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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话语策略现状研究

詹王镇 张荷
  
卷宗
2022年12期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安徽师范大学

摘要:法官作为庭审活动中的主导者,其庭审语言艺术的运用,对庭审效果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考察了法官针对不同庭审对象和不同案件类型所采取的不同的话语策略,最后提出加强法官话语能力的建议,以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 法官;庭审话语;话语策略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AHSKQ2017D4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且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及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前提。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需求。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建立及维护是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关键环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院系统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且系统的改革,法庭审判也进行了全方位的革新,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要求“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利和责任”,强调在诉讼活动中保障法官的主导地位。

庭审是法庭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法官作为庭审活动中的主导者,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其在庭审过程中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言语交流成为查清案件事实,辩明是非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法官庭审语言艺术运用,对庭审效果有着重要意义,审判效率必然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使用有效的话语策略。

一、针对不同对象,选择不同的话语策略

既然语言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工具,就必然存在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一些基层法院辖区地域辽阔,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略有差异,案件当事人在年龄性别、知识水平、觉悟程度、法律意识、社会阅历等方面千差万别。因此,法官在庭审中不能对所有当事人一概而论,应结合不同类型当事人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话语策略。庭审中法官针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话语策略,既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一般地说,在审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语可用的,法官都应用法言法语。同样的意思,如果用大众语言来表述的话,可能会花费更多的篇幅,甚至长篇大论依然无法说得清楚,而用法律术语来表述,只用寥寥数语,甚至几个字就足以说明清楚并且准确无误。但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对庭审程序不熟悉,理解能力较差,如果法官从自身出发一味强调法律术语,对被交流对象的现实情况不管不顾,那么语言就不可能被理解,法官发出的信息不能被有效接受,案件也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面对此类当事人,法官在庭审中应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易于当事人所理解、接受的话语,如用“还有什么要说的”“有没有问题需要对方回答”代替“最后陈述”“有无问题发问”,引导当事人清楚陈述案件事实、回答法庭提问,避免当事人错误理解,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在庭审表述上过分纠结,拖延庭审时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活动的专业人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庭审程序,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在面对律师代理人时,法官所使用的法言法语可以更加专业化,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力求少而精。比如在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时,可以采取直接询问代理律师“上诉请求与上诉状是否一致”“事实和理由有无新的补充”的方式,无需再占用时间宣读上诉状,使得庭审活动时长得到有效控制,大大提高庭审效率。由于律师对法律规定及诉讼程序较为熟悉,因此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语应当更加审慎严谨,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有的律师对案件的观点与法官不同,或为了博取当事人的好感,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法官除了进行必要的制止和引导外,还要避免在庭审中与代理人就法律问题直接开展辩论。作为庭审活动主体的法官,要在庭审中突显其中立角色,积极组织各方庭审参与者,在庭审活动中有序对抗,以确保司法程序及实体上的公正性。

除此之外,一些多民族地区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语言习惯和方言,法院下辖各地方言多种多样,有些地方的语言接近普通话,但很多地方的方言却差异很大。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适时采用“当地”语言,既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也可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得沟通更为有效。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当事人,他们对于传统风俗、民族文化的遵守有时甚至大过法律,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可依据实际的情况在言语上进行变通,采用一些当事人所熟悉的语言习惯,使用符合当地风土人情、符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用语,将善良风俗引入司法审判活动。

二、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采取适当的话语策略

案件审理阶段是司法活动的主要阶段,法官对每个案件即要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对象的个性特点的前提下去开展工作,也要针对每个案件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语言方式,要善于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相应的语言策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如生命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纠纷,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大多经历了亲人的逝去,或自身、亲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人身及财产的伤害和损失,情感和精神都遭受了打击,对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法官应当采用相对温和的态度,用亲和的口吻展开庭审活动。在调查案件事实,特别是损害事故发生过程时,先说一些安慰的话语来安抚当事人情绪,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避免当事人情绪过度激动而影响庭审效率。

再如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及各类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法官在庭审中应体现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但在此类案件中,对不诚信、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方当事人,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辞应当庄重、强硬,对不诚信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还可以进行训诫,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威严,从而感受到法律威慑力和打击力,并能够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再如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有很强的专业性,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大都是长期从事这类行业的人员,在庭审中往往会出现大量的专业词汇和行业术语。在目前长期面临案多人少、案件大量积累和严格的审限制度的压力下,控制庭审时间,将庭审中心放在案件事实的查明上就更加重要,这就需要法官在庭审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不仅要熟悉这类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应该掌握一些专业性词汇,在庭审调查阶段,就能和案件参与人更加深入、流畅地沟通,避免在法庭上将时间花费在名词解释上。在这类案件的庭审中,法官采用专业性的话语策略,不仅有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也能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在面对“行家”法官时,不敢不说真话,从而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三、对法官庭审话语策略的建议

法官如何更加灵活、有效的掌握和运用庭审中不同话语策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

1、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官采用不同话语策略

(1)刑事庭审中,法官在刑事法庭的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但这一权力的使用需要庭审话语来实现。一般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所面对的大多数都是犯罪嫌疑人,审判容不得审判人员有一丝懈怠。因此,宣读判决时,法官的仪表神态要庄重、肃穆,并且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语言要简洁有力,让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庭的威严肃穆。法官应当认真聆听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关注庭审时被告人的表情、神态,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以更好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庭审目的。

(2)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主要是解决具有平等关系的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为此,法官在庭审中必须保持居中的立场,不偏袒或者亲近任何一方,也不应过于冷淡,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在双方质证的过程中,要给予双方当事人同等的话语权。同时法官在审判中,尽量运用专业知识将一些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转化为大众化语言,加强语言可理解程度。要提高庭审语言的有效性,庭审话语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证各庭审参与者的话语权,确保程序正义。

(3)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由于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一方是人民群众,一方是政府机关,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作为原告的“民”其本身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法律知识的储备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所以法官在庭审时一定要时刻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在不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点,对原告表现出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耐心,必要的时候可以借用手势鼓励原告充分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4)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法官首先要注意氛围环境,虽然是调解,但是也不能太随意,要保持无外界因素打扰。其次法官要表现的和蔼可亲,对双方都要有足够耐心,仔细倾听双方诉求,细心观察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的基础上,找准时机更进一步促成调解工作。

2、加强法官庭审话语培训

(1)加强法官的培训,不仅是审判业务的培训,还可定期不定期邀请语言学专家、心理学专家进行授课,提升法官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运用话语策略的能力。

(2)举办庭审观摩活动,组织法官对各类案件庭审进行观摩,以旁观者的身份更加直观感受不同庭审话语策略的效果,从中总结、领悟方法和技巧。

(3)召开专题交流研讨会,组织法官共同交流经验,发现自身在庭审话语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加强提高,固优势、补短板,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

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行业, 这种独特性不仅体现在他们拥有代表法律的权利, 更体现在他们行使这种权力所运用的语言、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法官规范的庭审话语,对于庭审语言策略性运用是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石东洋, 刘新秀. 我国合议庭机制的运行困局及破解之策--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为研究样本[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

[2]周庆熙. 刑事庭审法官权力,话语——法官刑事庭审话语中的权力体现[J].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2(24):3.

[3] 詹王镇,张荷,丁永财. 司法改革语境下法官庭审话语规范化研究[J].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9.05.

[4] 詹王镇,谷元元.司改语境下法官庭审话语权研究[J].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5] 张清. 法官庭审话语的规范化与司法公正[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

作者简介

詹王镇,男,安徽安庆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司法制度。

张荷,女,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话语分析,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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