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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变化

张丹
  
卷宗
2024年32期
云南警官学院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行为始终持有“零容忍”的态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也随之不断调整,侧面反映着各个时期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态度。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也经历了一个由严趋缓再转严的过程,并存在着过分依赖刑事处罚,毒品综合治理手段、机制尚需完善,新类型毒品犯罪泛滥带来的挑战等问题。因此,需要理性认识刑罚作用,加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

关键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毒品问题不仅严重危害着公民个体的身体健康,更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安宁稳定。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几乎不间断地对毒品犯罪进行打击,同时,禁毒工作也在因时因势的开展,回顾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变化过程,“以史为镜”从刑事政策的不断演化过程总结经验,对于新时代,国内国际毒情形势发生的重大深刻变化,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禁毒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毒品犯罪立法演变

我国早在195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贩条例》,其中规定了对制造、贩卖、运输送、走私入境、武装种植毒品或者主谋者的法定刑,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1979年《刑法》第171条,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最高法定刑规定为15年有期徒刑。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境外毒品也源源不断的进入国内,随之毒品犯罪案件一时迅猛抬头,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贩毒罪法定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至死刑。随着国内毒情形势的转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增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专门规定了走私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1990年我国针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要求,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等毒品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持从严惩处的态度。

1997年《刑法》中,充分体现了毒品犯罪从重惩处的原则,并且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刑法》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这一毒品种类,同时列举了诸如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明确加入了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概念,使得打击毒品犯罪有法可依。二是明确规定了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具体标准,为基层的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处理依据,在刑罚方面也异常严格,将法定刑提高至最高可判处死刑。三是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附加刑规定,由以前的可以选处或并处罚金变更为对于毒品犯罪一律均处罚金。四是加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例如:《刑法》第347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刑法》也吸收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特征

(一)毒品刑事政策与国情紧密相连

从我国建国初期,中国人民从日军侵华战争、国民党政权水深火热中一路艰辛的走了出来,日军推行的毒害中国政策,以及国民党政府以毒养军,强迫农民种植罂粟等等恶行,导致了中华大地饱受烟毒之苦。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禁烟运动彻底禁绝了在中华大地上泛滥已久的烟毒问题,创建了一个伟大的“无毒国家”。改革开放以后,打开国门走出去的同时,毒品也逐步在国内泛滥起来,毒品犯罪不断影响着人们对于安宁、平和的社会秩序的向往,我国针对毒品泛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从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来看,经历了建国初期以“严”为主基调,到改革开放前刑事政策较为宽缓,再到改革开放后,重申“严刑禁毒”主基调,并长时间保持该禁毒态度。

(二)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与国际禁毒工作接轨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中国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尚未与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时期,我国基本上制止了毒品的境外输入。随着改革开放,毒品问题在我国逐渐蔓延泛滥,我国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禁毒合作,从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加入和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多个国际禁毒公约,在刑法等法律和立法文件中也参照禁毒公约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仍以“严”为主

从毒品犯罪刑法规定来看。除1979年刑法没有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性较大的毒品犯罪设定无期徒刑、死刑外,新中国各个时期的法律和立法文件中均对于此类危害行为设定了无期徒刑、死刑这样的重刑,同时在1997年刑法中又设置了毒品再犯这一从重处罚的规定。法定刑增高至无期徒刑、死刑,一方面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生命的方式惩罚毒品犯罪起到了无可比拟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将死刑、无期徒刑作为惩罚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的武器,也符合我国从古至今,大多数人所支持的重刑思想,并持续至今。

三、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毒品犯罪重刑率偏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从严打击的量刑指引。这一原因,可以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严打”刑事政策中窥得,某种程度上说,过分依赖刑罚的种子,在那个时候就已经种下,对于现阶段,“严刑禁毒”的刑事政策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刑法的功能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保障人权,为了达到震慑毒品犯罪的目的,而对于毒品犯罪分子苛以相较其他犯罪分子更重的刑罚,甚至会重于一些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分子,量刑不均导致“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层面受到挑战,刑法的基本功能某种程度上产生偏离。

(二)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要求不仅依靠刑事打击,还需结合预防教育、社会帮教、医疗康复等多方面措施,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从而达到系统、全面的毒品问题治理效果。

从源头上切断毒品问题,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是关键环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化学技术日益进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传统禁毒宣传教育手段面临挑战。与常见毒品相比伪装性强是新型毒品的最大特点看上去常见的瓶装饮料、可爱的彩色糖果、一枚枚小小的邮票,都可能是新型毒品的变装,例如:“上头电子烟”、“咔哇潮饮”、“笑气”等为典型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这些极具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的新型毒品,极易被不知情的年轻人吸食,其隐蔽性强、成瘾性强、毒性强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威胁极大。我国目前的禁毒宣传内容陈旧,宣传手段单一,某种程度上来说,已于现阶段毒品发展趋势有所脱节,从毒品预防工作来看,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疲于应对考核,工作浮于表面。

毒品犯罪分子“以贩养吸”,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供继续吸食毒品的吸毒人员屡见不鲜。因此,挽救吸毒者避免其向毒品犯罪分子转化是毒品犯罪预防上的重要部分。吸毒人员回归社员会难的问题,困扰着每一个决心戒毒,好好生活的吸毒人员,但是找工作难、周围人的排斥,使得他们在成为“边缘人”后,又不由自主的回归原来的“毒圈”,从而再次复吸,深陷毒品的泥沼之中。

(三)难以应对新类型毒品犯罪带来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新类型毒品相继出现,并逐渐取代了传统毒品成为主流。其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成瘾性高、蔓延性快的特点,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和防控上面临更大难度。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某种毒品列入管制目录,需要经过周密的认定以及批准,因而导致在列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导致新型毒品已经泛滥,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之后,我国才开始对该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一些新型毒品犯罪未能及时对其加以重视,导致部分地区新型毒品犯罪泛滥,但缺乏相应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予以打击处理。

四、完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理性认识刑罚的作用

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仍以“严”为主基调,注重“以打开路”,刑法在毒品犯罪管制中的作用被过分强调。我国应当认识到刑罚的严厉程度与降低犯罪率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对于毒品犯罪分子我们应该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分类分情况处理,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在毒品犯罪刑事处理内部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总体刑事司法趋向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总体刑事审判量刑均衡,实现“罪行相一致”原则在司法中的实践。

我国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中要明确认识到刑法的歉抑性、补充性原则,认识到刑法并不是处理一切问题的万金油,而是其他法律的后盾,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可适用刑法,因此,对于毒品犯罪问题,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多层次、全方位地预防和治理毒品犯罪。

(二)加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

一是禁毒宣传教育的完善。我国毒品宣传教育应当在对象上加以细化,在内容上不断更新。第三代新型毒品常被包装成普通商品,迷惑性极强,毒品犯罪分子常以其进行伪装,诱惑青少年进行吸食。因此,禁毒宣传教育应该加强毒品宣传的针对性,针对新型毒品外观迷惑性强、伪装形态多样、公众知悉度较低的特点,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尤其加强在青少年群体中第三代毒品的宣传工作,不给毒品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禁毒宣传教育手段应当与时俱进,要主动运用现代科技,推出一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禁毒宣传产品,如互动式线上课程、VR体验等,让毒品预防宣传也更符合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规律,真正让未成年人在禁毒宣传教育中树立远离毒品的意识。

二是完善社会帮扶保障制度。社会大众对于吸毒人群往往充满了歧视和偏见,人人避之不及。但是,吸毒者同样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所以不仅仅应当在生理上帮助其戒断毒瘾、恢复健康,还应当在心理上对其进行治疗,更重要的是的是在社会层面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支持和机会。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扶体系,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复吸的可能性。同时,公众教育也需加强,消除对吸毒者的歧视,营造一个包容、理解的社会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国际禁毒合作

我国毗邻“金三角”和“金新月”等国际毒源地。为打击跨境贩毒等国际毒品犯罪,中国必须加强与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毒品犯罪。近年来,从北美流入的大麻和在南美洲过境贩运可卡因的情况尤为突出。目前,我国与美洲国家在禁毒方面的合作还不充分,亟需在深化情报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跨境毒品犯罪问题。同时,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应积极与国际接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吸收其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方面的成功经验。

结语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逐渐从“打击”转向“治理”。随着《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立了毒品综合治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不断调整与规范终将引领我们打赢新时代人民禁毒战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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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丹(1995-)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学本科(研究生在读),云南警官学院2022级警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禁毒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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