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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分析

宋家明
  
卷宗
2024年21期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从事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分析。首先,对交易习惯司法解释加以分析,并阐明常见交易习惯以及其应用案例。其次,本文自多角度对交易习惯构成条件进行分析。最后,本文针对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制定有效策略,并站在立法视角下,提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针对交易习惯的完善建议。仅以本文,供我国司法机构借鉴与参考,从而促进其对交易习惯的合理运用,提升民商事司法案件审判水平,增强各种交易习惯的应用水准。

关键词:民商事司法;交易习惯;立法视角

交易习惯是商业和经济交易中一种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或惯例,它起到了可信商业环境的作用,对商业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民间和裁判机关处理商业纠纷中,交易习惯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探究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可让司法机构站在司法视角下,灵活进行交易习惯的规范与控制,从而进一步促进交易习惯得到良好发展。

一、交易习惯解释

(一)交易习惯司法解释

交易习惯是民事交易中的一种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交易习惯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期限、计算单位、质量特点、数量规格、交付地点、承担费用、风险等多个方面。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按照所在行业或当地地区广泛接受的惯例约定这些事项,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处理未作出约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并履行网络交易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交易习惯。没有交易习惯或者交易习惯不能明确认定的,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如上所述,遵守交易习惯有助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在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来解决交易当中发生的纠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情境等因素的存在,交易习惯的适用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甚至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此,在确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范围时需要审慎考虑,避免出现不利于公平交易的情况。

(二)常见交易习惯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交易习惯通常作为一种证据来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契约内容。以下是一些交易习惯在民商事审判中应用的案例。

1.产品质量标准习惯

在一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中,合同规定可选品牌车型的型号、颜色、配置,但未约定具体的车辆结构参数和质保标准。法院认为在汽车销售领域,车辆质量标准和结构参数是普遍约定俗成的事项。因此,法院结合当地汽车市场的交易习惯和标准,并根据“能力依法行使”的原则,判决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当地汽车市场交易习惯的车辆。

2.付款方式习惯

在一家公司向加工企业发运货物且提前向加工企业转账一定比例的价款时,由于货物丢失导致纠纷。法院发现,双方已经建立起一种交易习惯,即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是一种常规的交易方式。同时,提前支付的货款也是一种合理和安全的支付方式。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当给予加工企业提前支付的价款部分退还。

3.经营方习惯

在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中,涉及租期延期,包括租金、租期、租赁方式等未经书面协议。法院确认物业管理与租户一直采用口头协议方式对该种口头协议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和约定,因此这种交易习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处理该案纠纷。

4.市场行为规则习惯

在一个分销商的诉讼中,因为与制造商签订了非独家代理协议,导致分销商投入重金开发市场,但之后制造商又与其他代理商合作。法院认为,在行业中普遍存在分销商的行为规范和惯例,包括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和维护代理商利益等。由于双方签订非独家代理协议,分销商所投入的市场开发费用存在过于乐观的风险,因此法院认为制造商违反了行业惯例的行为,判决制造商应当补偿分销商的经济损失[1]。

二、交易习惯的构成条件

交易习惯是指在一定的商业或经济活动中,由商业行为人普遍遵守并约定的行为规则,是商业实践和经验教训的总结,适用于商业交易全过程,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在此建立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交易习惯的构成条件。

(一)不可违背法律要求与公序良俗

交易习惯的构成条件,首要便是不可违背法律要求与公序良俗。首先,交易习惯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及公序良俗。这意味着这些规则不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法解释等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非法交易习惯并不能用于解决商业纠纷。此外,交易习惯还应遵守公序良俗,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或不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原则精神。因此,商业交易中的习惯须符合法律法规、道德和伦理的要求,确保是公正合理和安全的。如果发现某个领域中某些习惯违背这些规定,那么当事人应该据此采取措施,避免交易习惯在法律上、道德上被否定。

(二)充分考量地域行业标准

交易习惯的构成必考虑地域和行业因素。由于不同行业和地区有各自的商业文化和规则,这些因素会对交易习惯的构成产生影响。因此,在确定交易习惯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的特定文化和历史背景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不同特点。与此同时,交易习惯的构成必须综合考虑现实和行业标准,基于实践和经验,能够反映当地和行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此外,交易习惯的制定不应仅仅取决于理论和学说,而是应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形成。同时,当考虑行业标准时,可以在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制定和推广交易习惯,这将使其更具可靠性和权威性[2]。

三、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问题与对策探究

(一)民商事司法否定情况与对策

交易习惯是在商业活动中经过长期的实践,经交易当事人广泛认可、约定的形成的交易规则,其通常均会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但在民商事司法中,确实存在一些交易习惯被否定的情况,这一情况往往出现在交易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或是交易习惯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安庆中。例如,建筑行业中存在一个交易习惯,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未经建筑局正式批准的材料,但由于在建筑行业中这个行为被普遍接受,因此形成了一个交易习惯。然而,当一项建筑作业出现问题被诉至法院的时,即使这一行为是依照交易习惯进行,因其违反了现行的建筑法规,所以在法庭审理中,这个交易习惯将会被否定。类似的例子在其他行业同样存在,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可能存在一种交易习惯,即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经历较长时间才进行付款,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一种习惯。但当买方利用这一延迟付款的时间期交易习惯进行欺诈行为,法院可能会否定这种交易习惯,因为它侵犯了卖方的权益。

对于上述民商事司法否定交易习惯的问题,首先,公权力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交易习惯的监管,对交易习惯进行理性化、法制化的解释和引导,防止交易习惯偏离公序良俗。其次,立法机关应当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商业活动保持警惕,尽可能地使法律与商业实践相结合,避免与交易习惯冲突。再次,交易当事人应当在签署合同或进行交易时,明确条款,规避交易习惯可能带来的风险。综合分析,在民商事司法中,交易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往往可以调整商业活动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然而,如果交易习惯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或侵害了当事人权益,法院往往会选择否定该交易习惯。因此,交易双方以及相关斯阀门必须警惕交易习惯的潜在陷阱,并采取合理措施来规避可能的风险。

(二)法律渊源规定相对狭窄的问题与对策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和《法官法》第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渊源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寻找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场所。大陆系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将法律渊源的范围限制为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所依据的具体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在法律渊源的范围内,法官可以从中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解释,为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裁决。法官需要严守“法定主义”原则,即只有依法进行裁判才具备合法性,而超出法律范围的裁判是不合法的。“法外执法”,为不受法律制约或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其在法律体系中是非法的。因此,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只依据法律渊源中的相关法律文件,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因此,通常法官判决期间,尽管会一定程度吸收情理、道德、习惯,但处于风险规避以及职责的本能,多数情况会更加倾向选择严格的适法,否则一旦判决期间一方当事人拒不承认交易习惯所具有的效益,到这句话渐渐进入到上诉亦或是法律再审程序之下,在解决纠纷期间,交易习惯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正当性就会遭到质疑。

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因素,在于目前我国并未成立专门针对交易习惯开展调查的相关机构或是具体详细制度,交易习惯在司法审判应用期间适应性会直接受到影响。针对交易习惯法律渊源狭窄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建立交易习惯调查司法机构基础上,应针对民商事司法案件制定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详细的交易习惯调查制度。首先,为准确了解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司法部门应建立一个专门的交易习惯调查机构。该机构可以由政府、商协会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营,依托现有的调研资源和专家团队。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和研究各地区、各行业的交易习惯数据,为司法机关和相关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交易习惯信息。

其次,为了确保交易习惯调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应包括统一的调查方法、数据采集流程、本选择和分析标准等。制定调查制度的同时,还充分考虑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最后,在建立调查机构、制度基础上,司法机构还应培养出一支专业化、高效化的交易习惯调查队伍。实践期间,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法官、仲裁员和相关决策者对交易习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同时,鼓励法学院和其他相关学科开设交易习惯的专业课程,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此外,为有效促进交易习惯调查水平的提升,地方政府应鼓励各地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商协会以及专业组织积极参与交易习惯调查工作、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实践阶段,可通过奖励机制、合作协议等方式,促使各方提供准确的交易习惯数据和实践经验,同时亦可基于信息化技术建立交流平台,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3]。

四、立法视角下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的完善策略

(一)完善《民法典》总则建议

站在立法视角下,基于立法规定交易习惯的法院地位,是有效推动交易习惯在民商事司法案件中适用性提升的有效举措。本文建议将交易习惯纳入官方法律体系中,即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交易习惯具有法律效力,并明确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规范交易习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明确交易习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可以有效解决交易习惯的适用问题等。同时,司法机构应将交易习惯的适用标准纳入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如各地的地方法院可参照本地的商业惯例以及行业习惯。

与此同时,在实现交易习惯立法基础上,各地方法院、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也应加大对交易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加快推广交易习惯,不断完善交易习俗法律体系。

(二)完善《民事诉讼法》建议

关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可将其分为两大类型。其一,若案件当事人从事相同行业、职业,在对行业、职业内某一种交易习惯主张期间,主张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当地或是行业中该交易习惯的存在,并且双方在订立合同期间,应当均知晓这一交易习惯。针对主张存在特定交易习惯的一方,其需要证明争议纠纷发生之前,双方经常性采用这一交易习惯。此刻,法官应当基于上述内容,面向主张交易习惯的当事人阐明,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为第一次交易以及以往如何完成交易。然而,因交易习惯是民商事交易中惯性行为,本身不存在成文规定,因此可以对交易习惯产生直接证明的书面证据通常较少,当事人需要面临较大的举证难度。针对这一类型,本文建议法官在审判期间,应在确保满足“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前提下主动采取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分析的形式,合理判断、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交易习惯证据,从而认定交易事实。针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亦或是依据已知事实、日常经验法则可有效推理交易习惯,应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同时推定对方知道、应当知道的这一交易习惯。其二,在当事人并未从事相同职业、行业条件下,主张的一方不仅具有举证证明交易习惯的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证明对方知晓这一交易习惯,或举证已经向对方说明、告知这一交易习惯的责任。否则,主张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不可强制要求对方接受这一交易习惯[4]。

结语

交易习惯作为一个补充性的法律规则,既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动力,也为商业实践提供了相对稳定、公正、可预期的参照标准。综上分析,在民商事司法视角下,交易习惯的构成条件,其一在于不可违背法律要求与公序良俗,其二在于充分考量地域行业标准。针对交易习惯在民商事司法否定情况,本文提出加强行业交易监管、实现交易习惯法制化与理性化引导以及当事人规避交易习惯风险的策略,针对交易习惯法律渊源规定相对狭窄的问题,提出建立交易习惯调查机构、制定相关制度的策略。与此同时,本文站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提出在《民法典》总则加入交易习惯法律地位、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举证责任的策略。仅以本文,推动交易习惯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审判中的适应性有效提升,确保法官可公正判决案件,保障涉案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丁国峰,王紫娇.论《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理解与适用[J].民间法,2022,30(02):261-277.

[2]金亚丽.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J].民间法,2022,30(02):228-239.

[3]黄娅琴,张静静.《民法典》中的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研究[J].民间法,2022,30(02):278-297.

[4]张水英.我国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J].法制与社会,2020(04):216-217.

作者简介

宋家明(1965.01-)男,汉族,法学硕士,律师,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建设工程,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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