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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荷兰社会住房发展史

韩立婷
  
科学导报·学术
2017年24期

摘 要: 荷兰的全国性公共住房制度始于1901年的住房法案,作为福利国家之一,其住房制度也同样具有鲜明的“福利国家”特色。在住房法案之后100多年的时间里,由于国家的意识形态、社会经济状况、住房条件以及供需状况的改变,其住房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调整。本文主要是对荷兰住房保障体系发展过程中多个历史阶段的政策特征进行简要总结。

关键词: 荷兰 社会住房发展史

【中图分类号】 F93.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24-0003-01

荷兰是一个面积仅为4万多平方公里的欧洲国家,其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位于海平面以下,人口密度为496人/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24。20世纪50年代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两次世界战争对国内外坏境的破坏、战后婴儿潮等因素成为荷兰住房短缺的经济社会因素。但是,荷兰通过制定和实行社会住房政策,成功解决了住房问题,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

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01年,荷兰政府制定了第一部《住房法》,标志着荷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住房政策的诞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荷兰社会住房建设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二战后,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经历了政府主导(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末)、社会住房协会向独立经营转变(20世纪6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住房市场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三个阶段。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日臻完善。

一、荷兰住房保障体系的缘起和住房协会的诞生

19世纪后半叶,荷兰与许多欧洲国家一起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依赖其在全球航运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位置,荷兰国内城市迅速扩张,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成为廉价劳动力,同时也造成前所未有的住房短缺状况,这一状况迫使许多工人家庭不得不居住在沿运河的船舱、内院搭建的篷子、阴暗潮湿的地下室中,居住环境极差。工厂主为了获得稳定的劳动力供应,聘请了建筑公司为工人建设住宅,这便是住房协会的前身,这可以看作荷兰社会住房政策最初的萌芽。

19世纪末,一些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引起了荷兰政府对改善工人和低收入人群居住条件的重视,开始对社会住房建设进行干预,着手构建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1901年,荷兰政府制定了第一部《住房法》,标志着荷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住房政策的诞生。《住房法》的颁布施行使得住房协会应运而生。在法律上,住房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只开发和管理社会租赁住房的私人机构。在立法初期,成立的住房协会数量很少。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荷兰作为中立国,得以快速积累大量的国民财富,各类住房协会发展迅速。同时,政府还为他们成立了提供专业咨询的国家住房委员会。

二、战后荷兰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变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大多数的荷兰城市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城市住房短缺迅速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住房建设由地方政府亲自管理,住房协会独立开发项目的机会减少。面对严重的供给不足,荷兰政府在1947和1948年出台了新的住房法,中央政府加强了社会住房建设的财政支持。1959年,荷兰全国住房建设费用的25%由政府承担。在阿姆斯特丹等大城市的郊区,政府大力鼓励建造商使用工业化住宅建造技术,建成多个统一规划、标准化设计、快速建造的大型和超大型住宅区。为了进一步增加住房供给,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也开始自行建造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运用财政补贴,鼓励私营建造商发展租赁住房项目,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租金限制。在随后的几届政府中,由于政治理念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央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和管制力度曾有过不同程度的放松,但在社会住房方面的投入仍长期居于欧洲国家的领先位置。

另一方面,住房协会的地位在20世纪60-70年代对《住房法》的修订案中得到恢复:包括政府为其建立更强大的保护组织;开放其经济的独立性(地方政府只能在住房协会的供给不能满足需要时才直接建设和管理公共住房);允许其为多种社会收入阶层建设住宅等。20世纪70-80年代,住房协会广泛地发挥作用,建设了大量质量上乘的多样化的社会租赁住房。20世纪80年代末,荷兰社会住房短缺的问题墓本解决,政府将工作点从住房转向提升经济活力,决定将住宅开发的权利进一步下放给住房协会,通过法律给他们更多的独立经济运作权利。

通过战后几十年的高速发展,荷兰已经从欧洲社会住房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一跃成为欧洲社会住房发展的典范。

三、199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住房保障体系的改革与重构

1989 年荷兰出版了《九十年代住房白皮书》,标志着荷兰社会住房发展从增长到缩减的“转折点”,这比其他西欧国家普遍晚了10~20年。这一现象可以由两个原因来解释:第一,荷兰直到1990年代一直存在不同程度的住宅数量短缺;第二,长期以来荷兰社会住房的质量较好,在民众中拥有良好的声誉,因此民众希望社会住房的政策得以延续。因此直至1990年代初期,在全国住房数量短缺已基本消失、同时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飙升的情况下,荷兰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才开始经历全面的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

结语:

荷兰社会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障基本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强调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即每个家庭不应仅依赖政府援助,同时也应依靠自身努力工作来获得和改善居住条件。由于大量海外移民的流入,文化思想与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同家庭对社会租赁住房的居住需求差异较大,因此荷兰在住房选择和管理上适度引入了市场化机制,让每一个家庭有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力”。与英国等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这种私有化和市场化的改革相对更为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荷兰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虽然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力度依然较大,但逐渐转为更加间接、灵活的方式。虽然政府对住房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直接控制管理减少,但政府依然积极组织、号召和鼓励社会各界(包括住房协会、私营建造商、非政府团体和社区等)努力维护住房的平等,提高住房质量。

参考文献

[1] 周静. 借鉴荷兰经验构建我国大城市社会住房体系[J]. 城市环境设计, 2008(6):81-84.

[2] Kempen R V, Priemus H. Revolution in Social Housing in the Netherlands: Possible Effects of New Housing Policies[J]. Urban Studies, 2002, 39(2):237-253.

[3] Balchin P. Housing Policy in Europe[M]// Housing policy in Europe /. Routledge, 1996:209-210.

作者简介:

韩立婷(1993.11—),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管理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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