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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体现

邹坤坤
  
卷宗
2022年7期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自春秋战国以来,经历了百家争鸣的儒家与法家可谓势同水火,但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两家的关系就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或许法家比之儒家仍然有些顽固,但儒家已经开始促成法与儒的融合,这也正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开端,官方意识形态的力量向法律实践指导思想侵袭,慢慢化敌为我用。而越来越多儒家思想充斥于法律中的情形正是这一进程的最直接的体现,儒家思想中的“礼教”、“德治”等逐渐与法治的内核相互交融,构成了极具儒家特色的古代法律模式。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德治;礼治;法治

引言

在探讨本篇前,需要给法律儒家化做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也即什么是“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是针对汉代儒家兴盛时期的引经注法运动而提出的儒家思想进入法制领域的过程,这一时期,儒家学者引儒家思想中的德治、礼治精神而入律令,从而使得儒家核心思想牢牢嵌刻进法规律令之中。瞿同祖先生也曾在其著作中提出法律儒家化的命题,并对被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观念所支配的中国古代法律做了详尽介绍[1]。

法律儒家化的这一进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儒家学者长期的努力,也经过了不同思想的碰撞,并跨越漫长的历史时期而最终形成了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种法律模式。同时这一法律模式也是我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基础与肇始,只要是探讨我国古代传统法律的相关问题,就很难脱离这一模式。在这一模式的嬗变中或者说是这一进程发展过程中,一个核心点引人注目,那就是儒家经典中所蕴含的思想一直居于较为首要的位置,可谓谈律令难以脱离经典,圣人先哲的思想经过后世儒家学者的取舍,与所吸取的别家思想一起推动着法律儒家化。

儒家思想内涵广泛,且分支众多,彼此之间尚有争议。如有人曾言:“孔子之后,儒分为八”;当然还有今文流派与古文流派的争议,在这里简单延伸一下:今文与古文之别是自秦始皇焚书坑儒后形成的,今文流派是指由宿儒凭借记忆回忆典籍而教授弟子的学者群体;而古文流派则是以后来逐渐发现的被埋藏的儒家经书为经典的一群儒家学者。这两者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今文流派重社会实践,视孔子为托古改制的先师,重在变;古文流派则注重王道礼制以及道德理念,重在常。但此两者对法律儒家化都产生了自己的影响,不过是影响的阶段和内容有所不同罢了。

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德治”及“仁爱”等思想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也一直是研究法律儒家化的核心考察点。

一、法律儒家化的最高理想:礼治

传统社会剖开其表象可以将其视为“人治”社会,但对于“礼治”的追求却是古圣先贤一直以来的夙愿。礼治可以称得上是儒家学者所追求的最高政治理想,这一点在孔子的思想中也可以直接发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从这里可以窥见一些儒家对礼的价值评价,即礼是一种维持与确定秩序的手段或者说是工具。但如果完全将其视为工具,则过于功利主义了,礼也是一种理想、一种和谐社会的追求。

(一)礼的起源与演变

礼之概念上的祖先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也就是我国历史上提到的三皇五帝时期。按照现在的研究表明,当时可能正处于原始社会晚期,私有制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部落联盟制正在逐渐向奴隶制演化。部落联盟的首领为维护自身权威,往往借助祭祀——这一传统的神化自身、确立尊卑的方式——来确立一个便于自己统治的秩序。这一秩序体现于祭祀时的位次、分配祭品的份额以及祭祀的资格问题等,这就是礼的起源。随着后来进入奴隶制时期,这一祭祀模式被保存固定下来,逐渐形成了“礼”这一维护统治秩序的模式。

(二)“礼”入律令,礼治实践

以魏晋时期的制定《律》、《令》过程为例,《礼记·中庸》曾言“威仪三千”,故在制定《泰始律》时,制定者就提出了礼法合一,要注重礼与法的相结合。故而删减曹魏以来的《律》、《令》数千条,以成就“律令三千条”的儒家理想形式。这一情况虽然只是从表面上说明儒家经典中的“礼治”思想融于古代法律中,但礼治对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已经展现出来。按儒经所含的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改造法律的实践已经十分明显[2]。

二、法律儒家化的道德理念:德治

德治的核心是什么?按道理来说可以分为对上下两个范围领域的人员的规范。在上,是对统治阶层的统治者的道德约束,通过道德来限制其一定的权力,但是由于所处时代的局限性,这一约束收效不大。在下,即是对下层普通民众的道德教化,以德牧民。

(一)德治的神圣价值

道德往往是先于律令而产生的,其来源极大可能是惯例的精炼与升华。道德逐渐占据古代法律的主导地位的发生是处于古文经学兴盛之时,因为古文流派倡导古文经典的王道神圣价值观念,提倡纲常伦理。故法律儒家化吸取这些有利于上层统治者的观念,在律令中蕴含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的存在为法律的施行大有裨益,法律的施行过去依托人们的习惯,通过迎合社会群体的心理状态而实现法律的通行。这种心理状态成为道德观念的催化剂,并使得依托道德观念施行法治获得神圣价值。

(二)德治的中层环节——宣扬者

如果将德治的神圣价值、德治的传播者和德治的落实比作一个金字塔结构,那么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模式,德治不可缺少将其理念传播到民间的实践者。依托德治的神圣价值维护社会秩序,必然需要打通这一价值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在历史的过程中,宣扬德治者从不属于少数派,依托德治是施行王道教化的前提。儒家思想流派中践行此道者如过江之鲫,可谓人才济济。从孔子开始,直到后世的儒家学者,都为沟通德治的神圣价值与其在社会实践中的落实而不断努力。

(三)德治在法律儒家化中的落实

德治还是要对下层平民起作用才能发挥其真正价值,德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仅具备神圣价值与中层的宣扬者还远远不够。只有德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其功效。法律儒家化倡导德治亦不是偶然,在经过暴秦苛法亡国的教训后,统治者开始避免过于激烈、对抗式的治民方式。德治就是十分完美的一个替代方案:其功能主义的价值极好地避免了法家狭隘法治的局限性。德治妥善调和了法家法治会出现的僵硬化的矛盾,化解了“囚徒困境”[3],进一步实现了儒家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三、法律儒家化中的“情”——主观方面的儒家理想

儒家重德治、礼治,势必会导致一种主观倾向在法律适用和裁判中的显现。这也是儒家经义中“仁爱”观念的外溢,是不可避免的意识影响法律的施行。这一点可以从西汉以来盛行的“春秋决狱”发现,“由于《春秋》的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意识形态,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皇帝的认可,成为实际上的审判依据。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4]。这也就回到了开头我们所说的引经注法的法律儒家化的外在表现,即通过解释律令,从而将律令的基础替换为儒家思想。

(一)引儒家思想为律令解释依据——原心论罪

“春秋决狱”是将儒家的思想注入到法律中,将官方意识形态嵌刻进法律中。在这一过程中,原心论罪引人注目,因为其朴素的罪过推定思想在当时有一定的优越性。举一个较为经典的例子:甲父乙与丙因争执发生械斗,甲欲帮助其父乙,却失手致其父受伤。按律令,殴父当枭首。但是,依据儒家经义,甲的本心是好的,那么他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坏的结果,也是可以接受的。《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这种案例还有很多,我们可以发现,在引经注法的过程中,儒家学者抽掉了原来法律条文的理论基础——法家理念,替换上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由此可见一斑。

(二)“仁爱”、“孝道”的人性之光

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即是人与人之间的“情”对法律的影响加重。按照法家的齐平统一之法律观念,法不容情;但是儒家思想却强调法不容情,忽视了“情”,法律条文就是冷冰冰的工具。这种冷漠的法律也不是迎合人们心理状态的最佳法律,法律既要守住自身的底线,但在立法时就需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心理接受程度。法律儒家化虽然更多是借助儒家理念注解法律,但与此同时也在法治的源头发挥自身功用,立良法才可得善治。能够获得认同的法律制度才是好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延续的原因,这些伦理观念的体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是一以贯之的。

四、结语

随着儒家思想观念对法律条文的渗透,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逐渐定型,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也得以夯实。礼治与德治的交融,共同促进法治在其基础中焕发生机。现如今,法律儒家化虽已成为过去,中华法系也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消解,但其核心内涵却长期存在,并通过自身蕴含的“礼法并行,德治为先”的理念为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的诞生、发展与演进提供土壤。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96:1.

[2]楼劲.“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3]张千帆.礼、法与和谐——关于德治的功能主义论辩[J].金陵法律评论,2009(2).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

[5]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年版.

[6]李昉等.太平御览[M].中华书局,1960年版.

[7]梁治平.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内在观察[M].九州出版社,2020年版.

作者简介:

邹坤坤(1998.10——)男,汉族,安徽蚌埠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202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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