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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摘要】在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主要发展趋势,围绕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系列实施对策,并针对立法这一重点环节来进行完善,通过高质量立法来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但客观来说,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社会治理成果,同样也会衍生出新的发展问题,而高质量立法是一种新的突破,需要抓住立法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反映,基于法治观念,践行现代化社会法治理念,并通过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技术 应用等来强化工作成果,以期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持续推进创造优势条件。
【关键词】高质量立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引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立足于当前环境下,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发展秩序,并重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围绕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来构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从高质量立法来看,是实现社会规范以及提升社会治理力度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在法律的约束和引导下可以把握市域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系列问题,并基于持续发展理念来重点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发挥高质量立法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需要明确立法方向并提高执法力度,始终从现实问题出发,抓住重点解决难点,从而提升市域社会质量现代化进程持续深入。
一、明确价值导向,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与立法相契合
(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
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价值导向,既要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出发,也要从立法角度来作出工作部署,从市域范围来看,包括各城市、乡村等区域,市域社会治理重点突出市级层面在社会治理当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战略地位。围绕市域发展的现实情况,明确市域中的矛盾问题,并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在法律保护下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市级地方政府来说需要充分发挥主导和带领作用,构建综合型市域社会治理体系[1]。通过高质量立法这一重要的手段来完善自治自查自管的法治发展新格局,并重点填补社会治理当中所存在的漏洞问题,同时需要在法律执行当中了解其最终的长效,从立法适用性与客观性的角度来提高法律执行效力。
(二)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价值作用
高质量立法在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法治观念来引导社会公众规范其社会行为,并逐步完善制度供给,从市域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落实法规制度。 而通过高质量立法也可以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与现代化法治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客观条件,既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个人与集体权益,也能够从国家发展大局观的角度来为社会治理主体提供必要管理手段,结合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问题来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而根据市域治理要求可以在保证社会发展大环境整体稳定情况下最大程度展现市域特色,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通过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完善与落实,从法律层面保障社会治理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节省相应的人力财力支出,而在地方政府的积极协调配合中也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的治理方向与预期效果,从宏观发展角度来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从而优化社会治理效率。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需要重点关注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实际需求,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重点以及方法,明确社会治理稳定持续推进的重要因素[2]。同时也要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的凝聚力,对市域范围内经济、文化等活动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来提高社会治理质量。 对于地方性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应当做好教育引导,并在多部门协调配合下来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通过高质量立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二者相互作用以及有效融合中实现政府、公众、群体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局面。
二、做好问题分析,了解立法在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影响因素
(一)理论联系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做好问题分析,明确理论联系实践当中所遇到的难点要点,市域社会治理应当在实践当中保持一种创新理念,从社会治理的客观实际出发来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在新的发展时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逐步加快,所衍生出的新理念以及新元素也越来越多,各个领域对于社会治理理念认知仍需要进一步统一。从学术界的角度作出理论判定,也要在实践当中加以验证并补充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中基层治理作为基础性的一部分,应当始终保持其灵活性,以适用的治理方式来提高基层治理效率[3]。而借助高质量立法这一途径来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并深化基层治理内涵,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深度,并基于科学立法,公正执法的目的来提高法律效力。对于有关部门来说需要关注市域高质量立法中其编制过程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依照法定程序来规范立法行为,并在立法实践当中能够全面依照流程进行。在高质量立法当中也要进一步规避部门利益倾向问题,高质量立法既要规范社会公民、法人集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个人或集体行为,也要规范和端正行政机关使用公权力的行为及态度。政府部门应避免过度使用行政权以及处罚权,同样也需要做好立法评估工作,始终基于科学立法理念来进行实践,进而提高立法质量。
(二)立法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立法机构、执法部门的责任归属,认识到人才队伍建设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说立法机构与人才队伍是高质量立法目标落实的一个客观保障和基础条件。虽然在社会治理当中具有立法执行权的市级数量在不断扩大,但是力度仍有不足,部分市级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欠缺效率。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立法机构建设质量,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而人员配置以及立法经验等都应加强管控,并明确立法是严谨且客观的工程,需要贴近基层从调研立项到评估论证以及在后期进行起草报批等环节均需要保持其高质量。立法机构以及工作队伍的法学专业度以及实际立法工作经验都将作用于高质量立法的最终成果,所以需要做好人才选拔和培育这项基础性工作[4]。人才引进和培养中不仅要关注政治素养、专业素养也要了解其法学经验,确保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可以在大方向上把握立法原则,既不会出现严重的立法错误,也不会陷入法律空白当中。
三、制定优化策略,明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高质量立法实施路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道德观
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当中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结合当前所处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道德观,对于相关职能部门来说需要明确立法方向,提高执法效率。在高质量立法当中应当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并自觉和坚决维护党的权威,积极构建党总揽全局以及协调各方民主党派的工作制度,将党的领导以及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理念落实到社会治理各领域[5]。在市域社会治理工作当中需要提高党对立法的全面领导,同时也要进一步坚持法治观念,由法治理念来引导行为,并积极团结广大社会力量, 围绕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有效治理路径。在工作实践当中应积极化解市域社会矛盾, 并重点解决市域社会问题,确保高质量立法作用有效发挥,并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融合。
(二)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高质量立法落实 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原则,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突出社会公众所具有的价值作用。客观上来说,社会治理主要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并构建良好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立法执法既离不开社会公众支持,同样其工作开展成效也将惠及到社会公众。人民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各项工作开展的一个核心要点,同样也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支持。在高质量立法中落实民本思想,更有助于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力量,并广泛收集民意,既有助于增强社会治理活力,也能够在大众的参与下体现高质量立法的民主性和客观性。同时,把握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功能,并结合实际情况重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功能相互融合,既可以协调主体关系,也能够明确划分其职责,形成一种多方参与共同维护与治理的发展格局。在创新驱动当中焕发市域社会质量现代化活力,并始终保持创新的思维能力,将各类新元素以及新药店融入到立法当中。在新时代背景下,高质量立法需要有效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并将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类元素进行有效利用,从而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速度。
(三)探究法律漏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高质量立法需要重点解决法律中所存在的漏洞问题才能更有效发挥其价值,所以对于立法机构来说需要始终保持其专业性并明确立法方向,完善法律内容,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效率和质量。在立法工作中需要把握市域社会质量现代化发展方向,并针对城乡建设差距来了解工作实施过程中易出现的各类问题。结合各地区的现实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并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立法内容进行完善和判定,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上报, 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对立法事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在这样的实施过程中权责被明确划分,有重点有流程并由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可以进一步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对于所出现的问题也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被汇报统计,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结合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来看,在高质量立法中,这一方面内容的效率性不强,可以说市域社会治理中文化也是关键一环,而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法律的不完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域社会治理成效。 所以针对现有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来进行完善,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层面,既要完善立法依据,也要纠正冗杂或是法律界限不清的问题。通过立法数量以及质量的有效控制,来落实高质量立法目标,并规避过度执法所引发的消极影响,根据各地区所呈现的实际问题来做好工作部署,基于高质量立法适当增加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数量,并做好质量评估,从而保证高质量立法的实施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焕发立法和执法部门工作活力
高质量立法机构设置是高质量立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立法机构作为组织保障,其人员队伍建设效率以及人员专业能力对工作开展产生直接影响。从近些年立法机构建设与发展来看,人员配置以及职能设置都在逐步优化,但社会发展是动态化的,在快节奏的社会进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问题也逐步呈现复杂性特征。从以往存在的问题来分析,立法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定位不清晰、部门之间合作效率低、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当中无法进行有效联动,所以既要明确治理方向,也要制定联动机制。完善相应的基础社会中并准确界定各部门工作职责,适当简化流程,并从立法与执行的角度来做好人才配置,将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打造一支高质量高能力的综合型人才队伍,进而为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持。在落实过程中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培养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实践能力。与此同时也要重点培养立法人才的政治素养与法治意识,开展专题教育并进行赴外学习,在“引进来”和“走出去”当中充分发挥榜样力量。
结论:综上所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的发展时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治理新格局出现的必由之路,通过高质量立法来为系列工作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说高质量立法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目标来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既可以规范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发展的行为,也能够营造一种健康的社会环境,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着手,明确高质量立法实施路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现代化社会建设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店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立法进路[J].理论导刊,2022(06):68—74.
[2]娄秉文.曾怡雯.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J].中国集体经济,2021(29):112—113.
[3]李忠盛.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J].群众,2020(11):56—57.
[4]马健.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21,11(04):73—79.
[5]毛文璐.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建构与推进路径[J].北京社会科学,2022(06):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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