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命案”办理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以T市检察机关近三年受理的命案为范例

李佳尉 陈阳 陈俊英
  
卷宗
2023年35期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所谓“命案”,系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抢劫致人死亡的八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危害甚重、影响恶劣,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焦点问题。然而作为自然犯之典型,“命案”自有其存在的土壤,难以根绝。本文以T市检察机关近三年(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命案办理为范例,剖析命案特征、梳理命案办理现状,以期能为社会综合治理以及提升命案办理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命案;司法实践;制度机制

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T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八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3232件,其中“命案”139件,占总数的4.3%,呈现如下特征:

(一)从案由看,罪名比较集中。139件命案中,故意伤害案共63件,占比45.32%;故意杀人案共58件,占比41.73%;抢劫案12件,占比8.63%;强奸案5件,放火案1件。

(二)从判处刑罚来看,已判决的126件“命案”中,死刑案件共23件,占比18.25%;死缓案件共32件,占比25.39%;无期徒刑案件共30件,占比23.81%;有期徒刑案件共41件,占比32.54%。结合案件类型分析——抢劫案、强奸案的重刑率较高,被判处死缓以上刑罚的比例分别为100%、80%;故意杀人案的重刑率次之,为62.5%;故意伤害案的重刑率再次之,为12.07%。

(三)从案件起因看,引发案件的原因多样、复杂。

1.命案的起因

(1)情感纠纷、家庭矛盾。此类案件共计有44件,占命案总数的31.65%。多发于夫妻、情侣、多角感情关系之间,也包括追求未果而杀人、关系破裂后记恨报复、发生情感纠纷后迁怒杀害他人等等类型的案件。如万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万某某因妻子与被害人胡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而对胡某怀恨在心,以泼汽油点燃、榔头敲打等方式报复胡某及其子,致胡某轻伤、胡某之子死亡。

(2)民间纠纷、邻里矛盾。此类案件共计有23件,占命案总数的16.55%。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双方事前已产生矛盾,矛盾逐渐激化、升级导致命案发生。如宁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系工友关系,在工作中经常发生口角纠纷、已有嫌隙,案发当日再次吵架、矛盾升级引发双方打架,宁炳贵以剪刀刺中被害人心脏致其死亡。

(3)琐事纠纷、酒后闹事。此类案件共计有34件,占“命案”总数的24.46%。通常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前无矛盾,在案发时因琐事产生纠纷,因一时冲动、酒后闹事而致“命案”发生,多发于餐馆排档、酒吧、KTV等场合。

(4)因“性”引发的案件共有10件,占“命案”总数的7.19%。包括强奸致人死亡案件5件、嫖娼后杀人的案件5件。如林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带回其居住处嫖娼时,被害人因林某某欲捆绑其而害怕逃离,后被林某某追上以石头砸头部的方式杀害。

(5)因“财”引发的案件共有23件,占“命案”总数的16.55%。包括抢劫致人死亡案件12件、因赌债纠纷杀人的案件5件、因民间债务纠纷杀人的案件6件。如黄某某故意杀人案,黄某某因王某欠其赌债6万元未还而怀恨在心,携刀至王某家中伺机报复,向王某家人、保姆行凶致4人死亡。

(6)因心怀不满报复社会、没有特定针对对象的案件共有2件。如骆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骆某某因厌世,想通过杀人的方式自杀,遂招嫖做小姐的被害人到其所在的酒店房间,用双手将被害人掐死。

2.“命案”背后的社会原因

(1)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的调整变动产生的社会矛盾未及时化解,社会管理缺位。如陈某某等人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双方所在村、街道执行力弱、管理缺位,在拆迁安置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政策、方案执行,被动纵容了该村部分拆迁户以强占手段争取宅基地的行为,没有及时化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争夺同一宅基地而已持续多年的矛盾,诱发了案件发生。

(2)社会综合治理存在薄弱地带。如餐馆排档、酒吧、KTV等均属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高发的场所,矛盾在酒精催化下极易升级,最终导致命案发生;“黄”、“赌”是滋生犯罪的温床,从统计数据中也可看出,嫖娼后杀人、因赌债纠纷而杀人的案件不是个例。

(3)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性格缺陷。部分罪犯法律意识淡薄,或对于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心存侥幸以为能逃脱法律制裁;部分罪犯存在控制情绪方面的缺陷,冲动易怒、逞凶斗狠,遇到纠纷了不能冷静处理,往往在案件发生后才后悔莫及;还有部分罪犯性格偏激、高度自我中心,往往以极端的方式看待、处理问题。

二、办理“命案”工作情况

在命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着以下的一些问题:一是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某些程序性问题,如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不强,搜查物证不规范、勘验现场忽视痕迹物品、指纹等;二是清理陈年积案时,丢失关键性物证、书证,导致案件证据链不完整;三是县级侦查机关无论从执法理念还是侦查能力均较落后,容易出现有罪推定等情形;四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流转程序的繁琐容易造成补侦时机的延误,给案件处理带来被动;五是在市公安局缺位的情况下,市级检察院直接对县级侦查机关具体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关系不顺,机制衔接不畅,效果不佳。

为保障命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T市检察院采取措施,出台文件,建立一系列工作机制,推动司法公正化和透明化。

1.建立重大案件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工作机制。为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强化对案件的审核把关,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每一起重大案件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2014年10月份,T市人民检察院与T市公安局对接,正式联合下发命案办理规范性文件,在同级移送的基础上,明确侦办工作责任,市公安局刑侦、禁毒、法制等相关警种视情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商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案件会商,指导办案部门明确案件侦办方向,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与法律适用。由此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命案同级移送审查起诉制度,以实际成效为浙江省乃至全国所瞩目。2014年,T市院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命案的平均天数为107.2天,退补率为76.23%,其中有26%进入二次退补;2022年,命案办理平均天数缩短为50天,退补率降低为6.8%,仅2起案件进入二次退补。一系列成果和数据表明,该制度不仅提升了案件质量,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2.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命案必破”是公安机关的规定,该规定颁布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破获了大量的命案积案,维护了社会的治安,但也因此规定衍生出了一系列问题。如冤假错案。2017年以来,为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文件要求,T市检察院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需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为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提供依据,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3.出台规范性文件构建侦查监督新机制。为提升命案质量,规范侦查机关积极取证,完善侦诉合力机制,T市院联合市公安局和市中院,出台了《命案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详细规定了命案证据收集程序和审查方向,形成办理命案的“指南针”。另外,为提升侦查监督的有效性,顺畅案件办理,T市院改变传统观念,以数字化为依托,积极构建新的监督衔接机制。公安内部监督与检察外部监督共同发力,强化监督制约。

三、对策建议

(一)全面构建命案防控体系。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每一起命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社会造成的损害都是巨大的,因此预防命案发生的社会意义毋庸置疑。命案预防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领导、社会联动,积极构建社会防控体系,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命案的发生。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道德法制意识

一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逐步增强法律意识,不仅要懂得遵守法律,还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通过宣传单或讲座等方式向群众宣传被害防范知识,掌握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特别是针对小卖店主、黑车司机等经常夜间营业营运、安全防范能力较弱、易遭侵害人员,编写防范手册和宣传散页发给他们,使他们掌握一些自防的基本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

2.以打促防,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命案侦破和命案防范相辅相成,因此要加大命案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升破案率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以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为契机,加大对暴力护赌、逼要赌债等恶势力人员的打击力度,切实防止命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打击处理,一旦发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治安案件苗头,坚决予以制止和驱散,避免街头犯罪引发命案。

3.细化职责,加强各类重点管控

一要加强重点人员管控。重点人员、流动人员是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的高危人群,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监控,是预防和减少抢劫、械斗所致命案的有效手段。公安机关可联合社区、村居对重点人员定期见面谈话,及时掌握其活动轨迹和思想动态,进行帮教转化。二要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加强娱乐场所、夜排档等重点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和整治工作,安排巡逻车站、宾馆饭店、出租房等公共复杂场所,盘查可疑人员,确保对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三要加强重点工具管控。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违禁物品很容易成为命案的重要作案工具。这些物品一旦被盗、被抢或非法流入社会,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要加强对上述特定工具物品的管理和控制,堵死流入社会的源头,有效抑制命案的发生。

4.及时掌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一要完善群众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机制,把纠纷解决方式摆明、纠纷解决路径疏通、纠纷解决责任分清,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避免申诉无处、维权无力。二要自下而上层层建立和健全矛盾化解网络机制,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和化解因婚姻、邻里、劳资等纠纷引起的矛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减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三要进一步做好涉法上访工作,积极处理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医疗保险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对可能产生过激行为的,要掌握其动态,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全面建立诉侦协作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增强了检察机关诉前主导职能,由引导、监督侦查工作“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特别是在命案的办理中,更需要全面建立诉侦协作机制,由检察机关引导、监督侦查取证,保障检察机关依法高效指控犯罪,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1.捕诉一体,命案批捕权与起诉权共同上提

T市公安、检察对全市命案实行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制度,但存在下捕上诉问题,仍由基层检察机关对命案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而命案的证据标准高于一般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对命案的证据把握和侦查取证引导上往往有些不力,导致命案可能带病进入起诉环节或丧失有些证据补证的最佳时机。因此,笔者建议命案的批捕权也应当随着起诉权上提,由市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办理,实现对命案侦查、审判的全程动态监督。

2.强化监督,检察官提前介入命案侦查

检察官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指检察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在案件报捕报诉前介入公安机关对命案的侦查活动。检察官发挥自身在类案证据把握上的优势,引导侦查人员注重收集客观性、细节性证据,可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对证据的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全,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检察官通过改变闭门阅卷的形式,将书面审查与亲历调查相结合,对重要证据保持亲历性,建立正确的内心确信,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3.信息联动,建立命案办理质量通报评价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大数据时代,诉侦协作的首要前提是信息共享。为了使各单位掌握命案的进展情况,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可建立命案信息共享平台,对全市命案的发破案情况、移送起诉情况、起诉、不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情况以及一、二审判决情况等信息发布在共享平台,供三机关随时查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互相确定联络员,保证命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能够立即通知检察机关联络员,由检察机关负责人指定赶赴命案现场的检察官,尽快到达并进入勘验现场。二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成因分析制度。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将因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纳入评价命案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在明确错案责任查究办法的同时,对于发生的错案、瑕疵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并进行通报,警示办案人员吸取教训,从而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办理案件质量的提高。

作者简介

李佳尉(1988.6—)女,汉族,浙江台州,在职硕士,检察业务工作。

陈阳(1989.2—)女,汉族,浙江台州,本科,检察业务工作。

陈俊英(1988.11—)女,汉族,浙江台州,本科,检察业务工作。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