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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刘树人
  
卷宗
2022年4期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民法典》通过八条条文对无因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九百八十条所规定的“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即为不真正无因管理。与真正无因管理相比较,二者的不同在于不真正无因管理缺少管理意思。本文从对管理意思的论述展开,进而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加以说明,之后再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三种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后果加以说明。

关键词: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信的管理;不法的管理;幻想的管理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这一节中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无因管理是债权的发生原因之一,之后在第一百二十一条总括界定了无因管理关系。第二部分是在合同编准合同分编中用六个条文对无因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涉及了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要件和效果、管理人的义务和适用委托合同规定这几个方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的事务进行了管理,但二者之前并不存在事前的约定或者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管理人是出于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从该条文中可以得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行为、管理意思和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而不真正无因管理就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出去管理自己的事务,或者明知这是他人的事务却以自己的意志管理。与真正无因管理相比较,缺少了管理意思这一要件。因此,想要研究不真正无因管理,首先就要探究“管理意思”。

一、管理意思与不真正无因管理

(一)管理意思

根据梅迪库斯在《德国债法分论》中“管理事务必须是为他人管理,即所称的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1]的论述,此种意思要求管理人明确的知悉自己所进行管理的时候并不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详细来讲,其一,要求管理人明确知道是在管理自己而非他人的事务,也要求管理人知晓此行为的利益将归为自己所有;其二,要求管理人知晓管理行为的利益将属于自己这一前提,也要求管理行为是出于此种目的而去进行管理行为[2]。此种意思,体现为管理人的行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但同时也要明确,对管理人管理行为的认定,不要求完全利他,也可以兼为自己的利益。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的是管理人出于自身希望获得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而对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明知这并不属于自己的事务却在主观上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不真正无因管理也会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存在以下特点,首先,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因为其在主观上存在问题,错误地将他人的事务作为了自己的事务,更甚是明确知晓事务不属于自己事务却依然进行管理。其次,管理人进行管理,目的在于保证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失,而不是出于保护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最后,不真正无因管理也依旧会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在受益人所获利益范围内,管理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具体类型与法律效果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管理人误以为他人的事务属于自己的事务,因此对其进行了管理;第二,管理人明确地知道此事务是他人的事务,却依旧将其当成自己的事务进行处理;第三,管理人误以为自己的事务是属于他人的事务从而对其进行了管理。在学说上,上述三种类型成为不法的管理、误信的管理和幻想的管理[3]。

(一)误信的管理

误信的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事实。例如,甲将物品遗落在乙家,乙误以为此物品为自己所有而加以保管。此种情况下,甲可以向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认定此种情况下乙所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效力范围前,需要先对乙的占有类型加以认定,如果乙对于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没有过错(例如此物品为甲乙各有一个相同的物品),则乙作为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向甲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

依据《民法典》规定,管理事务不属于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时,但因管理行为而受益的被管理人应当在所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需要偿还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而支出的不可避免的费用。故乙还可以据此向受益人甲主张其所支出的不可避免的费用,但应以甲获得的利益范围为限。如果乙对于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有过错,则需要考察乙是否构成恶意占有。如果乙的行为满足了恶意占有的要件,可能需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乙因占有期间因占有甲的物品而享有占有利益这一事实,也可以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甲对于此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可以将例子继续拓展,探讨物品损毁或者乙将物品遗弃时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甲有两种救济手段,一是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具体而言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二是通过债权法的救济方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甲根据《民法典》第235条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无需考虑乙是否存在过错,即可要求乙返还原物及孳息。若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还需判断管理人乙对于将甲的事务误信为自己的事务这一认识是否存在过错。

(二)不法的管理

不法的管理指的是管理人明知此事务是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他人的事务,但依旧将其当成自己的事务加以管理。《德国民法典》在第2款对不法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将不法管理定义为管理人虽知道自己无权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的来对待却这样做[4]。对此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定义不法管理时,要求管理人其实是明确知晓所管理的事务并不是他人的事务,在主观上要求为了自己的利益,客观上要求管理人将所产生的利益属于了自己,并不具有违法阻却性[5]。

如同在误信的管理的论述一样,将继续通过举例的方式对不法的管理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举例为甲明知电脑为乙所有,但仍将此电脑作为自己的物,将电脑出卖给第三人。此例中,甲通过实施管理行为,使自己获得利益,使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和乙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甲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这构成了不当得利。但根据通说,不当得利这一制度在于消除所获得的利益,故当损失小于得利时,损失作为应返还的数额。则在本例中,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可以因此获得的赔偿,则仅仅是因为甲买卖电脑所导致的损失,有失公允。甲明知电脑归乙所有而当做自己的物擅自出卖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损害,甲在主观上也存在对此的故意,这满足的定义侵权行为的要件。所以,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要求甲偿还其行为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另外,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针对此种情形下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会有失公允的情况,为了规避此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980条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案例中的乙,可以主张受益人享有管理行为的利益,有权利向甲请求把出售电脑的全部价款偿还给自己[6]。

(三)幻想的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此事务实际上是自己的事务,但管理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事务,而进行了管理。例如,甲误以为实际上为自己所有的牲畜为乙所有,故将该牲畜返还给乙,之后甲得知事实后,向乙主张返还。幻想管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是因为管理人的过错,把其实是属于自己的事务,错误的当成了是他人的事务。幻想的管理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管理人对本属于自己的事务发生了错误的认知,其二是管理人对事务加以处分。两个阶段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事务,当其还受管理人控制时,其实际上依旧是管理人对自己的事务加以管理,此阶段与第三人并未发生其他的法律关系。仅仅在管理人对于其手中的事务加以处分,才会存在与第三人发生新的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对于上述示例,根据《法国民法典》(新债法)第1301-5条规定,甲可以要求乙归还牲畜,其法理依据为不当得利返还。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甲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两种救济手段。乙通过占有甲的牲畜,使自己获得利益,使甲受有损失,乙获得利益和甲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因为乙获得的利益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上的支持,所以其行为符合了不当得利的所有构成要件,属于权益侵害型的不当得利[7]。据此,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甲可以请求返还其属于自己的利益。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甲有权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占有。

参考文献

[1]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叶增胜.德国法上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通过对德国民法第687条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1).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9.

[4]陈卫东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M],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崔建远.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J],当代法学,2020(3).

[7]宋渊智.不真正无因管理研究——从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之法律调整分析出发[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

刘树人(1998.5——),男,汉族,山东济南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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