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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法律意蕴文献研究
摘要:从法学视角研究古典小说《西游记》,在学界已有一些出色的成果。本文通过对《西游记》法律视角研究资料的梳理与归纳得知,开展古典小说的法学研究,应该以小说文本为根本,并联系作品呈现的明代社会现实,如民间习俗、明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与社会心理等,理性剖析小说故事中的治理形式与法律规则,研究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与管理社会的意义。不仅要避免完全以法制建设与法律观念为准绳,做出夏炉冬扇的价值评判,而且要防止把文本当做法学专著来对待,彻底从涉法角度探究小说,进而把小说固有的法学研究价值消磨殆尽。
关键词:法律意蕴;交叉研究;古典小说
法律与文学的完美融合,既能让古板的法律展现灵动鲜活的形象,更能让文学作品展现其人文关怀和律政智慧。《西游记》不仅是中国第一神魔小说,更蕴含丰富的法律文化宝藏。明代吴承恩所著《西游记》是研究明代法制社会的重要参考文献。明代不仅重典治国,而且重视道德教化,这正是“德法合治”治国方略的体现。吴承恩将明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融于故事之中,突出表现立法、司法和婚姻家庭等方面。《西游记》多处描述明代律法条文,涉及各类法律部门;又将诉讼审判制度融入故事情节之中,描绘了明代司法的形式,涉及婚姻的叙事,更是严格遵守礼法对明代婚姻的规制。小说在鞭挞妖魔鬼怪违法作恶的同时,塑造维护正统礼法的形象和路径,不仅是古代社会传播礼法价值的艺术范本,也为我国当代开展法制教育树立了一种文学艺术范式。
从法学视角研究古典小说《西游记》,在学界已有一些出色的成果。
1.关于《西游记》中法律规则的研究
早在1973年,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就已开始,其标志性事件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怀特教授发行的专著--《法律的想象》,这意味着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的开始。此后,1988年波斯纳又出版了相关书籍《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自此,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便声名鹤起。受到国外相关研究的影响,在中国这方面研究成绩斐然的当属以苏力1为代表的学者。由于国内这些学者的引领,法学研究尤其是理论法学的研究,打开了一种新局面。张未然在此环境下编写了专著《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法律人读〈西游记〉》2 ,成为《西游记》法律规则研究的典型代表。张著的思路就是在文学作品中发掘法律,运用法律知识让读者加深对文学作品的领会。或者说,是依赖了西游故事的外衣,把作者高深的见地变得通俗易懂。
张著主要是从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理论角度来研究神魔世界的规制模式的。他主要评论分析了法律是一种规则管束下的事业。或者说,是否由规则来管理和约束,是法治与人治的显著区别。关于法律的本质性认识话题,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回顾历史,诸多思想家、哲学家都曾提出过自己的相关观点,例如:苏格拉底、孔子、马克思、吉尔兹等。这些大咖们的观点精彩纷呈,包含了:意志说、正义说、理念说、地方性知识说、命令说……,其中,美国人富勒提出了“事业说”,在《法的道德性》一书中,他写道:“即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犀利的眼睛看到了:是否由规则来管理和约束,是法治与人治的显著区别。法治社会注重的是规则性惩罚,例如法律责任的承担,即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规范理应事先设置法律责任或者说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力图“相似案例相似解决”。而不会瞻前顾后,过多考虑惩罚的浅层成本。否则,不仅会损害规则性惩罚,而且会降低惩罚带来的震慑效果,继而甚至会激起不法者的侥幸心理,比如如何躲避惩罚。因此,尽管规则性惩罚从短期来说算不上划得来,但是它或许合乎长远利益的筹划。不同于法治社会注重的规则性惩罚,人治社会则很少顾及原则问题,对于惩罚问题更加偏爱机会主义,即机会性惩罚。它与规则治理的理念差异就在于法律规则形同虚设,视规则为腐儒之论,它的特色就在于不按规章办事,利益高于一切,重结果轻过程,把成王败寇视作最高准则。因此,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是机会性惩罚实现方式的突出特点。比如,为了提升个人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国家最高领导人会“大赦天下”,法外施恩等。尽管机会性惩罚或许会降低制度运作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的浅层成本,但是这并不利于实现最大化的长远利益。它的短处就在于,既会降低法律制度的震慑作用,又会致使政府丧失其公信力。
当然,张著亦有它的缺陷。此专著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现代性角度剖析和评判了魔幻世界的法律规则和人治方式。以“天庭的治理方式”为例,富勒基于法治原则的八要素,提出天庭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其制度建设有待提高,具备古代中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特征,言外之意其远远落后于现代法制建设。尽管张著在诸多方面掌握住了《西游记》法律研究的实质,对作品具体情景从法经济法角度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但是,用现代法的标准去衡量古典小说中的涉法情节,这会抹杀小说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因为明清时期所处的封建社会及其产生的文学作品是不可能体现现代法治思想的,所以用现代法学去评判古典涉法小说的价值和意义会丧失重心。
2.“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价值
按照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基本框架,以《西游记》为蓝本,扩展和延伸两学科交叉研究的价值。其典型代表:余其宗《法说〈西游记〉》。3
余著阐述了所有纯粹研究文学的专家,当遇到法律内容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学作品,其研究和解读无一例外是失败的。以《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和《红楼梦》四大文学名著为例,由于它们都拥有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所以作品本身是具有自成体系的法律内容的,但是古今中外所有纯粹研究文学的专家在解读这些作品的时候都有偏差。
余著认为,涉法文学没有得到正确解读,主要基于五大真相。第一,伴随着世界上各大文明古国法律的产生,法律与文学相互浸染、互相影响的涉法文学作品也随之产生。中国的涉法文学也是在本国法律诞生之后应运而生的,即夏启继位之后。例如,夏朝到两汉期间的神话(广义的远古神话)就有不少涉法之作。4 第二,纵观古往今来的涉法文学作品,不仅运用了多种文学载体,而且星罗棋布般遍布全球,是以一种专业化的文学研究对象实体而存在的。它的科研成果可以定义为两大类:《文学法律学》与《法律文艺学》。前者是关于涉法文学作品中法律知识的梳理与归纳,后者是展现涉法文学相关的全部科研成果,包含对其理论、特征、评判、历史等方面的研究。第三,具有鲜明的学术性监督效用,是涉法文学研究的特色之一,即对古今中外所有文学研究方式、种类、成果的再度研究。这种监督效用能够遍布人文社会科学的所有领域。回顾近百年的中国,几乎除法学家之外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家都犯有法盲综合症,即对于“礼”的法律性质知之甚少,他们大多不知“礼”作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是积极的主动性的规范,其功能在于全面的预防社会犯罪,曾对中国历朝历代的执法与立法产生过重大影响。这是一种令人痛心疾首的大弊病,得医治。第四,以《红楼梦》的研究为例,二百年的红学研究没能正确且全面的解读这部文学名著,相反把它解读得面目全非,这不得不说是纯文学教育的败笔。所以作者强烈呼吁“告别不通法律的文学蒙昧时代,回归涉法文学的法律智慧家园”;国民迫切需要进行“开展涉法文学专业教育的全民论证”的活动。第五,在学术研究方法上,对于涉法文学的研究刚好与纯文学家常使用的“抽象”方法截然相反,它推崇“具体”,倡导在“具体”的牢固基础之上实行恰当的“抽象”。毕竟,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载体包括:案例故事、法律文化、人物形象等。如若没有对原文的具体赏析,那么抽象的法意与法理便无法出现。
总的来说,余著的优点是基本理顺了长久以来纯文学研究对《西游记》错误解读所产生的损害与杂乱的基本事实。这是一个很艰辛并有障碍的学术研究过程,但是能够从根本上医治纯文学家世代相传的顽疾和法盲综合征。从某种意义上,本文的研究是对余著内容的持续进行和深入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看到余著的不足之处。余著认为“幻想世界遍布法律的天罗地网”“经得起检验的法律细节事实”“刑事案件一线穿珠地出现”是《西游记》作为涉法名著呈现出来的三个主要法律特色,基于此评判准则与研究基础,进而探寻此文学作品中的经典案例、相关法律事实和各种法律关系等,继而以多学科关系为视角去拓展、延伸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意义。不可否认,由于余著对“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脉络掌握准确,所以对于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现象与法律疑问能够正确解读,并且梳理和归纳了《西游记》中的涉法情节,由此提升了“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研究的价值。然而《西游记》不是法学专著而是神魔小说,其涉及的民间规范和天庭律法都是为小说情节服务而设定,故涉法内容没有单独体现,而是罗列在小说故事之中的。因此,法学研究与法律视角只是正确解读文学作品的工具。可以说文学名著中体现的治理规则与法律现象是对现实社会的真实反映和精准借鉴,由此故事情节中的涉法内容才更具有客观价值,也能够使之对应的法律解读更具备普遍的现代意义。但是把作品故事情节看作“法网恢恢”也许反而是对小说固有的法学研究价值的忽略。
3.《西游记》法制史研究
依据“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对于法制史方面的研究须囊括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相关司法境况双重内容。对于前者,有古代的律法予以参考;对于后者,如若只是依赖律法则不易察觉,然而在《窦娥冤》、《玉堂春》、《水浒传》、《红楼梦》、《三国演义》这样的戏曲、小说等艺术作品中却存在诸多鲜活素材,这些宝贵资料对于古代司法境况的研究价值非凡。而在众多艺术作品中,《西游记》之所以让读者印象深刻,不外乎它采用了既严肃又风趣的神魔说法方式。一言蔽之,学者们拓展视域,注重探寻古往今来艺术作品特别是《西游记》中的法史资料,目的就是促进法制史方面的研究。
典型代表1:林鸿雁、贺晓霞、徐鸿修《〈西游记〉与明律》,将小说中出现的律令条文与大明律进行比较。认为由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本是一部在中华法系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除旧布新意义的法典,但是在魔幻小说《西游记》中,它成了神魔人怪都乐意引经据典的对象。西游故事中人物争斗,总少不了引用“法条”斥责对手。比照《大明律》等法律文件,作者认为小说所征引的律条无非是下面五种情况:1.与大明律如出一辙。2.尽管没有直接引用法条,但是有法可依。3.参照法条直接亦或间接触类旁通。4.依法定罪,加重量刑。5.以假乱真,戏言小说。
文章阐明作者吴承恩是用批判性思维来对待明代法律制度的。他认可明律中体现社会整体意志与顺应经济基础的因素,同时也用尖刻、辛辣的嘲笑、讽刺来否定律法中的荒谬和无理部分以及司法腐败现象;不经意间为后人保存了关于明朝法制境况的珍贵素材。透过这些素材,我们清晰的发现:封建专制下披着法制的外衣来庇护人治的事实。
此文章能够为法律视角下全新解读《西游记》提供明律方面的参考,为本课题研究服务。然而作者只是把明律和《西游记》中体现的律令条文展开比较,内容不够充实,但是这并不影响《西游记》作为研究明朝法制重要借鉴资料的地位。吴承恩侧重将婚姻家庭、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明代法制观念、法律制度完美融合进西游故事中。例如,《西游记》中不仅有诸多明代法律条文的描写,而且作者还把故事情节与诉讼审判制度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完美呈现了明代的司法形态;关于婚姻的描述,更是严谨的体现礼法约束之下的明代婚姻事实。《西游记》不仅揭露和抨击魑魅魍魉的作恶行径,而且也不忘树立礼法的正统形象,这不仅是古代社会宣扬礼法价值的典范,也是当今社会进行法制教育的传播路径。
典型代表2:白利寅《〈西游记〉中神魔世界秩序格局与治理形态的民间法分析》,作者联系明代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境况,以小说呈现的魔幻世界为根本,以西游故事为解析资料,探寻潜藏在神魔世界治理态势与秩序体例中的民间法,肯定了研究古典小说中民间法的价值。能够掩盖“冰冷的律令法规”以达到复原人的鲜活意志与实践的目的,是小说故事情节中律法条文与法律现象呈现的特色,这符合法律的实质意义,也为从民间角度研究法制史开拓了空间,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土壤。就民间法研究来说,古典小说中呈现了大量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保留下来的社会规则、风俗习惯、治理观念等,这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古代社会是怎么运行这些民间规则以及它们会发挥怎样作用等。
这篇文章是对林鸿雁、贺晓霞、徐鸿修《〈西游记〉与明律》研究内容的扩大。前者仅将小说出现的律令条文与明律进行比较,而后者让读者意识到《西游记》不仅是《大明律》的普及版,而且小说中呈现了大量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保留下来的社会规则、风俗习惯、治理观念等。因此,这篇文章为本课题研究更全面品读法律、分析观念提供了扩展空间。
4.笔者总结
通过对《西游记》法律视角研究资料的梳理与归纳可知,开展古典小说的法学研究,应该以小说文本为根本,并联系作品呈现的明代社会现实,如民间习俗、明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与社会心理等,理性剖析小说故事中的治理形式与法律规则,研究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与管理社会的意义。不仅要避免完全以法制建设与法律观念为准绳,做出夏炉冬扇的价值评判,而且要防止把文本当做法学专著来对待,彻底从涉法角度探究小说,进而把小说固有的法学研究价值消磨殆尽。
参考文献:
[1]林鸿雁、贺晓霞、徐鸿修:《〈西游记〉与明律》,《文史哲》,1999年第2期.
[2]张未然:《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法律人读〈西游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3]余其宗:《法说〈西游记〉》,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年.
[4]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5]蔡铁鹰:《〈西游记〉的诞生》,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6]萨孟武:《〈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7]苏晓宏:《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
[8]蒋海松、罗婧:《天国治理规则的人间映像-〈西游记〉玉帝形象的法律解读》,《民间法》,2015年第1期.
[9]梁归智:《自由的隐喻:〈西游记〉的一种解读》,《河东学刊》,1998年第1期.
注释:
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2页。苏力承认了发端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遭遇的难题:“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因此,她既没有那么多可以作为故事并且是法律学界共同并长期关注的司法案例。也没有那种长期受共同关注而可以作为文学作品阅读的精彩司法案例。
2.张未然:《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法律人读〈西游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3.余其宗:《法说〈西游记〉》,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年版。
4.《山海经》中的《夏后启之臣孟涂》,全文如下:夏后启之臣曰孟涂,是司神于巴,巴人讼于孟涂之所,其衣有血者乃执之,是请生。居山上,在丹山西。这则神话,记叙了夏启之时的法律诉讼活动,迄今已有四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