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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法律思想探究

——以《明夷待访录》为主要材料

张玲玲
  
卷宗
2023年34期
苏州大学

摘要:明末政治百弊丛生,但思想上却孕育出不少经世致用的实学理论。黄宗羲融合传统儒学,吸收新观念,形成了自身的法律思想体系,主要以私利的辨析为逻辑起点,阐释其君主观、治法观。通过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内容解读,探究其中的现代意义和价值,来为当下法治理念提供传统思想的借鉴。

关键词: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治法

一、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内容概述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阐述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成果,形成了体系化政治法律思想,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逻辑起点: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

首先肯定了个人的私利。“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以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人有自己的私欲,称作“私利”,但公共的利益没有人去主张而获得保护,公共祸患也无法除去。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以人各有“私”和“利”作为出发点,从理论上并不否定人有“私利”,突破了崇公抑私的现实桎梏,体现出私利关怀。

2.君主观:兴公利,除公害

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要有杜绝私利的公共管理者:“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已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人情所欲居也。”

“有人出现,不以一己之私为利,而使天下之人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人释其害。”阐述了理想君主作为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

当君主之私利成为利益导向时,“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有了否定君主存在合理性的突破,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3.君民、君臣观:君为客

黄宗羲认为的君民关系是:“此无他,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所经营者,为天下也。”君主应是“客”的位置,要经营和管理天下,唯有“天下为主,君为客”,保持着“客”的地位,天下治理才不会以君主的私人利益作为导向,

君臣之间的关系是:“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黄宗羲以“共曳木之人”比作君臣,“臣道”在于:臣出仕是为了天下百姓,为的是天下百姓的忧乐,怀有天下为公的情怀,既然如此,理想的君主亦是以百姓利益为先,因此没有同为治理者但臣谄媚顺从于君的道理。

二、法律思想:天下之法和“治法治人”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中“治法”的内涵更加狭窄,讲究治理之法,主要有天下之法和“治法治人”两个方面。

首先提出“何为治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理想的治理之法,其目的在于实现天下公利。治理规则需要以天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天下公利作为导向。

后世之君掌握立法权力,但所立之法皆为私利而立,所以“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此其法可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未曾考虑到天下人的要求,不可称之为“法”。

关于法的外部特征。“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尽取之,刑赏之权不疑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治法之下,在朝廷做官不代表高人一等,平民百姓也不因此低人一等,阐发出一定的平等性。此外,“论者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治法要具有稳定性,不可因君王私利遭受破坏。

又明确提出:“即论者谓有之人而无之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治法独立于治人。从对“治法”的阐述来看,“治法”应是“天下之法”,服务于天下人,“使先王之法而在,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治法应是独立的,不再是依附于君主权威,君主也不能将治法作为维护自家私利的工具。而且“治法”优先于“治人”,“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落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当治法有独立地位后,并且是一种天下人利益为基本的法律,那么即使“治人”的各方面因素不稳定,也不会牵累“治法”发挥作用,同样地,有了良好的治法,治人也就能免受其累,更好地发挥才能。由此,黄宗羲治法治人思想对儒家传统进行一定的突破和超越,“治法”取得了优先性的独立地位。

三、评价和反思

有学者判断“黄宗羲的法理论已经具备了法治概念的基本特征,期望赋予法律一种超然重要的地位,其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法律不再是实现儒家理念的工具和手段,而是真正具备约束权力作用的规范。”所有人包括统治者都要处在法律之下,黄宗羲的治法观正好符合这样的特点。

黄宗羲提出的“民为主,君为客”,反映出“民贵君轻”对其的影响,虽然强调“君为客”的地位,提出“向使无君”的假设,突破了君为主体的思想,但也局限在对君提出以民为本,天下为公的道德约束。

此外,黄宗羲肯定“私”的存在合理性具有进步意义,但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主体意识并不明显,有了“私利”,但还没有达到“权利”,且没有完全否定君这一独立的管理者地位,只是对其提出了义务要求。

在社会治理中,若无权力制衡,无权力监督,无法绝对避免个人私利在治理中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国家、社会治理要依据公平客观的法律,价值选择上要面向人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利,在立法程序上,以规范、公开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律民主,警惕权力者私人利益对于法律的侵蚀。此外,法律需要有人来运行和操作,但作为执法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居于执法者的上位。

参考文献

[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M].孙卫华,校释.长沙:岳麓书社,2011.

[2]李萍,杨勇.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公私观及其现代辨析[J].现代哲学,2020(5).

[3]刘小平.儒家为何必然需要法治?——黄宗羲的“法”理论及其内在转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5).

[4]刘新.黄宗羲民主法治思想评析[J].法学家,2001(2).

[5]耘耕.黄宗羲“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论之再研究[J].法学研究,1992(5).

作者简介

张玲玲(1998.9—)女,汉族,福建泉州人,苏州大学硕士在读,法律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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