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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利用高新技术手段的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相关产业链愈发精细划分,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同一帮助行为,会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结合实务案例,本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立法、区别及定性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帮助犯;竞合犯;界定
网络时代催生了众多新型手段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作为正犯评价,独立入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两高出台《帮信罪司法解释》将帮信罪的运用在实务中有了更确切的依据,帮信罪与诈骗罪两个在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定罪量刑,差别巨大,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量刑多为2年左右,而诈骗罪的帮助犯最高可十年以上,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是实务中的界分难点,关于同一行为的定性问题也是在类案中律师辩护的一个关键点,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围绕两者的区别与定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与实务支持。
一、帮信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一)帮信罪的立法背景及司法现状
网络技术突飞猛进,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成为网络犯罪的关键一环,其法益侵害的程度远远超过了正犯,从本质上已经具备了单独评价侵犯法益的行为,符合独立入罪的条件。在传统共犯理论对其在缺乏正犯的情况下,无法正确且适当评价该类犯罪行为,《关于帮信罪的释解与适用》中对帮信罪的立法背景进行了阐释: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增设帮信罪,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刑法犯罪圈扩张的一种表现,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提供帮助导致公共网络秩序严重损害、公民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的行为法律上无法进行规制的困境进行回应。
帮信罪的主要犯罪行为与出售“两卡”有关,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自帮信罪设立以来,尤其是“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爆发式增长,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从起诉人员看,涉及的地区广泛,全国各地均有,大多数系初犯,从行为方式看,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分工细化的特征突出,涉诉人员呈年轻化趋势,大学生因缺少对于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且容易受到高薪兼职的诱惑,成为犯罪主体,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使用威科先行进行案例搜索,发现判缓刑的比例极小,多数被处于实刑,量刑总体较重。
(二)帮信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
案例1:陈某使用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其中一张卡被冻结,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后依然进行买进卖出的交易行为,随后第二张卡也被冻结,但陈某仍未停止交易,法院认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买卖虚拟货币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构成帮信罪[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司法解释,为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规定是法条竞合观点,提供了司法规定,刑法解释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释明[2],案例1即诠释了帮信罪法条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与诈骗罪帮助犯的规定法条竞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处理,而此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了帮信罪,作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兜底罪名,这一法条的规则内容,也包含了以网路技术等相关手段帮助电信诈骗的行为,因此,当一个行为人的帮助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符合帮信的罪的构成要件,也必然符合诈骗罪共犯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将以帮信罪定罪量刑,而排除依据《诈骗罪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网络帮助电信诈骗帮助犯的法律适用。
二、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区分及界定
案例2:王某一做发布广告业务,2021年9月王某二找到王某一在抖音、百度等媒体平台发布兼职广告,王某一并无该项业务的渠道,于是找到下家王某三代发广告,从中挣取差价,期间广告账户被封,王某一从后台看到:因该账户疑似存在诈骗行为,被多人举报,冻结该账户。王某一让王某二处理投诉并解封该账户,2022年3月,被害人王某四点击抖音上的广告链接后,被骗人民币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在王某一与王某二的合作过程中,广告账户被封,王某一要求王某二解封,足以证明王某一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依旧为其提供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分子建立长期且稳定的联系,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王某一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一、王某一的明知仅为对于上游犯罪分子的实施非法行为的明知,并不明知该非法行为属于电信诈骗行为,从单一帮助发布广告的行为,无法推定王某一与王某二建立长期且稳定的合作关系;二、王某一主观上未有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仅为了获取对价性酬劳而提供发布广告的帮助行为,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三、王某一并未利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方法欺骗他人“自愿”处分财物,而仅是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发布广告的业务,综上,王某一构成帮信罪。
在实务中,存在准确界定帮信罪与诈骗罪罪名之间的界限的问题,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及程度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从主观方面讲,帮信罪仅要求涵盖的明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予以帮助,至于上游犯罪具体是什么类型的网络犯罪不需要明知,用一般人的理解来看,能够认识到上游是犯罪行为,资金来源不明即可[3]。诈骗罪的帮助犯需要具体明知上游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具有共谋的意思联络,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次数和手段,教育水平,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侵犯权益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一般为自然人的公私财物,后者的行为指向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人员并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事前有无通谋,通谋时间先后,对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
[2]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
[3]王心刚,王汇萱.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的区分认定[N].山东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