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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和雪慧
  
卷宗
2024年21期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了应对不断涌现的数据伦理挑战,前瞻性地防范风险,需要制定针对数据伦理本身特性的道德规范。在数字经济不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完善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问题成为十分重要的一环。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公民个人隐私泄漏、数据利用过程中的数据伦理问题以及对数据合规性的控制监管缺失问题。针对以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立足实践,加强数据伦理教育与宣传,并通过强化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大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建立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等方法来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问题。

关键词:数字经济发展;数据伦理问题;法律规制

Abstract:In order to address the constantly emerging challenges of data ethics and proactively prevent risks, 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ethical norms tailored to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data ethics. In the new situation where the digital economy continues to promot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ing data ethics in the process of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part. At present,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such as personal privacy leakage of citizens, ethical issues in data utilization, and lack of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ver data compliance. In response to the urgent issues mentioned above, China needs to focus on practice, strengthen data ethics education and publicity, and solve data ethics issu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by strengthening and implemen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graded and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big data, and establishing a governance system guid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Keywords: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Data ethics issues; Legal regulation

一、数字经济与数据伦理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际,着眼于推动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围绕为什么要发展数字经济、怎样发展数字经济等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的思想观点。在我国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据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的不断发展进步促进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其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0世纪70年代,为了应对计算机带来的技术问题,促使人们在道德范围内正确使用计算机,学者对计算机伦理展开了研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学者提出信息伦理的概念,设计信息、信息技术、信息系统的使用和滥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信息资源的基本单位愈发重要,数据伦理问题不容忽视。[1]数据伦理作为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所萌生的新问题,对传统的伦理价值观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改变,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伦理问题,它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快捷和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难题亟待解决。对于这些难题,我们应当结合社会实践进行针对性解决,从而使数据伦理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通过数据应用等便利人们的生活。

二、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问题

我国通过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伦理,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的数据技术,另一方面也弥补了我国的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也导致数据技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伦理问题。

(一)公民个人隐私泄漏

首先,未经授权收集、共享公民个人的敏感信息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伴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公民所使用的各种移动设备以及穿戴装备都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公民的言语、表情、睡眠时间以及日常的行动轨迹进行了监管;甚至是在公民访问相关网站的过程中,网站会记录公民的有关信息。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公民的行动轨迹、消费习惯和资产状况等信息,在这种监管之下对公民个人的敏感信息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的大数据推送,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也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干扰和烦恼。

其次,未经授权分析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作出预测。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就是预测,这是基于机器内部的一种算法即云计算技术而言的。它是通过数学算法将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进而预测事情发生的概率。[2]在现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人们的聊天内容或者行为被无形之中进行监测,监测的背后实质上是利用大数据算法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分析,预测个人的喜好、行为习惯以及消费习惯等,从而向其推送与个人的喜好等完全相关的信息,这无疑是一种滥用大数据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数据伦理问题。

(二)数据利用过程中的数据伦理问题

首先,数据的泄露问题。在数据的利用过程中,企业部门往往涉及多重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大多存储在公司的内部设备之中,每个公司的技术水平不一,由于相关数据存在安全漏洞问题,企业的商业秘密数据很有可能受到黑客的攻击,其内部机密数据面临被盗取风险,不利于经济市场的有序发展,无法保障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数据在利用的过程中,数据安全原则强调对数据的安全存储、传输和处理,以防止数据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但是由于数据的复杂性和处理技术水平的有限性,这一原则很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得到落实和应用,数据的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很有可能出现数据侵权、滥用或者泄漏的情况,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在安全漏洞方面存在很大的伦理风险。

其次,数据的滥用问题。数据的使用主体终究是企业的相关主体,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不同人们的主观性的操控下,掌控数据的主体很有可能出现操纵数据以谋取私利的现象出现,或者是将数据用于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屡见不鲜。还有甚者,在制定相关决策的过程中,将数据作为支撑某些歧视性决策的理论,这与数据产生和使用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进步。

(一)对数据合规性的控制监管缺失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近年来对数据伦理日益重视,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伦理规范,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数据伦理建设。但是数据伦理法规属于宏观指导性政策,不具备强制性,需要地方、行业或社会团体制定更为具体的审查办法、细则、规范或指南,便于细化与认真执行。[3]除此之外,很多大数据相关的立法是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初制定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大数据的情况,出现大数据立法过时的问题。

其次,缺乏对大数据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大数据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有序的监督和审查机制才能更好地有序发展。我国国家数据局于2023年10月25日正式揭牌设立,在国务院层面成立国家数据局,全国一盘棋、上下一体化统筹推进数据治理,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格局,解决数据割裂等痛点。[4]国家数据局的建立对于大数据的发展进步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大数据监督和审查机制,如何监督以及审查仍然是大数据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这种监督、审查的不到位,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利益争夺或相互推诿,不利于大数据的有效管理和运行。

三、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据伦理的法律规制路径

每一项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循序渐进的,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较晚,该制度的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我们应当正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完善其治理体系,使其在建设美丽中国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一)加强数据伦理教育与宣传,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1.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数据伦理教育宣传,明确数据方面的道德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应当构建正确的企业数据伦理观,建立一套由各地政府部门对各个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培训的机制,培训的内容即为企业在大数据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应当注重保护的各项事项以及加强企业对数据伦理的认识,由企业负责人牵头,在企业内部开展系列数据伦理教育与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党日活动、分部门普及等方式来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数据伦理教育培训,增强对数据伦理问题的宣传。对于个人来说,各地政府部门可以组织社区工作者通过摆摊宣传、录制视频以及举办宣传讲座等方式来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选取经典案例,提高个人对于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通过对个人进行数据伦理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未经允许滥用个人信息或泄漏个人敏感信息的企业或组织有所忌惮,保护公民个人的敏感信息。

2.应当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数据技术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实施某些行为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自身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通过社会赚取经济利益、享受社会和政策福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明确其应当保护企业的数据和企业掌握的个人敏感信息。对于个人而言,应当通过系列的宣传教育明确自己所享有的保护个人敏感信息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抵制滥用数据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遇到侵权行为或类似的行为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来维护相关主体的隐私权益,从而在社会上营造一种互帮互助维护个人敏感行为的氛围。

(二)对大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1.数据的分类保护

对于数据的分类保护,我们可以将数据划分为不可公开类数据、可公开类数据等类别,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护层级,对于军事机密等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都划分为不可公开类数据,采取最为严格的管理保密措施,不可公开类数据设置采取绝对不可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保密措施;可公开类数据采取公开的原则。对于两类不同类比的数据设置不同的保护层级,采取不同的技术水平对大数据进行划分保护,确保各类数据得到相应严密措施的保护。

2.数据的分级保护

数据的分级保护是在分类保护的基础上,由各地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类别的数据再次划分级别。政府部门依据数据的敏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级汇总,可以将数据分为三级,一级是可公开类数据,即应当面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主要指不涉及公民或者其他相对人隐私部分的数据;二级和三级是针对不可公开类数据进行的级别划分,二级是经自行申请,相关部门审查,可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此类数据主要是指公民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工作单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经有关部门审查申请公开的理由是否正当来决定是否公开;三级是绝对不得公开的数据,此类数据主要是指军事机密等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针对上述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的数据,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详细列举的方式明确两类三级数据的种类、审查实用程序以及违反规定公开的惩罚措施。通过此种方式来保护不同级别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技术平台掌对数据的滥用行为以及由于技术漏洞所导致的数据泄漏等问题,保证数据的安全。

(三)强化和落实数据伦理的法律法规

1.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立法,制定专门的大数据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在现有大数据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大数据法律法规《数据伦理法》作为大数据伦理问题的基础和依据,并不断对该法进行补充完善,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据的更新迭代,使得数据更好地为我们社会发展所服务。同时,不断对现有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进行更新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数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进行规制,将上述宏观的法律法规具体化,从法律层面出台大数据治理体系的细则解决数据伦理问题。

2.地方各级人大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规章制度

在全国人大出台高层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大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针对本地区的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明确大数据企业采集信息及类似活动的法律法规,对于无必要提供个人信息的各种信息采集活动应当禁止。对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客户数据进行挖掘时,应限制某些敏感隐私信息的使用途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数据挖掘者或使用者,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5]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需要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针对本地区的大数据管理进行规定,从而使得大数据的管理更加细化、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完善。

(四)建立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发展的大数据治理体系

政府部门和国家数据局作为数据伦理监管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加强政府部门对数据伦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基础之上,应当实行政府部门引导行业自律发展的大数据伦理治理体系。大数据伦理问题解决的关键实质上在于行业本身的自律,政府部门应当更多地将大数据行业伦理问题的解决交由行业通过自我规范进行解决,以免过多的国家干预反而阻碍数字经济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进步。具体来说,首先,政府部门呼吁相关企业、组织和行业联盟自觉遵守大数据法律和大数据伦理道德,鼓励行业的领头企业建立行业内的行为规范,促进行业内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彼此约束,共同维护大数据的行业秩序发展。其次,在行业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条约后,先行由国家数据局进行审查,避免出现行业垄断的现象,完成实质审查后,由政府牵头发布,增强其权威性。最后,由国家数据局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实时监控企业的行为,与行业内各大组织协同合作,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网站的违约行为或违反数据伦理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严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通过此种方式来构建政府引导、行业内企业和组织共同参与的自我规范约束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数据伦理在我国的监管审查机制的完善发展,避免监管机制缺失带来的系列数据伦理问题。

结语

针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此进行规制。作为现阶段涌现的新型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必须通过加强数据伦理教育用宣传、对大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强化和落实数据伦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建立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等方法对数据伦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和进一步的完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逐渐意识到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发展数字经济,以及大力发展数据技术对于我们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影响力。尽管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伦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只要我们积极学习借鉴他国先进经验,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会摆脱种种的困境,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数据伦理治理体系,数据技术也将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不断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进步,带动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并最终使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跻身发达国家行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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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明.大数据与镜像化生存:对大数据时代的哲学反思[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5(12).

[3]王宇琛.强化数据伦理治理体系建设[J].中国金融,2023(16).

[4]国家数据局揭牌,这是个什么机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0864741949275807&wfr=spider&for=pc&searchword=我国大数据监管部门,2023年12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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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龚向和,宋凡.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J].南京社会科学,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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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和雪慧(2002.2-)女,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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