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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背景下的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探讨
摘要:近来年我国离婚率接连攀升,《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各个地区婚姻登记机关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婚姻危机干预措施。但当事人调解主动性不强、调解与登记分开办公、社会工作者没有系统性等因素对干预的有效性造成了冲击。通过文献分析、社会调查以及对国外社工介入婚姻危机的考察,建议将社工介入调解设置为离婚登记的强制性前置程序,支持婚姻登记机关和当地婚姻调解组织协作组成婚姻调解部门,在婚姻危机处理中建立专职考察制度,聘请熟悉社情民意的专门调查员,相关部门应当对调解、劝导工作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并进行合理奖惩,调解机构可以与社区协作追踪调解后夫妻的婚姻状况,依据他们的现有问题采取有指向性的社工专业服务。
关键词:社会工作介入;离婚冷静期;婚姻危机
面对不断上涨的离婚率,我国对离婚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不断积极创新相关制度,随着人们对生活方式、家庭模式以及婚姻关系的看法的转变,导致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也变得多种多样,对社会工作的在科学和专业方面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及对受助者的尊重和保密等专业特性使其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科学有效的方式,特别是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是为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文献统计,社会调查以及对国外社会工作介入婚姻的研究,发现了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介入婚姻的一些困境并得到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可行的对策。
一、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法理基础
(一)社会工作的界定
社会工作是在社会治理与服务领域,综合运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等价值理念和专业知识,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并预防问题的发生的专业。
我国社会工作概念是一个舶来品,最早可以追溯到1878年,西方传教士在上海成立了近代中国第一个社会救济机构“中华赈灾基金委员会”。1909年美国人约翰·伯吉斯随基督教青年会来到中国,社会工作开始引入中国。20世纪30年代,20多所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或课程。1991年,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正式成立。2015年,社会工作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本文中的社会工作是指婚姻和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婚姻和家庭社会工作将社会工作与婚姻家庭结合在一起。具有婚姻调解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专业手段和知识来干预婚姻危机,利用他们在婚姻家庭和社会工作领域独特的专业优势构建优质的婚姻家庭关系,以此解决婚姻危机。
(二)婚姻危机的界定
婚姻危机是指婚姻中出现了无法解决的婚姻问题导致婚姻关系恶化,给一方或双方带来极度痛苦的情况。造成婚姻危机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存在障碍、配偶之间存在心理冲突,双方关于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产生了摩擦,也有可能是因为家庭经济、中年危机所致。婚姻危机往往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前奏和原因,这些危机一旦加剧,就很有可能最终导致离婚。
(三)介入婚姻危机的社会工作理论
1.家庭生命周期理论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是指一个家庭从出生到逐渐消亡的过程,其中包含八个阶段:新婚期、育儿期、孩童学前期、孩童学龄期、孩童青春期、夫妻空巢期、中年父母期和成为年长家庭成员期。从介入婚姻危机的社会工作来看,在两个周期之间的过渡期是最容易受到婚姻危机影响的时期,也是社会工作干预婚姻危机的黄金期。
于社会工作者而言,理解这一理论有利于他们准确衡量和合理评估问题家庭。在此期间,社会工作者应加强积极干预,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发展情况和需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帮助他们解决婚姻危机。
2.家庭系统理论
家庭系统理论是将一个家庭视为多个子系统的整体系统的理论,每个子系统之间相互限制和促进。这一理论认为,婚姻危机的出现是由于个人条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家庭成员没有进行很好地协调与合作,导致了家庭关系出现危机。基于这一理论,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需要社会工作者与家庭成员相互配合,把握好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沟通方式和家庭结构三大方面。
3.社会冲突理论
社会冲突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主要冲突源于人类对于所需的资源的争夺。将这一理论引入社会工作以化解婚姻危机要考虑婚姻危机的源起与社会背景的关系。与此同时,社会冲突与家庭暴力也存在一定联系,而家庭暴力又是直接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社会有阶层分化,阶层间资源争夺导致了暴力冲突,如果将这样的冲突带入家庭,在社会上阶层高者在家庭中仍处于强势地位,对相对弱势者造成压迫,将可能导致家庭暴力,进而造成婚姻危机。
4.人本主义理论
人本主义理论强调以人为本。马斯洛的理论需求层次结构认为,人的需求可以从下到上分为生理需求、安全性、归属感、爱和自尊。由此可见,要想化解婚姻危机,社会工作者应当从这几个维度入手,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满足对方需要。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现状
(一)基于文献分析的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现状
通过对文献的统计分析,目前各地设立了婚姻危机调解辅导室,并且为辅导室引入了婚姻家庭辅导员。婚姻家庭辅导员一般由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或律师担任,对婚姻危机的介入趋向于专业化。
文献研究侧重于社会工作者对婚姻危机服务的可行性和服务模式的探索,以及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危机服务中的效果和研究的不足。文献研究主要关注于将社会服务置于婚姻危机背景下实施的可能性,而对服务有效性以及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危机中的困境研究仍不充分。
(二)基于社会调查分析的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困境
笔者深入四个地级市县进行社会调查,分别是——株洲市天元区、厦门市湖里区、邵阳市邵东市和郴州市桂阳县。
1.当事人调解主动性不强。前来离婚的夫妻一般都直接去到登记处,很少有主动前往调解室进行调解的。
2.离婚登记工作与调解工作分开办公,引流作用微弱。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一般会直接受理离婚申请,除非发现夫妻中有一方实在不愿意离婚,才会劝导他们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引流作用十分微弱。
3.四地调解力度不同,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调解更为规范。例如:株洲市天元区离婚登记处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设置离婚调解师岗位,缓和婚姻家庭矛盾,而县级以下地区的婚姻调解更加流于表面。
4.社会工作者在婚姻登记处参与婚姻危机人群的工作没有系统性。社会工作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
基于社会调查分析可知,社会工作者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其体现在:社会工作者方面,角色定位混乱,服务方向不明确;需求评估存在困难,服务与需求之间存在冲突,后续问题也存在困难。服务机构方面,婚姻登记处给予社会工作者的权力有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社会工作者的支持有限。社会工作者通常缺乏有效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监督和培训。
(三)原因分析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学术研究、理论运用与实务工作方面来逐一分析:
1.从理论运用方面来看,前文提到了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家庭系统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和人本主义理论。当前我国社工运用理论的能力还有所欠缺。
2.从技巧运用上来看,在当前实务工作中,社工不能很好地进行问题的引导和聚焦。社工应当及时归纳出当事人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需求并制定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笔者调研的郴州市桂阳县离婚登记处来看,社工无法熟练运用基本理论,在调解过程中,往往无法精准解决问题。
3.从实务工作方面来看,调解人员很少能详细了解夫妻双方矛盾发生的深层原因。以笔者调研的株洲市天元区离婚登记处为例,对于夫妻双方的了解仅来源于调解师与当事人的有限沟通。在问题跟进方面,离婚调解师帮助当事人调解后,没有进行回访,导致问题解决不彻底。
三、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国外制度借鉴
因20世纪上半叶离婚法的宽松改革,离婚更加变得更加容易便捷,各国离婚率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美国、澳大利亚和韩国都采取了一定的举措来减少离婚对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各国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故对解决婚姻危机问题的着眼点也不尽相同。各国采取的不同措施对我国的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合作式协商
美国通过调解员进行合作式的协商,首先让夫妻双方相互配合,然后让当事人自己协商出结果,最后找到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并对矛盾进行化解。调解员的最大作用是推进建设性的交流,减少带有破坏性的对话,阻止权势地位较高的一方胁迫弱势的一方屈从自己提出的不平等条件,从而帮助双方能够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对话交流。这种通过调解员进行的合作式调解,经调查发现,其在缓和夫妻之间及与子女关系方面十分有效。
(二)澳大利亚专门的家庭调解机构
澳大利亚为解决离婚率上升问题,在全国各地建立了65个以社区为依托的专门的家庭调解机构,为陷入婚姻危机的夫妻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参与家庭争端项目的服务人员主要是由婚姻调解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 ,这些专业人员能准确抓住夫妻之间的主要矛盾,为陷入婚姻危机的夫妻提出恰当的意见,有效调解家庭矛盾。
(三)韩国事后婚姻状况追踪
韩国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实施了劝慰服务,通过调解员对登记离婚的夫妻进行安慰和劝导,在一定程度上让陷入婚姻危机的夫妇发现其婚姻中的积极因素并促进夫妇间的和解。但通过调查发现不少改变离婚初衷的夫妻在后来又提出了离婚申请,说明仅靠冷静期期间的劝慰服务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于是韩国对参加了劝慰服务的夫妻实施了事后婚姻状况追究,通过后期追踪深入了解申请离婚的夫妻陷入婚姻危机的真正原因,使问题在源头上得到解决。
针对我国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困境,三个国家的社会介入工作对我国都有示范性作用。例如美国的合作式协商可以促进和谐交流,缓和夫妻矛盾关系;澳大利亚专门的家庭调解机构使社会介入工作专业化,能更精准地处理婚姻危机问题;韩国的事后追踪措施使协调工作更加完善,在更大程度上解决问题。我们可以综合我国社会工作介入婚姻的现状对三个国家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借鉴。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对策和建议
(一)立法机制
婚姻危机具有强烈的个性化特征,仅设置30天的冷静期不足以起到抑制危机的作用,还要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促进婚姻危机的有效化解。
1.将调解工作纳入离婚程序
现阶段虽然各个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大都设置了离婚调解室,但工作人员对于进行调解的引导性不强,许多时候夫妻双方也不好意思让外人得知家庭的隐私从而不愿进行离婚调解,导致一些能够被挽回的家庭走向分崩离析。
将调解设置为离婚登记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在了解离婚夫妻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有效避免一些不应该离婚的情况出现,配合离婚冷静期更大程度地降低离婚率,这不仅使离婚程序更加严谨,更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专门的婚姻调解机构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登记机关的婚姻调解人员大多是机关内的工作人员,本身对于婚姻调解并不在行,这就导致他们进行调解时往往不能抓住夫妻间的主要矛盾,无法给出恰当的建议;有些机关会从法院或其他社会组织借调人手,但终究僧多粥少,难以发挥效用。
通过下拨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婚姻登记机关和当地婚姻调解组织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组成婚姻调解部门,同时,调解疑难纠纷要聘请熟悉心理咨询、社会管理、冲突调解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和情感帮助,教导、指引夫妻双方解决心理情感问题,让他们的认知能力和维权意识得到提升,做好和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考察机制
夫妻冲突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秘性,这导致夫妻之间深厚的矛盾很难真正解决。在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建立专职考察机制,聘任熟悉社情民意的人群作为专门调查员,他们可利用熟人效应,走访社区群众,及时把握矛盾形成的真实状况,从而让法官根据案件事实,提出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举措,提高家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并确保其公正性。
(三)监督与指导机制
许多地区登记工作与调解工作分开办公,前来离婚的夫妻往往会在登记处直接申请离婚而不愿去进行调解,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对于离婚调解的引导性过弱,调解室的调解人员因为自身专业性的不足对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容易流于表面。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体系,对调解、劝导工作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并根据指标设定合理的奖惩制度,以确保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引导离婚夫妻去进行调解,调解员能够尽最大努力去劝解每一对夫妻,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效用,维系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登记机关的也要从婚姻危机人群的特殊性出发,提供有指向性的岗前培训,使调解员能清晰认识将要从事的工作,做好内心建设,熟悉并能充分运用主要的服务技能和方法,迅速开展工作。机构也要对调查员定期进行培训,根据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个性化的指导措施,如组织专家讲座、研讨会、问题总结报告会等促进交流和学习,提高调解人员介入婚姻危机人群的专业能力。
(四)婚姻状况追踪举措
登记处提供的婚姻家庭调解服务往往是一次性的离婚危机干预,能起到的持续性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在实践中我们得知,很多夫妻接受过调解后,虽然没有当即选择离婚,但不久之后仍会来提出申请,婚姻问题依旧存在。
离婚冷静期为期一个月,若仅进行一次调解,而在之后的时间内毫无作为,那么冷静期的设立意义也无法得到诠释。因此调解机构可以与社区建立协作,针对前来进行调解的夫妻之后的婚姻状况进行有粘性的追踪,追踪时间可根据每对夫妻矛盾进行评估后来弹性调整,追踪后依据他们现有的问题采取有指向性的专业服务,以保证问题能得到最大程度上解决,从而化解矛盾。
五、结语
我国离婚冷静期出台已有一年多,但离婚冷静期内针对婚姻危机人群的社会工作介入仍有很大欠缺,虽大部分地区登记机关为申请离婚人群设有调解室,但收效甚微,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的方法与模式仍处于探索与完善阶段。本文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收集来的数据进行整理,依据目前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人群的困境,提出了将调解工作纳入离婚程序等建议,希望从多方面着力调解婚姻危机,促进家庭和谐。笔者虽进行了实地调研与数据采集,但资料更多是反映的其服务区域内的状况,范围欠缺广泛性,提出的措施是否可行、有效仍需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人群的现实状况仍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不断完善其配套设施建设,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婚姻危机人群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
[1]参见毛秀爱.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人群的可行性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2.11.
[2]参见赵佳丽.浅谈家庭社会工作多元理论对婚姻危机的介入问题[J].科技创业月刊,2011,24(14):123
[3]参见常丽.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2016.38.
[4]参见左际平.离婚等待期的矛盾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四国经验的探讨及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06):88、92、94.
[5]参见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32-33.
[6]参见丁久妹.婚姻危机人群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8.45.
基金项目:
2021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背景下婚姻危机干预的选择与重构”(S20211153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