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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全面小康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是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战略之一,更是增强农村收入、保障农村地区稳定发展的关键。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当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数量增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去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8亿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如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农村地区增收的关键,更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基本权益的必要之举。本文将针对农民工权益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其目的是研究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民工;权益保护
课题项目:2023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023JSYB1530
我国是农业大国,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关键。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乡村经济振兴的良机,农民工权益与就业问题已经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关注。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已经颁布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其宗旨便是保障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在强化农民工自身综合素养的基础上,营造出良好的再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权益已经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更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举措。本文将针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1、农民工权益问题
1.1工伤赔付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工伤赔付问题,相比城镇职工来说,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较为危险、辛苦,工作环境也相对恶劣,很多城镇职工不愿意从事的岗位都由农民工来承担,导致工伤概率、职业病概率相对较高。例如,建筑行业、采矿行业、家政行业等,都是工作环境相对较为恶劣的职业岗位。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为薄弱,认识不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并且用人单位会千方百计的否定工伤,若出现了工伤农民工无法正确维权,无法支付高昂的医药费。例如,2024年4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提及到工伤赔偿维权案例。2021年4月,某便利店老板张某安排黄某从事商品配送等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后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发生争议,黄某遂申请工伤认定。因张某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确认了与便利店存在劳动关系,并现予执行工伤医疗补助金。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会使用不签劳动合同或轮换辞退的方式,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之后,没有途径维权,找不到证据来进行维权。此外,企业对农民工的投保率相对较低,导致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工伤保险。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的参保率相对较低。
1.2劳动保护问题
从客观层次上来看,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缺失。在《劳动法》第3条当中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针对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缺失的情况来看,很多农民工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在就业的过程中则很难与劳动单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则农民工无法依法享有相关的劳动保障。若出现了工伤问题,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则会拖欠工伤费用,导致农民工久病无法治疗。此外,很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没有着落,一些单位甚至根本不给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导致一些农民工外出务工多年,老无所依。针对劳动报酬层次上来说,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报酬违约等问题严重。苏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6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42037元。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逃匿。民工讨薪困难,衍生出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也日益激烈。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休息休假是《劳动法》当中最为重要的农民工权利之一,广大公民享有公民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周末及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二是生病、妇女怀孕休假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个人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双休日工作的劳动报酬应按工作日的150%支付,法定假日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结合当前农民工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很多农民工在就业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强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给劳动补贴的情况,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3就业歧视问题
就业歧视问题也是农民工较为突出的权益问题之一,在社会就业环境当中凸显的农民就业歧视问题屡见不鲜。针对就业机会来说,对农民工实施就业总量控制、就业职业控制、就业工种控制。农民工一半从事的都是较为辛苦的工作,并且收入福利待遇较差,工作环境与工作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良好的劳动资源更多的被城镇职工占据。针对农民工就业进行歧视性收费问题也较为显著,一些就业单位在农民工就业时,需要农民工提交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暂住证、健康证等诸多证件,因为歧视提高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此外,就业待遇上也存在歧视,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总是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同一工种对于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报酬也不同,甚至存在工资拖欠问题。近年来,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严重。甚至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会欺骗农民工,借助“试用期不给予报酬”等方式,在试用期结束之前,便辞退农民工。因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所以给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策略
2.1政府部门加大执法管控力度
为了有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稳定实施,政府必须要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科学合理树立起服务观念,真正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成为服务广大群众的职能部门。科学严格落实农民工权益保护监管责任,扩展劳动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对各个单位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控。构建出完善的执法责任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保障监察管控力度,量化农民工权益保护指标,并且将责任层层下达。落实农民工权益保护权责,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监督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小组头上,并且进行监督考核。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追查机制,对监督执法过程当中出现包庇、腐败等情况进行严格追究,情节严重时应该进行严格惩处。农民工权益保护监督管理职能机关,应该提升执法素质、执法水平,构建出一批工作能力强、监督水平高、作风正派、工作能力与责任心强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监督队伍。例如,苏州市健全“零门槛受案、一站式援助、常态化维权”机制,倾力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对社会当中用人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杜绝用人单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出现,展现出政府部门的执法公正公平。
2.2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农民工权益保障是确保农民安居乐业的关键,更是促进我国乡村振兴的稳步举措。为了真正保障农民工权益,应该完善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制定出适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条例。例如,苏州地区不断完善工伤赔偿标准,《苏州工伤赔偿标准》已经出台,对广大农民工在法律层次上提供保障。只有在法律层次上规范农民工权益保障内容,才可以确保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并且实现我国法律法规的动态化更新完善。制定出专门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并且对劳动歧视进行精准法律意义上的定位,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让广大就业单位认识到劳动歧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针对性的针对农民工群体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消除当前就业市场当中农民工就业无法可依的形式,并且明确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伤保险、劳动报酬补偿等诸多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依法享有我国公民的各项权益。在进行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完善的同时,还应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具备操作性,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强大支撑。
2.3构建农民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
从客观层次上来看,法律援助与咨询的费用相对较高,并且很多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即使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遭受到了利益侵犯也没有途径进行维权。考虑到广大农民工的经济状况,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必须要在社会当中设立免费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维权服务机构。在免费的法律救援机构中向广大农民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为农民工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等服务,切实让广大农民工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切身权益。法律救援机构还应该承担起自身法律服务责任,定期借助新媒体手段来向广大农民工们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知识,借助案例分析等手段,用农民工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工们进行宣传,呼唤起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并且在社会当中构建出一个良好的农民工维权舆论形态,真正减少社会与农民工的偏见。苏州司法行政系统按照“法润江苏 情系民工”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以法治温度抚慰百姓心灵,用法律之伞为民工撑起晴空。苏州开展了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实行“零门槛”受理,做实做优“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全市建成法律援助中心1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70余个、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近700个,纵向上覆盖市、县区、镇(街道)和村(社区),横向上拓展到企业、人才市场、劳动仲裁、信访等领域,将法律援助延伸到了民工权益保护的第一线。在政府的号召之下,苏州市开展了民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全市共办理劳动者权益类法律援助案件5151件,提供法律援助4273人次,挽回经济损失五千余万元。
结束语
总而言之,从客观层次上来看,农民工相比城镇职工的状态是相对较为脆弱、不稳定的,并且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剥削。想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策略,逐步培养农民工维权意识,切实为乡村振兴注入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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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荣荣(1978.04-)女,副教授,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李之凡,女,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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