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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可版权性探析

杨委东
  
卷宗
2022年4期
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摘要:表情包的版权地位是亟待解决的难题。通过对表情包分类,探讨可版权性原则中的作品原则,分别对不同类型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确定“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以及“对真人形象进行动漫化加工而成的表情包”具有可版权性,而“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并添加其他要素而成的表情包”的可版权性不能一概而论以及“直接对他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而产生的表情包”不具有可版权性,从而更好地厘清各类表情包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关键词:表情包;可版权性;作品

Abstract:The copyright status of emoticons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By classifying emoticons, discussing the principles of works in the principle of copyright ability, analyzing the copyright ability of different types of emoticons, and determining “the emoticons made from original animation” and "the emoticons made by animation processing of real images The copyrightable expression packs are copyright able, while the copyright ability of  “expression packs obtained by intercepting real photos or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nd adding other elements” cannot be generalized and “expressions generated by directly intercepting other people’s photos or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Package" is not copyrightable, so as to better clarify whether various emoticons are copyrightable.

一、引言

随着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表情包逐渐融入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之中。据《2019年微信年度数据报告》显示,仅2019年一年用户在平台上使用表情包共计约6.8万亿次。然而,我国的表情包市场鱼龙混杂。面对多样的表情包,其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了阻碍表情包发展的一大障碍。一些商家未经制作者授权恶意使用其表情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表情包制作者对于表情包的著作权。然而,我们对表情包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是不是所有的表情包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将现有的表情包进行分类,明确哪些种类的表情包具值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表情包的分类

目前表情包市场中的表情包良莠不齐,因此笔者将依据表情包利用的素材不同对表情包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类别的表情包进行分析。

(一)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

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是表情包的最初形态,制作者通过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动漫形象,对其具有个性的表情或者动作进行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情感表达并以各类绘图软件为载体,呈现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这一类表情包需要制作者前期的投入成本巨大,不仅要自己创造收集素材,还要对素材进行智力性加工。以表情包兔斯基为例,作者王卯卯以日常生活为创作源泉,制作出了用以表达情感的兔斯基动漫形象,兔斯基从创作伊始到最终以表情包的形式呈现于网络的过程之中凝聚了创作者巨大的智力劳动,最终为众多网友所喜爱。

(二)通过对真人形象进行动漫化加工而成的表情包

表情包制作者在制作通过对真人照片进行动漫化加工而成的表情包的过程中,制作者首先会收集真人照片,在大量总结出形象特征后通过艺术性手法夸大人物形象特征最后产生一个基于该真人的动漫形象。此类动漫形象的产生基于现实中某个人物的形象并进行改造。该动漫形象与真人有紧密的关联性,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在传播过程中社会公众足以通过该表情包辨认出原人物形象。以“姚明表情包”为例,该表情包是媒体在2004年拍摄的摄影作品,由于表情富有喜感,所引起的反响热烈,因此便有网友以该摄影作品为模板进行创作,制作出了“姚明表情包”。该表情包一经发布便在网络上爆火,深受广大网友所喜爱。

(三)通过对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并添加其他要素而成的表情包

与第二类相同的是,通过对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并添加其他要素而成的表情包在制作的过程中,也会先对真人照片或影视作品及其视频片段进行收集,并筛选现有素材;不同的是,该类表情包并不会以现有素材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而产生全新的内容,而是以现有素材为样本,在其中添加其他元素,例如艺术字符,文字等,通过诸如此类的加工从而完成表情包的制作。以“游乐王子表情包”为例,游乐王子是电视剧《巴啦啦小魔仙》里的人物,以其吐字不清而在互联网中大热。因此,网友通过对电视剧里的部分场景进行截取,并配以文字来吐槽游乐王子吐字不清的特征,从而达到博众人一乐的效果。

(四)直接对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而产生的表情包

直接对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而产生的表情包主要基于平台附属的表情包制作功能而得到发展。微信团队于2016年上线了“添加至表情包”功能,该功能极大地简化了微信用户制作表情包的方法,微信用户仅需通过网络下载图片或对影视作品进行截取,即可通过微信平台中的“添加表情包”功能制作出一个简单的表情包。这一类表情包的制作最为简单,因此也是网民最常制作表情包的方式,这也导致了这一类表情包在网络上数量多,使用范围广。然而,这一类表情包也因为难以溯源,因此通常很难确定表情包的制作者。

三、表情包的可版权性

(一)可版权性的定义

表情包的可版权性,指表情包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可能性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论述表情包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实质上应讨论表情包是否可以落入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范围内,以此来确定表情包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表情包与可版权性之间的关联性

表情包与版权之间具有关联性是认定表情包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前提。表情包与可版权性之间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表情包的制作类似于作品的创作过程,有一些表情包的制作是一种从无到有的创作,如上文所述的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这一类表情包并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实质性模仿,在制作表情包的整个过程中,表情包制作者不仅要进行创新与构思,还要求制作者能够掌握一些计算机技术。②而有一些表情包是对现有作品的模仿与加工,例如上述通过对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并添加其他要素而成的表情包,这些表情包都是对于现有的作品进行改编,网络受众也能感受到制作完成后的表情包对于原作品的引用。这种经过再创作而得来的表情包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这类表情包与版权也有一定的关联度。第二,版权来源于作品,而表情包的呈现形式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有一些表情包类似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此类表情包主要是一些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等,例如“小蓝和他的朋友们”系列表情包,制作者通过构思出小蓝这一卡通形象并以其特定的动作或表情传达了独特的思想。由此可见,表情包与版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位表情包与可版权性的探讨奠定了基础。

(三)对表情包可版权性的认定原则

(1)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如果承认对有关思想,情感本身的专有权利,就会束缚思想的传播,妨碍不同作品的创作。任何表情包均符合可复制性这一条件,这是由于表情包的固有属性决定的。表情包的传播依靠互联网技术,其发表于互联网之后都会在网络上产生“痕迹”,存储于计算机服务器上。因此所有的表情包都具有可复制性。

(2)独创性

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而不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抄袭而来的。在我国,可以将独创性理解为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2]根据王坤的观点,作品是由各种要素构成,从来源上看,可将作品要素分为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两种。其中,增量要素是作者在作品中增添的知识要素。这些增量要素反映著作人的愿望、意志、情感、技巧和创造能力,构成作品之原质。独创性本质就是要具有一定的增量要素,创作的本质也就是添加增量要素的过程。因此在判断表情包是否属于作品上,应着重判断表情包是否存在增量要素。[1]

(四)对不同类表情包可版权性的认定

1.对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认定

对于原创动漫制作而成的表情包,制作者通过独立构思设计出全新的形象,对其表情或动作的设计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于具有丰富,完整形象的表情包来说,其应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具有可版权性。

2.对真人形象进行动漫化加工而成的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认定

对真人形象进行动漫化加工而成的表情包是基于特定人的特定形象进行的动漫化加工,这类表情包一般都是利用现有作品,如他人对该真人拍摄的摄影作品,或者真人在某一影视作品中的影视形象为蓝本而进行制作,也就是制作者基于已有作品,在其基础之上进行了添加增量要素的工作,使其具有了新的艺术价值。制作人创造出的形象本身具备了全新的艺术风格,符合作品的实质属性,属于美术作品,具有可版权性。

3.对真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并添加其他要素而成的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认定

这一类表情包主要是通过截取照片或影视作品后,在其基础之上增加评论性语言或插画等,用以表达制作者与使用者的情绪与见解。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评价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从四种方面进行特定情形分析: 新作品的创作意图与特性; 原作品的性质; 在量和质整体上使用原作品的比例; 对原作品实际与潜在市场的经济影响。[4]此种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认定主要应考虑其独创性是否高于对已有作品使用的部分。如果其独创性高于已有作品使用的部分,则具有可版权性,反之则不具有可版权性。

4.直接对他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而产生的表情包

对他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而产生的表情包是将他人已有作品转用到表情包领域,这一类表情包的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并未添加任何增量要素,而是直接对已有的作品进行引用,以原作品中的该片段所要表达的含义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并未有智力性的劳动,因此直接对他人照片或者影视作品进行截取而产生的表情包不具有独创性。

四、结语

考虑到目前的立法实践与互联网表情包市场的状况,将表情包明确作为著作权法索要保护的客体仍有一定困难。虽然表情包能够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存于网络市场中,但表情包的版权地位仍需通过立法加以确定。通过确定表情包可版权性的判断原则以及分析不同类表情包的可版权性对不符合版权保护范畴的表情包进行剔除,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可受版权法保护的表情包的范围,能够为表情包制作者确定其制作的表情包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好的技术指导,为表情包制作者制作出更精良的表情包带来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坤.论作品的独创性——以对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为分析起点[J].知识产权,2014(04):15-22.

[2]白娟娟.作品独创性认定研究[D].兰州理工大学,2019.

[3]李丽辉,迟浩早田.对我国表情包可版权性及版权保护的思考[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03):49-55.

[4]董超格,薛建兰.网络表情包使用的侵权分析[J].出版广角,2018(14):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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