大工程项目、重要工作落实、重要人事变动”等时节提醒谈话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部门负责人要检务督察与支部纪检委员形成合力,持续加强与所在部门同事的日常沟通交流,寓监督于熟悉、了解中,敏于发现存在的细微问题、察觉蛛丝马迹,及早做好做实提醒和教育、预防和监督。

五、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相衔接的相互关系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笔者认为应建立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并且将规则尽可能细化。

﹙一﹚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部门

目前,基层检察院由于编制原因,未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部门,以X县检察院为例,纪检监察工作实行派驻制,该院内未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部门,只由政治部一名工作人员兼任检务督察工作联络员。由于检务督察没有依托,职能职权没有准确定位,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难以确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整体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一是要成立独立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管理部门,或以内部监督办公室等形式设置内部监督管理岗位;二是选拔、考核政治素质高,精通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的专职人员从事检务督察工作。

(二)注重做好与上级院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

积极主动向上级院汇报内部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做好沟通协调,一体推动内部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做好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协作配合

不断完善相关协作配合机制,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做到内外一体协作,做好内部监督工作与外部监督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内外部监督工作的合力。

(四)注重发挥内设机构自身的监督作用

内部监督的着力点在于监督,虽然各项具体监督工作都明确了牵头部门,但牵头不意味着包办,落实各项工作的主体部门仍然是各部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要积极作为,切实履职好“一岗双责”,在完成监督职责的同时,按照内部监督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积极配合具体监督工作的落实,促进检察人员自觉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构建“亲”不逾矩、“清”不疏远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五)规范内部工作流程

具有内部监督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内部监督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各项具体内部监督工作。在收到上级安排的具体内部监督工作时,第一时间向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同志汇报,由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同志根据上级要求,拟出初步的执行意见,并层报领导审批后抓好落实。一般按照受领任务、拟办汇报、请示审批、调度分解、督促推进、分项落实、汇总检查、审核审批、按时报送等程序进行。牵头部门是具体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原则上负责该项工作的汇总报送。

参考文献

[1]李鹏飞.《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的理论限定与实践路径》.

[2]韩荣.《检务督察的必要性和功能定位》.

[3]吕献.《检务督察的权力边界与能动督察的完善》.

[4]杨永华.《论法治思维下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作者简介

王锋(1981.12-)男,汉族,贵州六盘水人,硕士研究生,检务保障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检察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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