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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核心观念及现实关切
摘要:分配正义从古至今就是社会的中心问题。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充分说明,社会资源的供给与人类对社会资源的需求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不仅体现在数量上,也反映在人类对物质需求的多样性上。站在政治哲学的角度,分配正义是一种价值的选择,而不单单是物质生产、物质分配的其中一个环节。在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人的自由和平等是基础和支撑,人的解放和生产力的发展才是实现分配是正义的最终方法,而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基本原则,以平等和重要内涵,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标志,为我们构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宏伟蓝图。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平等
正义无可争议的是当代政治哲学重要议题之一。罗尔斯《正义论》问世后,马克思理论中的正义思想逐步成为热点。分配正义的问题本质上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磨合中产生的。虽然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没有对分配正义本身进行详细的论述,但它必然是马克思理论所构建的人类终极社会中的鲜活存在,也被赋予了有别于西方政治哲学视角下正义概念的 内容。那么,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核心观念是什么,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实现途径有哪些以及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对当代中国分配制度有怎样的现实关切就成为我们重点讨论的内容。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中的核心观念
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形成需要的环境前提有两点:一是分配正义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二是分配正义因为他最终是对物质资料和劳动资料的分配而具备的可操作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不仅仅是一种被高高挂起的价值规范理论,也是一种使社会走向正义的科学方法。随着人类社会阶段的递进和生产与分配关系的复杂化,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核心观念也需要从原始架构、基本原则和内涵来解构和分析。
1.按劳分配——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原始架构
按劳分配是分析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时的始发站,是我们现在处在社会主义阶段中实现分配正义的直接手段。之所以说按劳分配原始是因为其本身有历史局限性,仅凭它无法解决实质的不正义的问题。按劳分配本身就存在着不正义,它并没有考虑到天赋或先天缺陷这些人们选择不了的天然事实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
关于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的局限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有关按劳分配的章节中是这样说道:“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和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天赋是没有办法选择的,因为天赋不同导致的不正义从道德上讲也是不应该的。通过对这些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分析,马克思认为仅仅依靠劳动作为标准进行分配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要求。
2.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原则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提出的逻辑起点,本质上是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从现实的社会物质资源的分配角度看,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给了我们判定社会是否正义的基本标准。
第一,分配从属于生产。马克思提出生产决定分配,如果离开分配谈生产,则生产只是一个抽象的过程。离开生产谈分配,则分配也失去了真正的根基。作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几个环节,分配、交换和消费需要生产进行推动。生产在马克思看来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人们可以从分配中真正受益,通过消费环节来实现生产的初衷。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依存的,无法单独进行解释。另一方面,产品分配受到生产结构的影响。不能将分配局限于产品的分配,这种理解是非常狭隘的。分配不仅涉及产品的分配,还包括产品分配之前的生产要素分配。包括生产工具的分配、各生产部门人员的调配等,产品的分配由生产要素的分配所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掌握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劳动者只能支配其身体,分配的形式则表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共产主义社会则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导致私有财产不复存在,分配的形式也将是按需分配。
第二,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对生产关系和分配的关系进行深层次分析。他认为两者的关系包含:首先,两者都具有历史性。资产阶级学者为了维护私有制,宣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永恒性。他们认为分配关系的变革能够促进分配正义。马克思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生产方式并不是永恒不变或抽象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可变的、具体的。生产条件的性质决定了分配关系,分配关系也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者所处地位的辩护,分配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其次,分配关系由生产关系所把握。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其决定了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也决定了人们参与分配的方式。
马克思针对生产与分配的实际关系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剥削的不正义,提出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正义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本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按劳分配。按劳分配能够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以个人的劳动量来分配。商品的货币关系被取消了,个人劳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通过消费资料的形式,劳动者可以收回等量的劳动产品。马克思认为每个生产者都能从社会取得一定的产品,刚好等同于他所给予社会的劳动量。按劳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相比有了更大的改善,因为规避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资本家凭借所拥有的物质生产条件无偿占有全部剩余价值得到纠正。谁都无法提供除了劳动以外的其它任何东西给自己;个人财产里面最可靠的东西就是自己的消费资料。第二个阶段就是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时期。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鉴于生产力水平高度的发达,马克思把这一阶段的原则概括为按需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按需分配消除了强迫的分工以及取消了劳动间的差别,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以满足人的需要作为第一前提。因此,按需分配弥补了按劳分配的缺陷,体现了人的主体价值性与人的丰富性内涵,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
3.平等——作为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重要内涵
当代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是正义,而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打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平等观念是建立在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中,以及在马克思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平等是必不可少的价值观念,其包含着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机会平等,二是结果平等。
关于机会平等,公民权利和机会平等有着直接关系,现代民主国家宪法一般都给予公民相当的自由权利,比如言论和出版自由、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等。这本质上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替代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继而消灭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将人视为自由个体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人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人享有公平的机会竞争,人人有平等的平台发挥自己的才能使社会充满活力,也是各尽所能的前提,但是这种机会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它并没有考虑到天赋或先天缺陷这些人们选择不了的天然事实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前一段时间“寒门是否再难出贵子”成为社会议论的热门话题,比如一个出生在学者世家的孩子,他的知识储备和学习能力受到自己父母的熏陶和精心培养,自小生活在城市中,所见所闻,受到的素质教育比在农村成长起来的孩子要强要广,那他考上名校的几率就比农村孩子要大得多。在这个例子中,孩子是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无法选择自己出生的家庭的。显然,这种因为先天优势造成的不平等也是一种不正义,而提供机会也不能解决这种不平等。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中有造成不正义的可能,所以机会平等中还有一种实质机会平等用来解决这些问题。实质的机会平等强调更多的是物质资源上的平等,即在某个起点或终点让人们享有的资源均等以达到正义要求。在起点上让人们享有的资源平等就是要解决因天赋导致的先天不平等,承接上一段“寒门是否再难出贵子”的例子可以具体表述为缩小城乡差距。这不仅需要政策推动,还需要生产力的发展;在终点让人们享有均等的资源,可以表述为福利社会的构建,即要给那些社会底层人士一个“兜底”的待遇,不能让不平等变得极端。机械式的抹平现实差别让实质的机会平等无法彻底解决形式机会平等带来的不正义,而且实质机会平等主义还有平均主义的含义,“反对以‘拉平’来解决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意见,因为拉平并不是分配正义所要求的。”目前社会生产力还达不到平均,也就是“拉平”的程度。另外,平均意味着每个人所得一样,除了目前物质发展水平还达不到平均的要求外,这会降低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结果平等,顾名思义就是平均分配。结果平等比实质的机会平等更进一步,强调平均的程度更深,但结果平等不仅当前的社会现实满足不了,在道德上也站不住脚,因为它实际否定了“奋斗”这一美德,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人们努力奋斗的必要。假设人们起点一致,更努力更勤奋的人在结果分配上就更占优势,这其实就是相对平等中的应得。
从上述论证中可以想见,实质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实质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同样会造成一种不平等,对于那些勤奋、推动社会创新和积极劳动的人来说这是不正义的。平等是建立在对自由权利的规范基础上的,一味强调结果正义,平均分配才能实现社会公正并不可取;一个人在某一阶段的福利可以由这种实质的机会分配保障。形式的机会平等中的平等与实质机会分配中包含的结果平等不同,它有公平竞争的意思。先天的优势或者劣势不由人的意志所决定,但是后天的竞争机会确是人们可以把控的。所谓身份和出身不会再成为人们受歧视的理由。公平的竞争不仅可以激励人们进一步发掘自身潜力,增强社会活力,也同样是正义的另一个形式的存在。
二、人的自由全面解放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终极要旨
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产生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社会人大多数都是劳动者,即参加生产也参与分配。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属性造成人与劳动的分离,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从根本上打破这个壁垒,只有实现人的自由且全面的解放,才能最大程度的释放社会的生产力,进而影响到整个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提升正义的影响力。
1.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
自由是人类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属性造成的影响具体到每个个人身上就是使劳动者被异化。劳动被劳动者视为可以置身度外的东西,而不是自身就应该具有的属性,劳动的外在化再加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不正义,使劳动在劳动者眼里成为出于生存而被迫承担的事情,不是生活的必须、自然而然的事情,当生存的压力解除,劳动随之被抛弃;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者的劳动和通过劳动获得的商品是分离的,不是自己的。这种劳动者异化状态导致“劳动者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就越少;他越是创造价值,他自己越是贬低价值、失去价值;他的产品越是完美,他自己越是畸形:他所创造的物品越是文明,他自己越是野蛮;劳动越是有力,劳动者越是无力;劳动越是机智,劳动者越是愚钝,并且越是成为自然界的奴隶。”
这种异化从政治哲学角度分析就是一种不自由。自由是马克思思想蕴含的政治哲学的追求之一。“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所谓类的特征,指的普遍性,一个人所拥有,代表全体的人都拥有,也就是说自由是人类的本质属性。“如果说人自己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是一种不由自主的活动,那么,这是因为人自己本身的活动是替别人服务的、受别人支配的、处于别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通过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这段话可知,这种“替别人服务”“收别人支配”“别人的强迫和压制”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不正义事实,也是劳动者被异化的表现。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差别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差别的消灭,劳动者被异化的局面才能被打破,人也终将获得自由,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王国。这也与人类发展的大趋势相一致。
异化状态和自由状态是相对应的,在人类身上都具有普遍性,摆脱异化意味着全人类走向自由,根据上文的分析,只有共产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已经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差别,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的社会才能够解锁劳动者被异化的状态,使人自由发展。
2.人自由且全面的发展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前提条件
在马克思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作为社会一分子的最终形态是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其也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成立的前提与基石。
当人获得真正的自由,由人可支配的自由时间因为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力而逐渐增多,相应的社会财富被拥有更多自由时间的人创造出来,分配正义中用来分配的资源也逐步从单纯的物质财富演变为人们掌握自由时间的多少。人们掌握的自由时间增多意味着人们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个人的充分发展,而每一个得到充分发展的个人又会对推动社会创新、增加社会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关于认识到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性,马克思是这样说的:“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社会发展的结果的最高标准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且“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这些关于共产主义的描述同样以人的自我实现为前提。
3.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的三个条件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为前提在三个方面所需的三个条件分别是私有制的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首先是私有制的消灭。马克思对拉萨尔的分配正义实现途径作出批判,也就是不能依靠资产阶级国家来建立用于生产的集体组织。马克思认为分配脱胎与社会生产,分配结构取决于社会生产结构,生产资料分配的公平性对实现分配正义起决定作用。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出客观分析,将资本主义分配非正义问题归结为私有制。劳动者在私有制条件下只拥有人身条件,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计,但是资产阶级却可以通过物质生产条件来掌控劳动力,在这种框架下的分配结果必然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只能获取少量报酬。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社会应当消灭私有制。
其次是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是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更符合现实和道德的要求。在按劳分配提出之前,马克思对社会总产品做出两次扣除,这种分配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无偿占有。资产阶级通过剩余价值的占有来满足个人的消费需要和资本增值需要,社会主义的扣除则用于社会建设和社会再生产,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途径就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分配方式的构建。
最后,也是最核心的是生产力的极大发展。马克思立足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规律,提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庞大生产力,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将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马克思提出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以生产力为前提,使社会成员对分配结果感到满意的前提是一定程度的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并且劳动者不再以劳动作为维持生存的手段,可以缩短劳动时间、自由安排剩余时间、实现自身全面发展。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对当代中国分配制度的现实关切
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共同繁荣,允许先富带动后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得到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质的飞跃,但目前中国社会分配制度仍不完善,进而导致不合理的收入不平衡在不断拉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仅仅体现在其对制度不完善的补偿性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需要马克思分配正义观提供的规范和路径指引。
1.劳动正义中的价值判断
在生产力不完全发达的社会,劳动是人们生存的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是人类生活的方式。中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继而发展自己。按劳分配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按劳分配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时代的产物,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最终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分配正义。
按劳分配即是按劳动多少获得收入,里面蕴含着“应得”原则。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危险程度、经济效益等等都可以成为按劳分配中的具体标准,但是这些具体标准受不受劳动者认可还得看定格在劳动者内心的道德价值。
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价值判断。按劳分配中至少包括着平等与公正两个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劳动和所有具有同一性。在现实社会平等和公正就意味着劳动者之间、不同劳动之间的平等与公正。这里的平等与公正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因为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没有差别性,社会中的人将会失去劳动的积极性;不同劳动者的天赋高低充满偶然性……换言之,不考虑不同情况的、追求平均的平等与公正也不是人们心中良好的道德价值。
人们做出价值判断的依据来源于生活,也来源于文化传统。无论国家还是个人,如果没有价值判断,也就没有平等、公正、正义的知晓,也就无法制定出让事实变得正义的政策措施。
劳动中的正义存在价值判断,衍生出能够促进劳动正义的几个方式:一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社会成员的谋生手段就是劳动,保障就业,让所有社会成员有一份满意的,能够发挥自身潜能的工作是国家保经济增长,促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同时,还要提供给劳动者以劳动选择权。特别是确保社会成员的平等就业权、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两个方面。政府应当完善相关制度的设计,特别是户籍制度、对贫困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等。二是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企业剩余价值更多的划分给劳动者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因此就需要通过更多方法让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更多的比例。具体方法有:通过提供奖金、补贴等各种方式完善工资分配形式;通过让员工购买自身股票或债券让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成正比;禁绝拖欠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工资等。
2.完善制度建设,保障生产要素,体现需要原则
生产要素是生产活动进行的前提,没有生产要素,一切就无从谈起,生产要素的这一作用也使它成为分配正义问题中正义的起点。从源头维护社会正义就意味着对生产要素的分配要遵循正义原则。
首先,以维护公平竞争规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1978年以来,中国逐步完善者自己的市场经济机制,人们借助市场平台,依靠自己的天分、勇气和能力,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改善自己的生活;与此同时,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垄断行为的发生,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活力。当前,中国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市场中扮演的角色,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发挥市场作用。其次,优化政府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运用货币、金融等多种手段鼓励公民进入市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杜绝非法获取收入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
除了保障生产要素的供给,完善的分配制度还应该体现需要原则。第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体现着劳动者的智慧结晶,在科学技术越发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显得格外重要。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赋予了劳动更强的个人特色,使劳动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劳动,激发了劳动者的创造性,使其获得强烈的幸福感。创新是国家强大的重要因素,政府在激发劳动者自身创造力的同时,也要加大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投入,让最新的创新成果惠及全民。第二,重视补偿保障制度的建立。人与人的天赋差异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一定的经济福利和收入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对那些如残疾人等天生背负负担的人来说,社会补偿保障就更加重要。建立社会补偿保障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支持社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就业是社会成员取得收入的唯一方式,失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做好再就业培训,让失业者掌握一技之长,与社会需求保持相同步伐;二是建立完善医疗和养老机制。中国社会正在步入老龄化,因为计划生育的影响,中国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两个孩子抚养四个老人且有自己的子女需要照顾,负担过重。建立完善医疗和养老机制,减轻社会成员一部分负担也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三是给社会极端贫困人口提供直接的经济资助。
3.中国内容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应有之义
为了使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在当代中国从现实走向现实,实现全面深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改革,就要与中国的国情和中国价值观相结合,完成中国传统正义观念的现代转型,厘清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中国思路,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的公平性,明确改革的价值话语体系。鉴于马克思正义理论与中国传统正义观之间的内在张力,有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深刻的伦理情感来构建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构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式分配正义理论,面对中国现实多样的问题,必须形成有效的理解和有效解决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途径,提升正义追求的价值境界。进而提出受大多数人认可的社会公正原则。
首先,社会公正应该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占据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当各种具有瑕疵和公平的社会现象反复提醒人们重新审视正义观念的现实功能,维护被人认可且有效的分配秩序和营造更加公正的社会风气时,要做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符合正义要求。正义作为一种中国自古以来有之的价值观念,设计当今中国特色的正义语境少不了对传统正义道德论证。为此,我们应该深刻分析社会公正的现实状况,反映社会大多数人对经济发展不平衡,物质分配不均匀的正义诉求,严厉谴责社会不公正现象,营造人们自觉追求的社会氛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反映权利公平,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提出建议。系统设计和具体实施计划要反映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以提出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的原则。
其次,要强调全球化时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精神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需要与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相呼应。要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正义诉求,经中国传统正义观与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相糅合,进一步增强中国人民的生命活力。在正义学说中国化的过程中,实现了现代转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中国语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在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竞争和发展的机会日益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公平正义越来越成为当今中国的社会共识。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要站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精神高地上,倡导符合现实的公平正义观。在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应该辩证地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中勾画出理性论点,总结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现实内涵,与中国文化品格相适应。在此基础上,突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时代精神,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解决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问题。在中国的背景下,我们将更加明确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现实作用,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义观念,形成有效的机制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使所有成员社会可以平等地享受就业和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这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应有之成果。让公平正义之光照亮人的内心世界,也是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理论的建构和中国公平正义的研究。我们要结合中国实际,创造马克思分配正义的中国语境,具有历史耐性,循序渐进,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第一要务,维护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局面,“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改善社会公正的制度环境,打造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全面的舆论监督机制,使社会各界从心底里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柔暖之光,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构建稳定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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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洋(1994.5-)男,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人事处科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