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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王旭
  
卷宗
2022年11期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现象愈发严重,一定程度上扰乱公民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民隐私权,带来“算法歧视”风险,给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带来隐患,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强制性,隐蔽性以及剥削性等特性,目前对于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用户方举证地位弱势,惩罚措施强度小,执法力度小等问题,导致该行为猖獗,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遵循公平原则,加重惩罚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惩罚手段,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监督,同时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意识,全力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关键词:举证责任;惩罚措施;法律监督

一、研究背景

(一)app收集个人信息的特性

当前智能手机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而app构成了智能手机功能的主体部分,毫不夸张地说,app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app在极大程度上方便与丰富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隐患与挑战,比较典型的如,app方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此种行为的危害性常常被忽视,也急需法律体系的完善给予app方更多规制,2021年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各类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其中,教育类等13种不收集个人信息就可以使用,app收集个人信息表现为以下特性,为法律规制增加了难度。

一是强制性,用户在使用app前的必经程序是同意app方单方面拟定的隐私条款或协议,如若用户不同意条款则无法使用,与此同时,一些app故意拟定冗长且晦涩的条款,刻意增加阅读难度,用户常常在没有充分理解文意的基础上同意条款,app此种利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同时由于用户自己的表意行为,为维权增加了难度。

二是隐蔽性,如前文所述,app拟定的隐私条款在现实中虽然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但这种前置行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app收集信息的透明性,然而,用户在使用app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信息会被app方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收集,比如交友软件中的聊天记录,求职软件中个人简历等等,用户方无法获知app经营方对此类信息是否采取足够保护,维权取证难度巨大。

三是剥削性,这种特性概括来自“数字劳工”概念,一些app用户量巨大,收集到巨量的数据蕴含巨量的经济价值,而这些利益作为数据主体的用户无法获取,app用户在无形中充当了被剥削的“数字劳工”。

(二)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隐患

1.对隐私权的侵犯

用户一些个人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家庭住址、通讯录等等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很多app强制或采取隐蔽手段收集提供服务不必须的个人信息,本身就是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更有甚者,app方出卖或者非法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牟利,侵犯了用户自主处置个人隐私的权利[l]。

2.“算法歧视”风险

一些app方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推测用户使用app的频率、商品与服务的偏好情况,识别出老用户与新用户,使老用户付出更高价格获取商品或服务,所获收益补贴新用户,大数据时代下,用户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使app方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用户采取歧视性做法成为可能,对用户个人合法权利造成巨大冲击。

3.财产和人身权利收到隐性威胁

近年来随着app使用越来越频繁,用户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与非法利用,给用户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困扰,一是骚扰电话、弹窗等显著增加,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二是电信诈骗的猖獗,诈骗分子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就是精准的掌握了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信息源之一就是不合理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手机app方,公民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三是公民人身安全收到隐性威胁,公民家庭住址、行踪信息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使一些侵害人身的犯罪更容易得逞。

二、针对app收集个人信息问题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举证难度大

如前文所述,由于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此类app内部工作运营信息用户几乎不可能接触到,用户很难获取app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证据,此外,由于用户同意规则异化,app方利用用户认知能力局限以及急于使用app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使用户同意流于形式,但用户也因而难以证明app方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本人意愿,与此同时,用户对于信息收集的技术问题的了解并不充分,种种原因使用户方在举证能力方面相较于app方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对于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案件纠纷中用户举证责任的劣势地位,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并未给出明确回应,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集中于危险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等等,对于app侵犯个人信息此类案件中用户方明显弱势的举证地位是否应举证倒置,适当减轻用户方举证责任,对于用户方无法了解到的app后台信息,技术问题是否由app方承担举证责任,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只能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原告、被告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同案同判,一定程度上妨碍司法公正。

(二)惩罚力度小

目前,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不当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对app方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处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一般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报告(2019)》,目前对于此类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整改、行政约谈等方式进行,这些措施对于app方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性的减损,而较为严厉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APP通过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获取了相关利益, 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在去年的一次行动中,查处1400多起案件的罚没款总额才1946万元,这样的惩罚力度、惩罚手段不足以震慑app方违法行为。”

(三)执法力度不足

对于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除了完善立法体系,有力的执法更有助于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目前对于app不当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执法体系并不完善,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职责划分不明确,具体的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由哪个部门负责,工作流程是怎样都没有明确规定,工信部、网信办以及公安机关,职责相互交叉,降低行政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踢皮球”现象发生,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app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此种分散的权力分布使用户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并没有合适的渠道进行检举,不利于此类违法事件的揭发,一定程度上造成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二是缺少事前监督,事后救济通常难以弥补损害后果,且费时费力,精细完善的事前监督更有利于堵住漏洞,行政机关对app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须收集的信息进行事前报备,更能防范app方没有章法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三、完善法律规制效果的对策

(一)适当减轻用户方举证责任

如前文所述,app方在举证能力方面相较于app用户具有巨大优势,在用户与app方因收集个人信息而发生的纠纷中,用户与app方承担同等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完善举证责任规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用户方难以取得的app方工作流程、技术问题、后台运行等事项由app方承担证明责任,app方不能证明自己工作流程规范,采取了足够的保护所收集个人信息的技术手段,后台操作符合规范,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换言之,在app方更有举证优势的情境下,将app方的过错责任适当加重为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依照公平原则划分举证责任。

(二)加重惩罚后果

强度足够大的惩罚后果才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针对app强制授权,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方面,作为数据主体的用户利益损失会存在难以估计的情况,侵权赔偿应以app方收益为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行政机关应根据app方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综合运用警告、下架、罚款等各种行政措施惩治违法行为,适当增加罚款力度,更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制裁程序。

加强监管责任:完善app方收集个人信息的事前报备制度,类比法人申请营业执照申明经营范围,app方对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由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如果超越备案范围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由主管部门进行惩治;明确信息保护各相关部门主管责任,避免职权没有依据的情形,既能避免公权力滥用,也能防止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踢皮球”做法,健全举报机制,避免违法行为无处揭发的情况产生。

(三)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猖獗,难以制止的原因之一在于公众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隐私权重视程度不足,有关部门、社区等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意识,行政机关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能忽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督。

结语

信息时代生活变化加剧,信息化为我们带来巨大便利,深刻改变每个人的生活习惯的同时,新问题、新挑战也在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必须受到足够重视,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受到有效规制,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规范app收集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金东升.APP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制[J].普洱学院学报,2022

[2] 张潇恬.手机 APP 用户个人信息过度收集行为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22

作者简介

王旭(1998.10——),男,汉族,山东菏泽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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