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老年人人身权的法律特别保护研究

寇立睿
  
卷宗
2022年8期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对特殊主体给予特殊保护是实现法律正义价值,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老年人作为国家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的下降,与青壮年相比会逐渐体现出弱势地位。因此,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在法律领域中都可以被称为特殊群体。而人身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了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等。由于自身的劣势地位,相较一般主体而言,老年人人身权更容易遭受到侵犯。文章在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之下,以老年人的特殊地位为切入点,对老年人的人身权保护规则予以研究。

关键词:老年人;人身权;法律保障

一、老年人人身权特殊保护的法理分析

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是人的尊严体现,是人的自由保障。而在人权对特殊群体的保障原则中将有关老年人的相关权益保障放在了重要位置。法律用来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同时,使特殊照顾和保护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不仅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的实现。特殊主体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是出于国家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照顾,表明国家以及整个社会对这类群体的帮助与扶持。对特殊主体给予特别保护,是将人文主义关怀充分体现在法律与制度的设计之中,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法律领域中对有关老年人权益的事项给予特别规定以此来体现老年人的特殊地位现已成为共识,在我国宪法、民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

对于特殊主体的判断,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老年人随着自身年龄的增加,生理机能的逐步衰弱会造成老年人身体衰弱,生理的衰老和脆弱是老年人在面对很多事情时会感到力不从心,除此之外,心理机能也会呈现出敏感、缺乏安全感等状况。在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之中,由于身心的弱势地位,老年人很显然可以被归纳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在我国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的公民,由于身体各项机能的退化,身体的健康状态与社会中的一般主体将会体现出差异。比如,与青壮年相比,老人就会更容易遭受疾病的困扰。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由于社会的快递发展,老年人与社会脱节已然成为现实,数字鸿沟的出现、智能手机的使用都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不变和困扰。再由于家庭身份和经济能力上的差异,这就老年人往往需要依靠自己的子女来维持生活。最后,我们从法律领域来分析,宪法作为立国之本,与多条与老年人权益直接相关条款。此外,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还出现在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之中。当我们着眼于这些伴随老年人的特殊属性时,就可以清晰的看出,老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由于生理、心理、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性,在对其相关权益的保障方面,已经超过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而必须去依赖法律的特别规定,必须借助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达致平等。

法律对人身权的特别保护,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法律保护体系。对老年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除了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一般规则外,由于老年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还可以适用有关老年人人身权保护的特别规则。法律对老年人人身权的特别保护,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我国传统孝文化在法律领域中的体现。因此,对老年人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总结这些法律对老年人的特别保护,归纳为保护老年人人身权而设立的特别规则,以期对老年人人身权的保护予以改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立国之本,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在内相关权利。从根本法的高度赋予我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条文规定了对全体公民的人身权保护,老年人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除享有以上人身权保护之外,还专门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虽然该条款是对全体公民的规定,但运用年老一词足以说明国家对于老年人这一群体权益的重视。除外,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可见,对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别保护。宪法有关人身权的原则规定,是其他法律有关规范的准则。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依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保证宪法原则性规定的正确实施的。

二、老年人人身权益受侵害的主要类型

人身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典第1002条至10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该项权利之客体为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利益,即生命、身体和健康。对此可以将其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指自然人之躯体,包括四肢、五官等,假肢、假牙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之一部分者,亦应属于身体,而得自由装卸者不属于身体。人体是自然人生命活力和身体健康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即没有生命和健康。生命与健康作为人的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进而可以行使法律权利之根本。因而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会受到多个领域法律的严密保护。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相较青年人而言,其身体更脆弱、疾病可能更多,生活饮食等的要求也可能更高。加之部分老年人在经济上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心理上也可能更加复杂,诸多因素造成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更容易遭受侵犯,比如,媒体爆料保姆殴打老人、公交司机将老人踢下车事件等侵犯老人权益事件在我国仅仅是冰山一角,残酷的事实表明,侵犯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事。老年人与儿童一样,在身体机能上相比青壮年者往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难以在体力和经济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全方位、最大限度的保障老年人权益,防范老年人面临的人生伤害,需要相关法规的完善,提高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和加强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特殊保障,如此,老年人被虐待和被伤害的可能性才会得以减少。

(二)人身自由权

根据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美国《独立宣言》的表述和解释,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所谓“天赋”是指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依赖于国家,是只要是人就具有的权利,不因国家不同而有本质差别,也不因经济状况不同而有差别。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因此通过对国家机关逮捕、审讯等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用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此外,个人相互之间也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个人相互之间的人身伤害行为属于刑法和民法的规制对象,宪法主要是针对国家行为与个人人身权利的关系而言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公权力为恶,以此保障个人自由。然在实际生活中,却时常发生限制老人人身自由的事件。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石家庄一老人外出,村支部书记教唆指使执勤人员将老人捆绑在树上谩骂。多地养老院为了自身工作便利不让老人出门,养老院门前,高龄老人哭喊着我要回家。除外,子女对老人人身自由的侵犯,上海市一92岁老人发短信报警称被子女限制人身自由,将老人锁在家中不让出门,这些都涉嫌对老人人身自由的侵犯。

(三)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作为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就是把人真正当成“人”去对待。老年人是人群中的重要部分,他们的生命与尊严理应受到善待。深刻认识人的重要性和尊严的价值,对于老年人权利保障而言,其意义是重大的。老年人的人格尊严要加以保障,是因为老年人由于生理以及心理方面的特征,导致在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方面往往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由于老年人身体的各项指标都处于逐年衰减的状况,因此,在保护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过程中,老年人人格尊严必须有赖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尊重,保障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人格尊严,由于老年人承担生活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要以平等相处为基础,照顾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要给予老年人足够的尊重,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老年人的人格权利,使老年人不受非法干涉的自主决定晚年生活。

三、老年人人身权特别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相关立法,为老年人身权提供法律保障

侵犯老年人人身权的相关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在对老年人人身权保障时,除了适用法律规定的普遍性保护,老年人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必须在保障方式上也体现出特殊性来。对此,我国出台了专门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相关权益,然这部法律在出台以来,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对国家和社会承担养老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权益保障条款过于形式,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老年人的义务主体予以明确,在家庭和子女承担养老责任的同时,必须规定政府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社会组织也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为我国的养老事业建设作出贡献。在法律层面通过修改、解释的方法对相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范予以完善,以法律的强制力进行上游干预,出台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中直接明确老年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寻求救济的有效途径减少宣言式、口号式的规定,赋予老年人更多实际的权利,保障老年人可以切实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

(二)通过司法为老年人的人身权保护提供给便利

老年人作为人身权益受侵害的主体,要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必须依靠完善的司法体系来提供便利和帮助。在实际生活中,从司法层面对老年人的人身权予以重视,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加大力度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整个政法机关要从思想上将老年人案件重视起来,重视对老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对老年人的特殊关照要充分体现在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中。对于侵犯老年人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重视和打击。有关老年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可以设立绿色通道,通过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多种简便又灵活的立案方式来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除此之外,可以效仿未成年人法庭来建立老年人法庭,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案件可以通过专门法庭来审理,由于老年人自身行动的不便,通过老年法庭可以使老年人民事纠纷的解决呈现出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派遣专门的法律人员负责老年人案件诉讼的整个过程,为老年人拓宽维权的渠道,保障老年人维权通道的畅通。

(三)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保障

每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对老年人人身权进行保障,是社会的一项福利政策,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特征。因此需要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老年人的人身权保障作为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和管理,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社会管理职能。对此,政府需要为我国庞大的老年群体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整理社会资源的方式,使社会资源的分配向老年人倾斜。其次,政府可以将老年人划分成不同的层次,对不同的层次的老年群体给予相应的照顾和帮助,对特别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更多的帮助,让每个老年人都可以获得保障其自身生活的基本养老收入。最后,政府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发展老年人事业上给予更多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加大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企业、组织和个人将资金投入到养老的事业发展上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保障结构,以此来实现养老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莉.人格权法中的“特殊主体”及其权益的特殊保护[J].清华法学,2013,7(02):61-72.

[2]钟咏民,张拥军.试论人身权与人权的关系[J].云南法学,1998(04):56-58+87.

[3]赵泉.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J].理论学刊,1995(03):36-39.

[4]夏新华,彭科.新时代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化反思[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5(04):8-16.

[5]王晓洁.人口老龄化下我国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政策的演进特征及展望[J].经济与管理,2021,35(01):13-19.

作者简介

寇立睿(1997.10—)男,汉,陕西咸阳,硕士研究生,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