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个人报复社会案件心理分析

魏文旻
  
卷宗
2015年8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个体因对社会不满而滥杀无辜、犯罪对象泛化、犯罪手段暴力、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案件。此类犯罪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征。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件犯罪主体的心理及行为特征进行分析,探究其发生机制,为制定防治此类案件的对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报复社会案件;心理特征;心理对策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个体因对社会不满而滥杀无辜、犯罪对象泛化、犯罪手段暴力、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案件。例如,2001年的石家庄靳如超爆炸案,2009年湖南安化杀人纵火案、湖北随州特大杀人案,2010年福建郑民生血案,2012年广西平南砍杀儿童案,2013年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山西太原爆炸案等。此类犯罪是由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的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不特定人为侵害目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故称其为个人报复社会型案件。

1 报复社会案件犯罪主体的心理特征

(一)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此类犯罪的行为人都是平均年龄为四十岁左右的男性,且基本可以归入社会弱势群体之中。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人,也就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如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农民工、残疾人。

此类犯罪行为人往往是无业、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他们经济收入微薄、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他们曾多次遭受挫折,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成员,因而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例如,制造校园屠童血案的郑民生,在工作中努力踏实但总与升职无缘,由于经济状况不好而导致其恋爱不顺,人到中年却无房无车,婚姻问题无法解决。在遭遇无数次挫折后,他认为社会对己不公,进而实施了惨无人道的屠童行为以引起注意,达到其报复社会的目的。

(二)行为人有较强挫败感和心理阴影

综观此类案件行为人的成长过程,其早年或多或少有过被欺压、被凌辱的经历,成长道路上充满挫折感和浓厚的心理阴影。他们在一个群体中往往是最没有发言权、最本分、最老实的人,甚至当其罪行暴露之后,以往认识他们的人都无法相信这样一个默默无闻、内向的老实人会实施如此残忍的犯罪行为。例如,制造石家庄爆炸案的靳如超,根据其日记所述,九岁因病导致的听力障碍及家庭纠纷是其心态扭曲的直接原因,从孤独与猜忌,到仇视与报复,可以说是靳如超这一生心理演变的人生轨迹。与此类似的还有制造厦门公交纵火案的陈水总,他年近六十岁,和妻子皆无固定工作,因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并因此多次上访。他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

(三)以报复社会、引起公众注意为犯罪目的

与普通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或报复特定个人的犯罪目的不同,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行为人虽然也追求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但这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他们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这些行为造成强烈的社会震荡,从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报复。它们侵害的是整个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例如,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的行为人冀中星,他曾在广东打工时,因为一件交通违规的小事被治安民警带进派出所殴打至瘫痪,从而丧失劳动能力。冀中星对此提起民事诉讼,但因证据不足,二审宣判仍败诉,在司法途径之外,冀中星还试图通过媒体给自己“伸冤”。在司法与媒体途径维权受阻后,上访成为冀中星最后的手段。他在多次上访后诉求仍无法满足,只能孤注一掷采取这种“同归于尽”的方式解决问题,其目的就是为了报复社会,制造轰动,引起关注。

(四)行为人倾向于外部归因,多具有反社会型人格

普通人的生活难免遭遇挫折,大多数人在遇到问题时会通过一些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而犯罪主体遇到挫折之后只会寻找客观原因,外部归因,并将问题夸大。行为人错误地将挫折发生的原因完全归咎于他人和社会,将挫折引发的愤怒外罚于社会,并通过报复社会的方式应对挫折。此类犯罪的实施者大多具有反社会型变态人格。反社会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行为上具有违反社会规范的倾向,具有为利己目的而伤害别人时永不感到愧疚的异常性格。反社会型变态人格主要有以下特征:冷酷无情,缺乏爱心和同情心;道德感缺失,无社会规范,无责任感;对挫折承受力差,并且受挫后悔产生暴力攻击行为;社会适应不良,不能维持长久人际关系,易变化;对错误行为没有罪责感和内疚感;以自我为中心,与他人冲突时,总归咎于别人。

2 报复社会案件犯罪主体的行为特点

(一)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人群

与一般犯罪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不同的是,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报复对象泛化。行为人以报复社会、宣泄不满情绪为目的,只要能达到其犯罪目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其犯罪的对象。即在这样的犯罪中,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本人以及其所属的社会群体均没有明确指向,而是采取“谁在场就算谁倒霉”的方式滥杀无辜。而针对任何社会成员的侵害,实际上都会对社会整体秩序造成破坏。

(二)犯罪方式多采取爆炸、砍杀、放火等严重暴力形式

普通犯罪的行为人为了逃避侦查或减轻责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一般都有所节制,而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对其犯罪手段、侵害范围往往不加控制,很多行为人甚至放弃自我保护,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出于这样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多会采用严重暴力的方式,因为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并且可以给行为人带来强烈的感官刺激,从而达到其报复社会、引发关注的目的。从已经发生的报复社会型案件来看,行为人多采用爆炸、放火、砍杀等暴力方式,但暴力的犯罪方式只是其实现报复社会目的的手段。

(三)犯罪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直接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由于行为人采取疯狂、极端的作案手段,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任何节制,其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二是导致公众心理的普遍恐慌。由于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难以防范,并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作为犯罪对象,人们往往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使得公众安全感缺失,产生普遍的心理恐慌,有时甚至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三是引发同类案件的发生。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成功实施,暴露出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其中一些漏洞难以立即得到修补,这便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当然,少数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和网络上一些混淆是非的言论,也为同类案件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燕.报复社会型犯罪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2]赵建生,周树华.社会学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J]. 公安研究.2011,(11).

[3]莫洪宪,吴爽.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及发生原因[J].河南警察学院院报.2013年8月.第4期.

[4]陈凌剑.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预防理论及改进[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4月.第4期.

[5]王斌.报复社会型行为的模仿机理及其阻断[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1月.第二期

作者简介

魏文旻(1990-),女,甘肃天水人,汉族,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犯罪学研究。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