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对G省X县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涉黑涉恶案实证分析

许金钟
  
卷宗
2023年31期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黑恶势力严重扰乱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毒瘤,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也影响社会经济繁荣发展,人民群众深恶痛疾。为增强人民幸福感和安全感,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高检院部署,对黑恶势力采取“零容忍”,协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同发力,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力遏制黑恶势力的蔓延。现结合X县人民检察院2018 年以来办理涉黑涉恶案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寻找发案特点,探索该类案件成因及预防对策,以期为检察机关有效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法律监督;原因分析

一、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大多为男性且主要是成年人。近五年数据显示,该院涉黑涉恶罪犯中40岁以下的有54人,占69.23%。该类犯罪成员多数为社会闲散人员,未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缺乏应有的谋生创业手段,价值观发生扭曲,崇尚金钱,好逸恶劳,无视法律约束。

涉黑案件共33人,全部为男性。30岁以下18人,占54.54%;30-40岁9人,占27.27%;41-45岁6人,占18.18%。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45岁。涉恶案件共45人,男性为41人,女性为4人,男性犯罪率达到91.11%。犯罪主体中未成年人2人,占4.44%;30岁以下13人,占28.88%;30-40岁14人,占31.11%;41-50岁14人,占31.11%;50岁以上4人,占8.88%。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60岁。

二是文化程度低。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涉黑涉恶成员有70人,占该类犯罪的89.74%。大多数涉黑涉恶成员未接受过全面的义务教育,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无正当固定职业,对事物的判断力和领悟力相对较差,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犯罪罪名较为集中。涉黑犯罪罪名主要有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这些罪名占涉黑罪名的90%。涉恶犯罪罪名主要有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这些罪名占涉恶罪名的95%。

四是刑期结构差异大。涉黑罪犯普遍刑期较长,其中原判刑期10年以上的10人,占涉黑罪犯总数的30.30%。涉恶罪犯普遍刑期较短,原判刑期1-3年的31人,占涉恶罪犯总数的68.88%,10年以上的仅1人。涉恶罪犯较涉黑罪犯刑期较短,表明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低。

五是团伙犯罪占比大。拉帮结派是黑恶势力的核心特征,多数青少年辍学后混入社会,谋生能力不足以适应生活需要,好吃懒做,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长期聚集在一起,出于哥们情谊,纠合结伙、参与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例如,X县打掉的何某涉黑组织,该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致多人轻伤;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经营矿产,开设赌场作为经济来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组织多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该涉黑组织有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16人,存在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参与实施聚众斗殴及故意毁坏财务12次,参与寻衅滋事8次,故意伤害1次、非法拘禁1次,并参与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例如,X县打掉的周某涉恶组织,该犯罪集团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以实施非法采矿为主要经济来源,先后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六是社会底层人员占比大。从调研情况看,涉黑罪犯无业人员30人,占涉黑犯罪人数的88.23%。涉恶罪犯共45人,其中个体劳动者8人、农民7人、无业人员23人,无业人员占涉恶犯罪人数的51.11%。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受黑恶犯罪团伙诱惑,心甘情愿加入黑恶组织并以此为荣。

七是涉农犯罪有所抬头。项目发展本应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但也给一些地方不法之徒、地痞恶霸带来捞一把、发一笔的机会。这些人采取堵工阻路、强买强卖、强拉强运、侮辱施工项目负责人、制造事端等方式,干扰精准扶贫项目、建设涉农领域,给当地脱贫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比如:李某强迫交易罪。2021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解决村民被挖断水管为由多次安排10余人对在本村投资建设的公司进行挡工堵路,公司被迫将渣土运输工程交给李某等人。

二、涉黑涉恶案件形成原因分析

一是法治观念不强。一方面,黑恶势力成员大多数未接受高等教育,文化程度偏低,法治意识淡薄,对一些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如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他们认为只是出于好玩,未意识到触犯了刑法。另一方面,一些群众法律知识匮乏,不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诉诸法律,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二是缺少良好的教育。一些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缺乏家庭的关爱,并且未得到老师认可及有效引导,心理失衡,逃离学校,一些留守儿童从小缺乏家长约束,生活贫困,失学在家,这些学生长期游离于社会,游手好闲,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利用,由于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对加入恶势力团伙的后果认识不清,加之受到网络暴力影视作品的催化作用,经常聚集在一起,他们价值观扭曲,出于江湖义气,争夺利益,逐渐走向犯罪,有时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三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收入差距日益突出,生活质量差异明显,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崇拜享乐主义,私欲膨胀,为追求富裕生活,铤而走险,置法律法规不顾,采取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大肆敛财,以此满足虚荣心,导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久而久之,这类人员遇事纠集在一起,拉帮结伙,逐步发展成黑恶势力。

四是基层组织有待强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基层矛盾集聚,如土地权属、征地拆迁、邻里纠纷等引发各种矛盾,这些矛盾本应通过调解及其他正常途径解决,但由于基层组织处理纠纷能力不足,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矛盾长期搁置,矛盾越来越激化,为黑恶势力法治提供了土壤。

五是“打早打小”理念不够。黑恶势力团伙不少成员屡次被抓,但一些执法人员未从整体上分析犯罪,没能抓住犯罪本质和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严厉措施“打早打小”,将黑恶势力扼杀在萌芽状态,存在以罚代刑,将案件当作治安案件处理,对黑恶势力未发挥震慑作用。

三、法治维度下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措施

(一)强化法治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理念。一是强化证明宣传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报刊、门户网站、新闻客户端、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让扫黑除恶斗争深入人心,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发动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营造良好打击黑恶违法犯罪的法治氛围,震慑犯罪。二是加强反面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公开听证、送法下乡、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法律政策宣讲,向群众展示扫黑除恶的战果,增强了群众同黑恶势力做斗争信心,提升了法治意识,敢于抵制黑恶势力,让黑恶势力成员深刻认识自己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有效打击黑恶势力发展蔓延。三是创新宣传方式。扫除黑恶要从小抓起,检察机关深入教育资源较少的农村,加强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法律宣传,加强和学校联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价值观,通过正当合法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减少违法犯罪再发生,让黑恶势力无孳生的土壤,净化社会风气。

(二)加强相互配合,打击预防相结合。公、检、法做到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形成对涉黑涉恶案件犯罪的打击合力。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黑社会行政组织通报制度等沟通合作机制,协调解决认识上的分歧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一观点及认识,确保诉讼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攻坚,有效保证案件办理质效。同时,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和监管,加强对网吧、夜总会等各种娱乐场所的监管,对校园周边进行排查,确保学生有良好的学校环境,有效防范黑恶势力的滋生,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根源。

(三)深挖彻查、“破网打伞”上持续发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把深挖“保护伞”与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健全线索的发现、移送和查处机制,确保对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的打击力度,打早打小,防止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审查起诉中,注重对“在逃”“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查细审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网上追逃、具体作了何种处理,不放过任何一个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

(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职能。检察机关对疑难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案件性质认定、取证方向和重点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和完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加强与法院的对接,对与证据材料繁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点的案件,应当建议法院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有效利用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明确控辩争议焦点,确保庭审中指控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对证据标准统一认识,严把涉黑涉恶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既不放纵涉黑涉恶犯罪,又不人为拔高凑数,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住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五)拓宽线索渠道。一是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对涉黑涉恶犯罪活动进行大数据精准阶段、收集存储、管理甄别、分析研判。通过物联网、互联网、自媒体依法对涉黑涉恶前科人员动态管控,对重点行业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犯罪倾向性问题。二是发挥驻公安检察办公室、驻看守所检察室、驻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职能,注重在谈话和日常监督中挖掘黑恶犯罪线索。三是以行政执法监督及公益诉讼为抓手,关注林业、土地、环保、城建等行政执法难点相关情况被动黑恶犯罪线索。

(六)充分发挥检察建议职能。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关注犯罪的成因及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正确找准问题症结,深化释法说理,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书,争取多部门联动,有效弥补短板,强化监管,堵漏建制,使被建议单位认同检察机关决定,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

(七)审判机关以宽严相济为指引,确保不枉不纵。对涉黑涉恶势力要区别对待,对涉黑涉恶团伙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要严厉打击,从严惩处。而对于受胁迫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真态度良好的其他参加人员,依据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罚,一方面打击了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1]

(八)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一是配优基层领导。积极吸纳作风务实、德才兼备优秀人才充实到的基层干部队伍,改善人员结构,增强基层组织管理能力和凝聚力,将党组织建设为坚强堡垒。二是加强对村两委人员培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提升政治觉悟,增强服务群众和化解风险能力,从观念和行动上防范黑恶势力的渗透。三是发挥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群众办实事,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九)做好涉黑涉恶情况分析研判。根据本院办案具体情况,对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的重点领域、地区、类型、行业,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确保打击方向、攻有目标,对症下药。[2]结合办案中典型案例,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剖析黑恶势力的线索来源及后面的保护伞。深入分析如何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打击黑恶势力法律适用问题,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参谋,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十)精准“打财断血”。检察机关利用捕前引导侦查的“黄金时期”,督促公安机关边侦查、边查扣、边补证。起诉中,依法提出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准确梳理、认定组织财产以及组织成员违法所得,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检察机关执刑检察部门着眼于破解黑财“执行难”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对涉案财产处置以及财产刑判决有误的建议法院通过补充裁定等方式更正。注重保护合法财产,准确处理好“黑财清底”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准确甄别认定涉案财产,依法及时处置,及时返还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资产,及时申请代管、托管,避免企业倒闭破产,确保不留后遗症。

参考文献

[1]李劲松,游剑.基层社会黑恶势力成因分析[J].云南检察,2019.6.

[2]李国宝.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对策思考[J].天津检察,2018.3.

作者简介

许金钟(1978.04-)男,汉族,江西抚州人,法律硕士,一级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