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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的机制转型
摘要:在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刑事阵地与犯罪关联越来越大。在当前全球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浪潮的背景下,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刑事阵地尤其是网络阵地漏管失控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应顺应时势,完善机制建设、创新阵控手段,积极探索主动管控、信息管控、网上管控、分级管控、奖惩管控的新型阵控机制和手段。
关键词:阵地控制;机制转型;网上管控;主动预警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24年度院级科研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AI诈骗犯罪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HJ2024ZD01)成果;2023年湖北省重点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我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3A003)成果
阵地控制工作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在经济大发展、人财物大流动的动态社会环境下,尤其是全球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浪潮下,刑事阵地与犯罪关联越来越大,如何强化公安机关的阵地控制,实现工作机制转型,使之与“情报主导侦查”、“情指勤舆一体化”等机制建设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打防控一体化格局,已成为当前一项必须思考、积极探索、努力破解的重要课题。现笔者结合实际,就新形势下阵地控制机制转型作一粗浅探讨。
一、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工作面临的现状问题
一是网络犯罪增多,网络阵地存在漏管失控。随着大数据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应用,犯罪分子会敏锐地将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到犯罪活动中,快速、隐蔽、高效地实施犯罪,促进犯罪手段的转型升级,传统犯罪由现实空间转向网络虚拟空间,非接触式犯罪成为常态。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统计,近5年全国共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0万余件,每年平均增幅为42.21%。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6.53%;其次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占比为23.76%。再次为开设赌场和赌博,这四类犯罪合计占到全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77.65%。由此可见,网络虚拟空间已然成为近年来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新的刑事犯罪阵地,网络犯罪分子的上游、中游、下游犯罪都需要借助网络空间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之所以大幅攀升、屡禁不止,除了与其本身具有的犯罪手段虚拟隐蔽、犯罪时空分离跨越、犯罪过程瞬时短暂等固有难点有关,毋容置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客观的反映出网络空间存在漏管失控的现象。
二是新兴行业场所增多,与犯罪关联加大。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易受违法犯罪人员侵害、利用或涉足的各种新兴行业场所不断涌现,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动态的治安环境下,违法犯罪虽然是动态的,但在动态的违法犯罪轨迹中,有其静态的部位,那就是发生在刑事阵地中这些看得见、查得到的物品证据,所以只要我们控制住了刑事阵地,也就掌握了打击犯罪的主动权。尤其是大数据时代日益增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无论是以网络为工具亦或是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案件,在实施网络犯罪前肯定会在网络中进行勾连,在实施网络犯罪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和被害人有网络信息接触,面对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痕迹和信息,要想第一时间进行提取固定并分析案情,物建针对社交软件的网络阵地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鉴于网络犯罪逐利化的特点,银行支付和各类新型支付平台的网络阵地建设也同样显得十分紧迫。而网络时代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带来了更便利更私密更有利于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即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如“闲鱼”、“转转”、“京东回收”、“二手市集”、“闲转”、“阿里拍卖”、“玩物得志”等互联网交易渠道,同时还包括一些审核不严格的网络购物平台以及网站、暗网等。
三是阵地管控脱节、情报信息不畅。按职能划分,刑侦部门主要是运用隐蔽力量等手段对阵地实施秘密控制,而治安主要是对发现的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管理。刑侦部门对阵地施以控制,却没有治安管理的权限,在开展工作时没有强制力、说服力,协调起来较困难;而治安管理部门有管理权,但其管理范围太宽,现有警力与工作量不相适应,从而导致为破案实战服务的意识还不够,且其已经掌握的信息,由于没有实现信息化管理,刑侦部门无法综合分析判断发现可疑或者与已掌握的信息资料查询比对,出现失控、漏控,难以适应打击动态化、系列化、智能化犯罪的需要。因此,在阵地控制工作中,刑侦、治安各有侧重,各自为战,无法形成打、防、管、控的合力,既造成警力和精力上重复投入,也导致阵控点非法交易、人员、物品信息不登记、遇到可疑情况不报告等现象比较突出,很多情报流失,部分阵地存在漏控或处于失控状态。
二、大数据时代制约阵地控制成效的影响因素
一是认识偏差,定位困扰。少数领导和民警对加强刑侦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对阵地控制这一投入大、见效慢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深入、不主动,“轻、难、虚”的模糊思想不同程度的存在已成为阵控工作的“绊脚石”。
二是手段单一,方法滞后。许多基层民警开展阵地控制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单一,方法措施更多地停留于简单布局、简单管控的局面,无法准确把握住网络等新型阵地控制的特点与要求,往往以管代控,管控方式和手段更新缓慢。
三是机制不全,责任不明。首先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阵控工作需要先期投入财力、人力、物力,而现有的经费、警力不足和科技手段滞后都制约了阵地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公安内部的治安、刑侦等部门之间没有就阵地控制工作形成良好的互动协调态势,刑侦信息和治安信息尚待整合,“信息孤岛”现象制约着信息共享,同时也造成许多工作重复建设。最后缺乏配套的考核机制。与对打击工作考核相比,基础工作在考核评判上相对模糊,案(事)后倒查机制也只是停留在雷声大、雨点小的口头方式上,考核、奖惩机制上的缺陷势必使阵控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三、大数据时代加强阵地控制工作的机制转型
一是由被动型控制转向主动型控制。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在把握现状的同时,要利用大数据实现对未来的预测,将主动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将犯罪活动扼杀于萌芽状态。犯罪热点技术就是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将传统方式与大数据相结合的成果,将一定区域的犯罪数量、犯罪种类、特定行业等现实空间的信息数据化,在虚拟空间中以数据组成对应的“热点”,通过数据运算记录现状及发展趋势,以热点的数量及变化实现对犯罪活动的预测。在治安部门“管防式”阵控的基础上,刑侦部门可突出“打击式”阵控,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变“等候式”阵控为“进攻式”阵控,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要经常性开展法制和防范、识别犯罪教育,向他们传授发现、鉴别、收集可疑人员和物品的方法,使其形成一支规模化的社会控制力量。
二是由实体型控制转向网上型控制。阵地控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定的空间,它应当是集时、空、人、物、事于一体的综合性、基础型管控工作。其中,“时”应指犯罪相对集中的时间段;“空”应指易发案的部位;“人”应指组成“犯罪源”的各种活体因素;“物”应指非法获利直接指向的目标;“事”应指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遵循范围无限的原则,就是要在强化日常的管理和控制,把一切与犯罪有关的时、空、人、物、事都视为我们的阵地,进行全方位覆盖的同时,切实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要求,在不间断的分析研判基础上,抓住重点,平洼补缺,做到“犯罪可能要发生到哪里,控制触角就超前延伸到哪里”。所以,应细致筛查,梳理管控布局与犯罪嫌疑人“吃、住、行、销、乐”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偏差,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对辖区新兴、新增等场所、行业尤其是网络空间阵地进行一次全面筛查,重点找准那些没有被及时纳入管控视线的关键目标,对处于零散状态但与违法犯罪行为碰撞概率较高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帮助他们建立行业协会,便于管理并使之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陷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中。
三是由人力型控制转向信息型控制。新形势下特别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应打破传统的管理方式,实施信息化管控,使阵控工作逐步实现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普及型转变。考虑到阵地控制信息内容的不同特点,对旅馆业应督促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信息的准确录入和及时传输;对有明显识别比对标志的信息如二手机交易、机动车维修及交易、典当、废旧物品收购等信息,通过工作要求业主配置电脑在交易点录入信息系统或利用手机短信方式采集上报,再由治安部门或派出所确定专人集中录入;而对金银饰品加工等行业缺乏比对条件的信息,则应实行定期检查并依靠业主的发现报告,以设法抓现行为主。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应将阵控点绘成直观分布图,标注具体位置和业主联系电话,以利于在案件侦破中快速定位识别和指挥作战;在发案后可根据被盗抢物品或嫌疑人的情况,通过手机平台等形式向所有相关业主发布通报,从而实现在第一时间内全方位开展查缉控赃。
四是由统一型控制转向分级型控制。对于出租屋管控,可根据承租人的复杂程度和出租人与管理机关的配合程度实行星级化管理,如“信任级”,“模糊级”,“关注级”,并依据星级高低分别落实不同的管控措施,同时可采取以房东管房客或以房客代表管房客等有效方式实现管控。
五是由行政型控制转向奖惩型控制。应充分运用市场经营的手段来开展工作,采取奖励的办法来弥补其经济损失,特别是对通过提供线索破获案件、抓捕逃犯的,要实行一案一奖,一犯一奖,在业主遇到困难时,主动帮助解决,从而激发他们主动提供情报线索、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态势;同时以签订责任状形式约束业主守法经营,对隐情不报、知赃收赃、销赃的,要加大处罚、打击力度,起到震慑犯罪和杀一儆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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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丹(1979—)女,辽宁营口,副教授,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