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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阎楠
  
卷宗
2023年31期
上海市锦天城 苏州 律师事务所

摘要:非婚生子亲子关系如何确认?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亲子关系。亲子关系顾名思义,是指父母子女关系。广义的亲子关系包括事实的亲子关系及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前提。确有亲子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实务中,子女未成年时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纠纷较为常见。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主要包括合法婚姻中的生身父母确认纠纷和非婚生子的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这两类。不可忽视的是,现实中很多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孩子,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很容易发生一方对非婚生子亲属关系不承认的情况,从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此时,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举证除亲子鉴定之外的其余证据,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坚决否认亲子关系,并拒做亲子鉴定。为了保证非婚生子的权益,法律上是如何确定非婚生子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笔者结合自身承办的案例,对其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非婚生子;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推定

一、案情回顾

李某超(化名)系未成年人(今年13岁)。2005年8月,原告的母亲李某琴(曾用名:李某明)入职A市某公司,与被告成为同事关系。2006年左右,原告的母亲李某琴与被告经自由恋爱确定为男女朋友。2010年3、4月,原告的母亲怀孕,被告负责照顾。2010年8、9月份,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向原告的母亲提出分手。2010年12月,原告的母亲在A市某医院生育一子即原告李某超。后原告的母亲委托双方共同的朋友向被告告知原告出生的事宜。被告办理《出生医生证明》,并在“父亲一栏”写上被告的姓名。

原告的母亲自2005年与被告相识相恋并生完原告后成为一名单亲妈妈,一直未结婚,并独立抚养原告至今。2023年初,原告的母亲决定带原告去某国(境外)。因某国移民局需要出具母亲可以作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的法院判决书,或者父亲出具同意母亲带孩子前往某国的同意书,才能让原告李某超随母亲前往某国学习和生活,但是被告却拒不承认与原告李某超的父子关系,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出国手续。原告的母亲多次联系被告希望配合办理,遭到被告无视以及严词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诉讼。

二、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依据

上述案例中的原告是非婚生子。至于其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诉讼之前一直存疑。而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后,为确认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而亲子关系的确认一般都会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即DNA亲子鉴定。但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当理由。

三、亲子关系确认的若干重要原则

(一)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符合自愿原则

鉴于本案,被告在整个案件过程以及庭审过程中,既不愿意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电话或者当面沟通,也不愿意参加庭审,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么,原告能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呢?一般而言,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和伦理,也涉及到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能采用强制的方式进行亲子鉴定。

(二)构成基础事实的推定确认亲子关系原则

本案,被告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而且被告与原告的母亲曾经相识相恋的事实也得到被告的承认。但是囿于被告对现有家庭的愧疚,不敢也不能主动承认与原告法定代理人曾经相识相恋的关系,更极力否认与原告的关系,始终消极躲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般而言,对母亲的推定原则为“分娩者为其母”。本案,由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生育前和生育后更改了姓名,原告的姓名也进行了更改。出于司法审判的严谨性与权威性,人民法院还要求原告与其母亲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双方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确认双方存在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而对父亲的推定原则较之推定母亲的要更复杂,需要通过基因和血缘这种隐性的因素与子女建议亲子联系。在被视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的《德国民法典》中第1591、1592条明文规定了父母身份的推定规则。父亲身份的取得方式除了与生母存在婚姻关系外,还包括承认父亲身份以及经司法程序确定两种方式。

本案,对原告最有利的是被告在其《医学出生证明》上的“父亲”一栏载有被告的基本信息,且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辅之提供了其与被告有亲密关系的证据材料。而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否认亲子关系,又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原告(即提出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依法成立。

(三)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诉讼应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应将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

在处理前述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还应重点考虑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出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生活和教育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其未成年子女向子女的生父主张应承担生父的法定责任,配合其办理出国手续,并后续承担原告在国外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费用,也较为常见。一般而言,请求确认方先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之后,为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接着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教育费用等合理开支。

本案,为了能顺利确认双方的亲子关系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陈述了双方相识相恋并同居的经历,且被告导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怀孕且在怀孕期间双方分手,这些证据,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提供了一定的可信度。但是,仅有这些证据还不够,还需要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然而实务中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从法律的严谨性与规范性出发,会建议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即DNA亲子鉴定,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得的鉴定结果可信度更高。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始终消极逃避,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即使在人民法院明确告知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通过有效的科学手段查明双方的亲子关系。故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原告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人身财产权利。

四、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审判实践及其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推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与学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1433号判决书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被告在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时既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此项推定系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本案法律事实认定,被告因自身举证不足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等原因承担的诉讼不利后果。

该案中,原告举证证明了亲子关系存在的高度可能性,被告却拒不承认亲子关系,原告要求做亲子鉴定,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以上案例与前述笔者承办的案例属于类案。也足以表明: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中,当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亲子关系存在高度可能性,而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并拒绝亲子鉴定,则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首先,在该类案件中,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了亲子关系成立的高度可能性,但是,由于亲子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仅此还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要确认亲子关系,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是亲子鉴定,但请求确认方要完成亲子关系鉴定的举证,必需有被请求方的协助,提供血样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待证事实。在请求确认方已经证明亲子关系成立的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如果因被请求方拒绝亲子鉴定,就以请求确认方举证不能而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显然加重了请求确认方的举证责任,也不利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被请求方没有法定事实与理由不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被请求方应该协助请求确认方提供本案关键证据而且能够协助,如果其拒不协助,显然妨害了原告举证,违背了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请求确认方举证不能的后果应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请求方。被请求方不举证应对待证事实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举证规则的合理适用非常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后,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对案件审理也至关重要。本案的被告(请求确认方)没有提供证据对亲子关系予以反驳,但是其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拒绝配合法院审理查明案件的做法,也足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另外,根据经验法则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请求确认方主张的事实属实,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五、结语

本案中,首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从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都尽其所能地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尤其是法律关系方面,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有被告的基本信息,但是被告却未能提供任何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态度上也拒绝法院提出的组织双方做亲子关系鉴定,且十多年来未对原告履行任何抚养义务,李某琴(原告的母亲)自然具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请求元某履行抚养义务的正当理由。其次,被告拒不前往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也没有相反证据证实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根据原告已经掌握的证据,满足亲子关系认定的高度盖然性。最后,人民法院自可以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应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

亲子关系的认定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其关系到家庭关系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其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现代的生活日新月异,亲子关系也日渐复杂。因此,法律应与时俱进,法律工作者也应以更为细致的态度探查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确认,既是厘清血缘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承载着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陈爱武.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J].《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

[2]龙翼飞,冯宇雷.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解决方式[J].《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

[3]谈婷.价值冲突与选择:代孕亲子关系确认的困境破解[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4]薛宁兰.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J].《法学杂志》,2014年第11期.

[5]夏吟兰.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J].《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

[6]王方玉.法教义学在法律方法职中的应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7]汪金兰,孟晓丽.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构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8]刘长秋.代孕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

[9]李帆,范继增.隐藏的合宪性审查“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法理路径与司法影响[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

[10]章敏丹,胡金冰.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监护权确认[J].《人民司法》2017(2).

[11]徐文.甄别与分类:《论代孕案件基础争议的解决进路》[J].河北法学,2019(11).

[12]栗明.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基于“北大法宝”251份民事判决书的分析[J].《证据科学》2021年第29卷(第2期).

作者简介

阎楠(1991.12—)女,汉族,江苏苏州市人,苏州大学硕士,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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