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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案例:中国公民滥用离岸信托的法律风险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通过设立离岸信托来管理和保护其财富。离岸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安排,允许委托人(settlor)将其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指示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离岸信托之所以备受推崇,主要源于其灵活性强、保密性高、税收筹划优势以及有效的资产保护功能。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信托因其制度先进、成熟稳定而成为首选。然而,张兰滥用BVI信托资产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该案例凸显了中国公民在使用离岸信托时可能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即:如果无法正确理解和运用信托的本质属性,滥用信托工具,那么信托极有可能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委托人将失去所有预期利益,反而遭受资产被没收、声誉受损、法律制裁等严重不利后果。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全面剖析张兰案件的事实经过及法院判决,揭示滥用离岸信托的危害,为中国公民理性、恰当地使用离岸信托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离岸信托;法律风险;启示借鉴
一、BVI信托的法律属性
为厘清张兰滥用信托的具体表现,有必要先对信托制度的法律本质有所了解。BVI信托虽然源于英国信托法,但通过地区立法的不断更新和修订,已形成了具有BVI自身特色的信托体系,较之英国本土信托而言更加灵活实用。主要体现在:
(一)强大的资产保护功能。在BVI,信托可有效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免受来自潜在债权人的债务索赔,同时将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有效隔离。这主要依赖于信托设立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真实意图。
(二)信托形式多样。除普通明示信托外,还包括保护型信托(protective trusts)、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s)、资产保护信托(asset protection trusts)等多种类型可供选择,极大拓展了信托的运用范围。
(三)维护委托人权益。为避免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完全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BVI法赋予了委托人诸如保留权力(reserved powers)、反支付规则(anti-Bartlett rules)等多项权利,从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实现适度的权力制衡。
(四)注重保密性。BVI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受益人身份以及信托交易细节均可对外界保密。信托注册登记资料也仅限于有限的官方机构查询。
然而,上述种种灵活优势同样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委托人必须切实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将其真正移交给受托人独立运作。这是信托的核心法理,也是信托法律效力得以确立的根本保证。一旦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事实上仍然直接控制和处分信托财产,那就违背了信托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基本原则,必然导致信托被判定为无效或"虚假信托"。
二、张兰BVI信托案情核心事实
(一)背景
据报道,2014年,为应对与CVI公司的商业纠纷,降低潜在经营风险,张兰决定设立一个BVI离岸信托。她成立了SETL公司作为受托人,表面上持有张兰向信托转移的多项资产和股权。同时她指定了自己的儿子等人作为受益人。从合同形式上看,该信托安排似乎符合了BVI信托法的基本要求。
(二)事实证据显示张兰实质控制资产
但进一步调查和事实却显示,尽管张兰在信托文件中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出让给了SETL公司,她本人在实际运作层面却通过种种措施,继续直接管控着被称作"信托财产"的这些资金和资产:
1.2014年3月,张兰未说明任何正当理由,便直接指示SETL公司从信托中转移出300万美元资金,且她自己声称该转移的目的是为了"税收筹划"。
2.张兰向瑞士信贷银行明确表示,她才是已转入BVI信托的那些资产的"最终实质受益所有人"。她还要求银行对该账户的任何变更提供主动通知。
3.2015年2月,张兰再次在未给出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指示SETL公司从信托中划转出300万美元资金。该笔资金后经查证,被她用于购买美国房地产。
4.在新加坡法院下令冻结SETL公司账户资产之前后,张兰迅速采取行动,试图将相关信托资产先行转移,以规避法院的查封管控。
(三)法院调查认定构成"虚假信托"
新加坡法院在彻底调查此案后,认定张兰尽管在文件上将SETL公司设定为独立的受托人,但事实上她对SETL公司完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换言之,张兰仍可以自由支配那些名义上的"信托资产"。
基于这一发现,法院最终裁定张兰设立的信托构成BVI法所规定的"虚假信托"(illusory trust),并因此判处该信托完全无效。也就是说,张兰无权凭借这个被认定为虚构的信托获得任何法律上的资产保护等实益。
三、法律后果全面解析
结合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到,张兰案例failed成为一个典型的离岸信托滥用负面教材。其危害在于:
(一)信托被判无效,预期利益化为乌有
由于张兰实质上未真正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受托人独立运作,而是一如既往地直接管控信托财产,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她所设立的BVI信托完全无效。
这意味着,张兰将彻底失去借助这个"信托"获取财富管理、资产保护、合法节税筹划等预期利益的能力。更糟的是,之前她投入信托的大量资金和权益,也将被判决直接用于支付她个人的债务、赔偿等。可以说,她的整个"离岸信托"计划功亏一篑。
(二)面临资产被扣押、声誉受损的风险
一旦信托被宣告无效,委托人极有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扣押、追缴之前转移至信托的资产的风险。毕竟这些资产在法律上仍属于委托人个人所有。
同时,因滥用信托工具而被法院严厉指责,必然会给委托人的个人声誉和社会公信力带来严重打击,这在某些情况下或许更为可怕。
(三)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处罚
事实上,滥用离岸信托并非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不当行为被认定存在隐匿、逃税、洗钱等违法动机或后果,那么他们极有可能遭到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刑事调查和起诉,从而面临罚金、拘留乃至入狱的严厉处罚。
四、规范使用离岸信托的建议
可以看出,正确使用与滥用离岸信托之间,存在一条岌岌可危的法律边缘线。稍有越矩,便可能导致毁灭性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建议中国公民在今后使用离岸信托时,应当谨遵以下原则,以避免重蹈张兰案例的覆辙:
(一)充分了解信托制度法理,恪守委托人、受托人的职责边界
要切实认识到信托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真正转移给独立的受托人,而非将受托人混同为自己的"代理人"或"在位经理"。因此委托人在将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应尽量不去干预受托人的正常运作,避免直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谨慎挑选合格受托人,切实监督其履职情况
一方面,中国委托人应选择声誉良好、经验老道、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受托人,避免浑水摸鱼。同时也要格外关注受托人是否真正独立于委托人或其亲属,以免受制于人。
另一方面,适当的监督和制衡也是必要的,例如在信托文件中为委托人保留必要的临时干预权力。但这种干预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
(三)合理选择信托类型,恰当表达设立意图
不同类型的信托在保密程度、税务优势、资产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委托人应根据具体需求合理选择。同时要明确表述设立信托的真实目的,切勿存在逃避税收、债务或洗钱等违法意图,否则将极易导致信托被推翻。
(四)遵循反洗钱、反逃税等法律法规
近年,各国为遏制跨境逃税、洗钱等活动,已加强对境外信托的监管。在设立和运作BVI等离岸信托时,中国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所涉及的税收、反洗钱等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张兰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惨痛却极有价值的教训:中国公民在使用离岸信托的过程中,切勿滥用信托工具、违背信托法理,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信托被法院判定无效,所有预期利益化为泡影,反而可能面临资金被没收、信誉受损、法律制裁等严重不利后果。
相比之下,依法合规管理和运作离岸信托才是上上之选。只有让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信托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于那些期望通过信托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税务筹划、资产保护等目标的中国公民而言,秉持谨慎态度、恪守信托本质,便是避免重蹈张兰覆辙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