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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风险控制
摘要:并购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并购目标公司加速企业规模增长,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但并购方式往往投资成本较高,整合难度大,且并购投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本文从七大方面分析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与控制进行了相关研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探讨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及风险控制。
关键词:并购投资;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并购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并购目标公司加速企业规模增长,通过横向并购可增强公司在现有市场中的份额及话语权,通过纵向并购可进一步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布局,或是通过并购实现新领域的延展,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通过规模效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并购方式往往投资成本较高,整合难度大,且并购投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本文主要探讨股权并购。在股权并购中,由于并购前后目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持续存在的,因此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也是延续的,尤其是需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问题,如出让方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或有负债,使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权益减损风险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法律风险如何防范进行了相关研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探讨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风险控制。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反垄断审查风险、重大债权债务风险、资产权属相关法律风险、劳动及人事法律风险,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等方面。
(一)反垄断审查风险。企业在并购目标公司时,可能存在双方在同一市场的份额均较大,并购后形成经营者集中,或将面临反垄断审查风险。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的认定为:“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在客观上使得企业面临的潜在成本或风险相较而言是偏高的[1],将直接影响到公司通过并购走向规模化经营的路径选择。
(二)重大债权债务风险。并购行为伴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包括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合同之债,也包括因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带来的债务承担,以及潜在的历史债务风险也是并购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债务风险将影响股权价值以及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
案例:因合资公司吊销未注销而产生的或有负债风险。A上市公司拟并购B公司,B公司曾存在历史参股企业已被吊销,B公司已终止合作退出股权,但因该参股公司主体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未能办理股权变更及公司注销,B公司在工商登记上仍然显示为股东,B公司对外仍需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存在或有负债风险。
(三)资产权属相关法律风险。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以及不动产等资产的权属瑕疵等都是并购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如自有房产权属瑕疵,在并购过程中,并购资产往往包含相关房产,相关房产可能存在出现无权属证书的情况,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有权对违章建筑部分进行拆除,可能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四)劳动及人事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于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生效,由此引发的经营风险、税费负担、债权清偿和劳动给付障碍等问题,不仅决定了当前的交易能否成功,还有可能影响后续的经营效率[2]。在劳动与人事法律风险中,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瑕疵也是常见的法律风险,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未替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情况,需要考虑上述劳动法律风险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五)合规经营风险。从事该行业相关业务的特许业务资质外,如未取得从事该行业相关业务的特许业务资质或已过期,将产生合规经营风险;另外,在并购交易完成后,被并购对象通常存在经营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但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未及时变更,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如果目标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七)有关业绩达成及业绩承诺的法律风险:并购后经营不达预期风险,以及因业绩承诺约定设计对赌协议,该协议可能面临的因履行障碍产生的业绩承诺约定法律风险。
二、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以及在并购后的风险控制
在实践中,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方法主要包括开展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在交易合同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及条款约束,同时通过公司治理等制度安排来保障并购后的可持续经营,达成并购增长目标。
(一)首先是在并购开展过程中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
对受让方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及标的股权、三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资质与业务、资产状况、债权债务、重大合同、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等。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出让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且副本材料、复印件、照片、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有关文件上面之签字及印章须真实有效。
在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及标的股权法律尽调中,要关注目标公司未被列入经营者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状态为有效存续;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在治理结构法律尽调中,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现有三会建设情况,业务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等。目标公司章程是否会对投资并购行为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多数表决或其他规章制度。
在资质与业务的法律尽调中,要关注目标公司除营业执照等必要经营许可之外,是否取得从事该行业相关业务的特许业务资质,以免在投资后出现影响经营的情形。比如对于医药企业,除了企业许可证,GMP、GSP 认证都有有效期的限制,需审查相关证件与认证是否逾期,或是造假,从而保障并购双方的利益,规避并购风险。
在对资产状况的法律尽调中,要关注目标公司的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权属关系、关注是否存在被抵押或者转让、或是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同时,在并购后可能涉及受让方授权目标公司使用其商标或者专利的问题,此时需要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授权的条件、期限、价格等要素。
在重大债权债务的法律尽调中,要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相关担保合同,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尤其是对于担保债务、产品质量债务以及正在诉讼中的债务问题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保对债务风险进行详尽的控制。
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法律尽调中,要重点关注目标公司是否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工商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二)在交易合同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及条款约束,对交易事项影响不显著的瑕疵可在并购后进行合规整改。
1、重大债权债务风险及潜在历史风险控制: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出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要求出让方承诺目标公司所有负债(包括而不限于既有债务、或有债务、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协议义务、约定或法定的权利限制等)、资产明细、资产抵押、质押或存在的其他权利情况,并已向并购方完整、准确地披露,不存在审计报告之外的包括税款在内的负债及或有债务,不存在其他任何进行中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等司法、行政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依照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做出的判决、裁决或决定应受制于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况。如因上述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真实或准确导致并购方产生损失的,该损失由出让方承担,对于存在未披露的隐性瑕疵,通过协议安排要求出让方对潜在风险进行兜底。
2、劳动及人事法律风险控制:需目标公司确认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与其员工及其过往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工、劳务派遣员工、离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且在合理可预见范围内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纠纷。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应付未付的因劳动争议或纠纷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类似支付义务。如目标公司因交割日前未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足额缴付其员工的包括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或因有任何劳动争议或纠纷而被有关部门要求补缴或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员工要求补缴、赔偿,导致标的公司产生损失的,该损失由出让方承担。
3、资产权属相关法律风险控制:要求受让方对相关的权属瑕疵做出承诺,如针对自有房产权属瑕疵,要求出让方尽可能取得相关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以及对该权属瑕疵作出承诺,出让方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同时保证该交易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若因物业瑕疵使并购方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或资产遭受损失,相应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出让方承担。
4、业绩承诺风险控制:针对合资后经营不达预期的风险控制,设定对赌指标,罚金,或者退出股权合作、回购等协议安排。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5 条第1 段改变了此前所持的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立场,认定双方之间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这一司法裁判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尊重市场自治、维护诚信原则的态度,有利于加强对投资方正当权益的保护[3]。如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达成经营预期,需要进行利润补偿,不参与分红,或是在并购当年及次年连续出现亏损或成立后任意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并购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另外,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对目标公司真正的并购控制。
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真正控制,实现并购目的,全面接管目标公司,早期可保留被收购公司原有的管理团队,同时健全董事会、监事会职能,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关键核心人员,参与被收购公司的经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权利义务,对重大事项作出特殊安排,实现对公司真正的控制。
三、结论
股权并购是企业快速增大规模,实现超越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公司并购是难度较高、程序复杂、风险较高的模式,涉及大量的法律规范和风险点,并购所涉及的法律也不仅限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交易所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做好风险的审查与防控,对于收购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通过开展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在交易合同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及条款约束,尤其对存在未披露的隐性瑕疵做好协议安排,同时通过公司治理安排来保障并购后的可持续经营,达成并购增长目标,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真正控制。
参考文献
[1]丁茂中.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立法完善[J].法商研究 2020,37(2):31-43.
[2]叶姗,企业并购中雇员的工作选择权[J].法商研究,2017,34(1):75-84.
[3]张保华.对赌协议下股份回购义务可履行性的判定[J].环球法律评论,2021,43(1):85-100.
作者简介:冯雪敏,女,云南大理,公司职员(战略投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并购投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