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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配偶的忠实请求权和涉及婚姻生活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配偶间的知情权。婚内夫妻的忠实义务有约束,每个公民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婚姻关系的确立虽然使夫妻双方利益透明化,但人格权益独立不能无视。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应平衡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的冲突,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如何协调夫妻忠实义务和隐私权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解决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还可以适当协调。
关键词:婚姻关系;忠实义务;隐私权;法律冲突
引言
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我国法治获得高速发展。法律具有滞后性,对我国法律而言,一些问题仍旧无法在立法上获得更好的解答。比如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充要条件,隐私权也是当下日趋受到重视的重要人权之一,更是探讨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故,本文从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与现状出发,搜集域外规定,提出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制度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夫妻关系的核心是夫妻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既具绝对性,也有相对性,要求任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自觉履行对于配偶在人身与财产上的忠实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并没有办法覆盖所有内容。兜底性规定也为忠实义务在实践中的运行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忠实义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内容与刚性制度的配套规定,夫妻双方更多基于自身的道德感约束夫妻双方行为。但仅凭道德约束而不在法律上进行规定是不全面的,缺乏惩罚性措施或者相关调整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义务的履行,无法给婚姻关系提供更好保障。当前,我国尚未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问题,还未形成自上而下统一的指导,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裁量存在差异性,对于争议问题的不同认定可能损害我国司法权威。
(二)婚内夫妻隐私权概述
婚内隐私权是指针对夫妻双方用特殊方式保护而不被第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包括人身信息与财产信息。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具有支配自身相关事物的绝对权,对涉及自身事项的披露,似乎具有可谅解的情节。个人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婚姻关系的影响,关注并保障婚内隐私权问题,应当具有一定边界。
我国婚内隐私权没有受到太多重视,原因是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了冲突,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第一,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价值倾向上的偏好冲突;第二,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在现实中表现为利益上的需求,取决于利益的最大化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上述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司法实践涉及婚内隐私权的案件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一现状下,通过立法进行适当引导是必要的。
(三)域外的相关规定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以及婚内隐私权相关问题,域外不少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法国和日本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上世纪70年代《法国民法典》强调,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违反了贞操义务,那么,另一方则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或者请求别居,受损害方还可以以此为基础,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程度,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存在有过错的第三人,则还可以请求针对第三人科处罚金。日本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也存在相关规定,《日本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与他人的妻子发生婚外通奸,那么受损害的丈夫则有权利对该第三人请求抚慰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他们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做出了具体详细的固定,更加有利于司法裁判。
德国与瑞士在保障公民婚内隐私权上更为有利,更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明显是为了滥用其权利而提出要求,或者是在婚姻关系濒临终结时提出的要求,另一方可以不予遵从。《瑞士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因夫妻共同生活而遭受健康或者名誉上的不利,那么可以停止共同生活的需求。他们综合各项权益后做出的保障权益相关规定,这种规定释放了该些国家对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中更为明显的信号,即以现代法治发展下的人性关怀,逐渐取代传统对于家庭所设想的完全透明的状态。
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及种类
(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种类
夫妻关系中,配偶双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有较强的依附程度,夫妻之间的事务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高度透明化,但又呈现出更深的自我保护。目前,国内出现很多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引发的冲突,基于社会案例,归纳为以下几类。
1、因“第三者”引发的冲突
因婚外“第三者”关系侵害夫妻关系又涉及个人隐私,这种冲突最为典型。婚内“第三者”即为婚外关系,指的是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发生关系,包括重婚、与婚姻外第三人发生的通奸行为或其他行为。婚姻关系是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契约关系,如果一方打破这一关系,将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冲突。主要变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当由受害者在保障自身权益下,通过各方途径获取证据信息,由此为自身争取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受害者不能滥用夫妻双方之间高度私密性的信息,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隐私权。
2、因“私房钱”引发的冲突
“私房钱”问题我国大部分家庭中屡见不鲜,夫妻一方私自将部分金钱私藏的方式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这种隐私权的保障问题是否应当获得支持。笔者认为应当保障公民利益优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一方面,夫妻在法律规定共同财产之外扣下部分金钱,未明示另一方知晓,这种隐私权并不侵害他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一方扣留的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财产的扣留侵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对于这一情形下的隐私权,不应当受到支持。
3、因健康问题引发的冲突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当结婚。这一问题在婚前健康检查过程中有所察觉,或者说应当早于检查向对方明示。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的过程中,将该类型冲突与隐私权划开,不予等同,这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保障。健康问题是家庭的支撑,是个人最为隐私的部分,基于健康问题产生的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日益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如果夫妻一方将病情作为隐私权,拒绝告知对方,可能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的冲突原因
1、法律性质的差异性
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法律位阶存在差异。夫妻忠实义务隶属于配偶权,是独属于配偶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配偶权是社会权范畴。但婚内隐私权衍生于基本人权,是隐私权的分支。从法律位阶来看,婚内隐私权应当高于隶属于配偶权的夫妻忠实义务,但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认知及婚姻关系存续的考量,人们对夫妻忠实以为有着更高的需求,这种需求间接导致夫妻双方需要牺牲部分的隐私权,这时导致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相冲突的部分原因。
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的性质有差异。夫妻忠实义务是义务,更表现为相对权利,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积极权利形态,需通过积极行使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权利运行,权利相对性导致其不能对抗所有第三人。婚内隐私权是绝对权利,婚内隐私权更为消极,表现为对抗状态。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对抗,使两者无法达成互相弥补的和谐状态,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的性质差异是行使过程中发生冲突的原因。
2、社会层面的冲突点
从社会道德角度看待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的冲突,一方面,个人对于自我的信息拥有一定不允许别人加以干涉的支配与控制能力,通常这类信息隐私性较高,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但是,夫妻关系作为私人化关系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支配的围栏,就是将配偶作为安全范围纳入出让支配权的范围。不同婚姻对于这一范围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无法量化。或如果双方对于这一范围没有办法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冲突随之产生。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权意识的觉醒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衍生产品,研究法律的问题绕不开人权保护与权益保障。
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一)法律协调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则
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律倡导性规定,随着时代发展,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也日益凸显,笔者建议处理二者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现夫妻双方权益最大化。
1、遵循权利优先及均衡原则
夫妻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彼此人格予,遵循人格权力优先保障原则。这是解决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最好出发点,是符合现代发展需求的根源。在保障个人权利优先的前提下,要均衡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处理二者冲突,应考量不同权利与价值取向在不同条件下的优先性,实现冲突消减、权利平衡的效果。
2、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经过长期社会发展符合社会道德发展需要的内容,经受实践检验的约定俗成的原则。夫妻忠实义务在道德层面的倡导,我们不能否认存在婚内隐私权,但应当以社会广泛建立的道德标准作为公民家庭道德观念的基础准则,作为衡量自身行为的标准。
3、遵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的原则
夫妻关系是法律契约,是社会关系融合,处理夫妻忠实义务和隐私权的冲突,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辩证看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二)法律协调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实践
1、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协调的实体权利
协调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实体权利,主要指的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与完善,通过法律对实体权利进行更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应当避免先入为主的直观保护。当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显见,我国主流学者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相对消极的权利,体现为一种防御权,只要他人没有进行实质性侵犯,这一权利的保护就不需要特别予以说明。家庭是高度私密性的地方,但这并不是忽视婚内隐私权的理由。不论是从其他国家对于婚内隐私权的保护,亦或是基于当前需求而对婚内隐私权所投注的焦点,我们都不应当否认这一立法的紧迫性。
其次,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无法由其他途径弥补。我们应通过法律对群体利益进行统一规定,也应遵照社会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考虑个案情况。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形成标准模式,统一裁判尺度,降低自由裁量,减少社会冲突。
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协调的程序权利
立法是解决一切冲突与矛盾的基础。除对立法进行补充与更正以外,还应针对程序性权利进行实践,寻找合理化解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办法。改善证据审查程序权利是化解矛盾主要抓手。当前,我国对证据的决定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夫妻中的一方针对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出主张,应当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司法实践中,一些证据因违反隐私权无法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予以规定。首先,当事人一方搜集的证据只能在法庭上使用,不能私自对外宣传,否则可以认为损害到另一方的隐私权利。其次,一方当事人搜集资料的手段应当合法有效。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证据,不能作为法官庭审的依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第三,法律还应明确侵权程度与标准,应当在统一规定的程度上保障程序权利的实现。
四、结论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因法律性质及社会道德差异性产生冲突,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类型主要归因为婚外关系、金钱问题、健康问题三种类型。解决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即权利保障优先及均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两方面入手,应当避免先入为主的直观保护,应当在遵照社会各原则的基础上,由法律对群体利益进行统一规定。
法律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针对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产生的冲突而言,我国对于忠实义务相关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更多基于民众道德感,约束夫妻双方行为。但仅凭道德约束不在法律上规定是不够的,缺乏惩罚性措施或者相关调整机制将阻碍义务的履行,无法给婚姻关系保障充分提供。社会不断发展,要将立法与其他程序性权利相结合,寻找合理化解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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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晓婷(1992.4-)女,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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