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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适用问题

周佳慧
  
一起文学
2022年2期
辽宁师范大学 116021

摘要:随着2020年《民法典》的问世,对于每一个家庭万分关切的婚姻家庭编当然成为其亮点之一。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高度重视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和人文关怀,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坚持大民法的理念,弘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法理思想,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思憩包括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这些法理思想又体现在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构成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之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成正是严格遵循其基本立法思路,在其基本法理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力求精益求精,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它的美好期待。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理思考;适用问题

前言:在公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后,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研究,《民法典》的出台吸收了许多创新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较高评价。按照“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的立法要求,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内容已经得到高度认可,但是在《民法典》适用中仍然出现相关问题。为提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适用,还应当进一步明晰其基本立法思路,探究其基本法理思想,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进一步进行考量,以更好实现国家的上述立法要求。

一、中国的婚姻形态

(一)乡村传统型婚姻

这种婚姻类型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在我国某些偏远地区,现代化建设并不普及,当地乡村往往保留着比较传统的婚姻模式以及较为封建的思想观念,例如:一名为“反排村”的苗族村落,整个村子被山水环绕,犹如世外桃源,那里的婚姻模式一直延续着非常古老的传统,首先就是结婚年龄上,那里推崇早婚观念,而在结婚的流程上更是传统,那里的村民认为只要简单置办酒席就完成婚姻仪式了,因此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这种婚姻模式是不规范的,但当地人民并没有足够的现代法律意识,一直以来都是以古老传统的方式生活,不过在离婚率情况上要远远好过我国整体状态。几乎不会发生离婚的现象。

(二)城市现代型婚姻

现代化的婚姻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社会竞争压力巨大,人们每天重复着高频率的生活方式,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生活压力,婚姻和家庭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中并没有那么明确,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状态时刻发展着变化,结婚往往是盲目而冲动,婚外情的发展也比从前更加频繁,如今的婚姻关系变得十分脆弱,而据统计离婚多的群体集中出生在我国计划生育过程刚刚实施时期,我国离婚的人数每年都在持续增长。但由于《民法典》的出台,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使得离婚率已经出现下降趋势。

二、婚姻与婚姻登记概述

如何定义“婚姻”这个词,在现代有仁者见仁的说法,但是对于“婚姻”这个词通用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婚姻目的,以夫妇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开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该定义。首先,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男女的生理存在着天然的差别,并且根据人类的本能,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是男女结婚的最原始的劳动力。如果没有这样的自然因素,结婚就不成立。第二,结婚的目的是男女共同生活。结婚的男女形成一个家庭,在那个家庭同居形成生活消费共同体。第三,婚姻中夫妻的身份有公示性。首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夫妻的身份,其次,不论社会公众是否认同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都是合法的。法律是限制人的行为,正因为有法律这一行为的准则,人的行为才有合法和违法。

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条件后,必须提交婚姻申请,成立的婚姻最终有效,不能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承认。婚姻是根据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符合结婚和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法定手续、属于婚姻登记的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民实现政府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是婚姻获得法律效力的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婚姻登记有公示性和公信性。婚姻登记是取得婚姻效力的必要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上的权利和民事上的义务的行为。民事行为的最大特征是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给予的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者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其职权具有法律意义,且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婚姻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缔结机构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是法律给予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

三、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

(一)中国《民法典》立法的法理思想重塑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决策,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超大型立法工程。能否贯彻党中央的立法决策,编纂好民法典,取决于立法思想是否先进,立法体系是否科学,立法规范是否务实,立法内容是否创新。在这四个要素中,立法思想是否先进,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立法思想是一个法理概念,应当从法理的角度追溯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过程特别注意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张文显教授进一步明确了法理概念,他指出,法理“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法理是一个综合性、普适性和实践理性的概念,具体到民法,张文显教授特别指出,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都属于民法学中的法理。上述论断为我们揭示了当代中国民法的核心法理,奠定了当代中国《民法典》立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秉持的基础法理

自然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自然人在这个领域内的人权和家庭和谐。该终极目标决定了中国民法的法理思想。在具体编纂婚姻家庭编时,将如下法理思想一一体现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

人权又称普遍的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自然人因其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平等性和道义性的特征。英国学者米尔恩曾对人权概念作了如下界定:“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的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在现代社会,人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是涉及到自然人的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体系,既是个体性权利,又是集体性权利。世界各国宪法均将自然人享有的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使之成为受到国家保护和社会保障的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正体现了这种对人权的明细化和法制化。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禁止家庭暴力和亲属之间的遗弃等。婚姻在家庭领域被认为是四人行性亲密最强的领域之一,很难不做也有更大的透明度,它是由维护家庭成员的隐私构成的,并且作为一个完整的家庭隐私,另一方面,它也增加了家庭内部的婚姻,侵犯了人的尊严。因此,人格尊严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形成和生存的客观需要,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的重要立法原则。在婚姻和家庭法典中,法律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认配偶的独立姓名权;第二,孩子可以随父或母姓,大一点的孩子有合法的取名权;第三,婚姻家庭成员必须相互尊重;第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第五,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隐私权;第六,婚姻家庭成员享有个人成名权和集体成名权。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骗婚”问题尤为突出。

随着网络的便利以及人们生活交际圈的扩大,人们认识婚恋对象的方式也“花样百出”,因此在婚姻中存在着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婚姻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也是严肃的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法律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在可撤销婚姻中仅规定一方故意不告知 “患有重大疾病”这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婚姻的缔结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致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结婚的,是对相对方婚姻自由的严重侵害,与一方故意不告知 “患有重大疾病”相比,在价值评价上非常类似。

但对于社会上遭遇“骗婚”的众多情形应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参照判案,行政机关应该如何纠错等问题都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规定。

首先,婚姻关系不是当事人自己而是社会性的,为了表示婚姻关系的公开性,在外国很多国家都设有婚姻公示制度。在我国设有婚姻登记制度,但公示的作用微乎其微,当事人将婚姻状况作为隐私而保密则无从知晓。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建立婚姻公示制度,对婚姻的成立充分发挥大众监督作用。公示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提交婚姻申请的方法等。通过设立公示制度,利害相关者可以把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当事者很容易对有缺陷的婚姻登记提出异议,婚姻登记机关也很容易审查婚姻登记。另外,当事人也有减少利用虚假信息取得结婚申请的效果。

其次,应当完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与此相比较,《民法典》沿用了《婚姻法》的二元效力瑕疵体系,但对具体的意思表示瑕疵种类进行了扩充。

其中在《民法典》中,撤销婚姻的事由新增一千零五十三条即因违反重大疾病婚前如实告知义务而撤销。该条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欺诈的一种特别情形,相对于原《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婚姻欺诈而言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然而,婚姻还存在各种类型的欺诈,他们需要从自己痛苦的婚姻中尽快解脱。基于社会上造成婚姻瑕疵的众多情形,应将欺诈的范围予以扩大。正是由于对婚姻缔结意思表示瑕疵事由的规定明显不完善,而《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意思表示效力瑕疵事由的体系完整,这为婚姻缔结意思表示瑕疵案件参照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提供了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欺诈规定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可撤销事由,但仅限于隐瞒重大疾病,这显然过于狭窄。对于总则编中关于欺诈的一般规定若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变通适用,也容易产生滥用婚姻撤销的情形,应当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结论:《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以及民法的法典化,并不是单纯停留在外在体系的层面,而应当探求其法理,达到真正的回归。随着我国《民法典》的进程不断发展,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适用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背后法理的思考,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好服务于每一个家庭,对于其法律适用仍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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