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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

高婷婷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9期

摘 要: 高校法律地位问题是解决实践中“学生诉学校”案件的关键问题。在学生与学校的诉讼案件的实践中,学校被认定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这并不全面。高校是一个复杂的组织,本文在对高校法律地位的现实情况概括的基础上,分别从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高校学术权力三方面对高校法律地位作了解释,并提出了相关完善高校法律地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高校;法律地位;行政主体;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9-0058-01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田永案开启了高校可诉的历史先河,自此,学生与相关高校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在这类案件中,大多数高校以被告方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仅有极少数高校是以原告方的情形出现。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与高校相关的法律机制正逐渐接受社会大众的审视;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高校在人们心中的崇高地位。作为一个特殊组织,高校在社会中扮演着众多角色,在不同情境下具有不同身份,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律角度探讨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法律地位。

一、高校法律地位概述

法律地位,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政能力及责任能力。

二、高校法律地位

1、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法律地位。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可以明确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当前,我国社会实践中,明确高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并将高校划分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当然这里的高校仅限制为公办大学。当前,大多数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比较认可的角度,是行政法中“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所谓“公务法人”,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承担一项或者多项持久性公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大学的设立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乎着国民素质、国家实力的提升,法律条文中对教育的公共性也有所体现,如我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高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是学生与高校诉讼中的关键点,即高校是否可诉的关键。我国《教育法》第28条明确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三项权利,而这些权力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属性。在《行政诉讼法》第2条中,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就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尽管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了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这一概念仍然停留在法理分析层面,对这一概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此限定,这一点也体现了当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依然有待完善。

3、高校的学术权力。

在法律诉讼案的处理中,有关高校学位问题的案件大都会有一个争点,也就是学术与司法的关系。学术领域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范畴,只有学术自由,才能使各种思想在交流碰撞的过程中产生新的思想,而这种自由是学术进步的重要前提,更是国家和民族创新的重要源泉。高校的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出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知识分子是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因此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的组织,必须享有学术自由权。但是,学术自由要在遵守相关法律章程的前提下进行,刘燕文案、及之后的于艳茹案都引发了各界学者的讨论,从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发现,司法与学术是不冲突的。司法可以从程序上介入学术,但不涉及学术实质,这不仅是对学术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学术不公受害者的保护。

三、完善高校法律地位的建议

1、明确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促进学术自由发展。

在高校实践中,高校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是就当前我国高校体制而言,高校的发展严重依赖于政府。一方面,高校追求学术自由,专注于学术研究与创新,但另一方面,高校的学术研究依赖于政府的支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以及提供部分特权的支持。当前我国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对高校而言,不仅要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尽可能争取到政府提供的有利资源,以此推进高校管理、高校科研的发展;而且要坚守自身的学术独立性,坚持学术自由的底线,保护学术研究的栖息之地。

2、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

在高校,教师与学生存在特别权力关系,且由于学校组织的特殊性,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本身只是一种手段,是学生管理的双刃剑,因此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一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高校而言,一方面要认识到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充分使用自由裁量权维护高效管理,促进高校的发展;另一方面,高校工作人员又应当高度警惕自由裁量权不当使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正确规范自由裁量权,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3、严格遵守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之一。程序缺位,也就是程序不正当,一直是我国法律治理的一大通病,不重视程序合法不仅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样也体现在我国的高校治理中。在我国高等院校治理中,各项规章制度都侧重强调实体权利,却轻视程序。高校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促进社会法治的完善与进步。高校治理坚持正当程序,是有效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高校陷入行政诉讼被动地位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2]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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