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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与权衡保护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突然,传播速度快、传染力强,公众对此产生恐惧、慌张情绪,公众对知情权的诉求比平时更迫切,诉求范围更深、更广。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向公众公布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诊疗信息、活动轨迹等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建立在对患者、疑似病例等个人信息收集、公布的基础上,出于上述主体对保护隐私权的诉求,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在疫情背景下,这一冲突表现得更为强烈,然而两权利所保护的法益都各有其价值,且不可替代,因此,权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至关重要。然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信息被非法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个人隐私权屡受侵犯,笔者通过分析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特征、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及平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体系,明确基本原则,明确两权界限,建立正负清单,区分一般、特殊隐私权主体以及一般隐私、特殊隐私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公众知情权 隐私权 冲突 权衡保护
一、疫情背景下的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
疫情背景下的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较于往时有其新特点,公众知情权的诉求往往更加强烈,诉求范围也更深、更广,隐私权的客体也有其新内容,包括诊疗信息、既往病史、活动轨迹、近亲属信息等内容,具有主体和内容不确定、隐私内容特殊等特征。
(一)由信息外露案件引发的思考
1.案例介绍
案例一:
2020年2月,宁波市北仑区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被泄露、大量转载,信息包括确诊患者及家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许多网友对这名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漫骂及诽谤。经调查,是由于当地辅警与村干部在工作中获得以上信息后经微信传播所致。
案例二:
2020年12月,成都市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部门在筛查密切接触者时发现,其中1例为之前确诊病例卢某的孙女赵某。成都市相关部门随后公布了赵某近14天的行程轨迹,主要停留场所包括小巷巷麻辣烫、赫本酒吧、嗨蓝调美甲店、playhouse酒吧等。在四川省宣布进入战时状态的同时,“成都确诊病例孙女”词条登上热搜,其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生活照等个人信息随之曝光,活动轨迹图也在网上热传。关于赵某近14天的停留场所,不少网友使用侮辱性话语对其私生活进行猛烈抨击,这一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新闻报道,12月8日,成都警方已就赵某隐私被泄露一事展开调查。
2.思考
疫情背景下,为缓解公众的紧张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了新增确诊病例的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等信息。然而,患者个人隐私屡遭泄露、隐私权频被侵犯,为何该现象频频出现,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个人隐私权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疫情背景下知情权、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1.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传播速度快、传染力强、对人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作为社会主体,公民对社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该项权利尤为重要,公民有权知晓可能威胁其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信息,以做出相应防范措施。疫情下的知情权是指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公众依法要求国家机关公开与重大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权利。[1]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公众是权利主体,负责公开疫情相关信息的政府部门是义务主体。
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有其特殊之处。其一,背后利益诉求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公众知情权背后的利益诉求是民主权利,新冠肺炎疫情下,知情权背后的利益诉求则是生命权、健康权等最重要的人身利益。其二,知情权的内容有针对性。疫情爆发后,公众出于对自身及家人生命健康的考虑,对新增病例、死亡病例、活动轨迹、防治情况等有关疫情发展的信息产生迫切需求,从而评估自身所处环境安全与否。疫情背景下,公众对知情权的诉求往往更加强烈,诉求范围也更深、更广,公众甚至希望公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等的具体名字及家庭住址。
2.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实践中,判断某具体信息是否属隐私仍有一定难度。“识别”是判断是否属于隐私的关键。所谓识别,是指能够与特定个体相对应并把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一部分信息从其个人信息中分离出来的过程。[2]即能够与具体个体相对应并对其产生影响的私密性个人信息为隐私。
疫情背景下,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人、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1)对于病情的保密权。包括诊断结果以及治疗信息等。(2)相关信息的保密权。此处针对的是与病情有关的其他个人信息,如患者的既往病史、姓名、联系方式、近亲属、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此类信息虽然不是病情,却与病情关系密切,一旦公开极易侵犯隐私权。(3)生活轨迹的保密权。公民的生活轨迹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不得随意公开。(4)生活安宁权。包括通信安宁、住宅安宁等个人空间的安宁。结合《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疫情下的隐私权是指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依法享有的,关于病情、生活轨迹等相关信息不为他人知晓和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
疫情中的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疫情病毒的传染是突发的、无法被预测的,人们往往无法及时知晓自己是否被感染、何时被感染、通过哪一途径被感染或是密切接触。因此,隐私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是密切接触者,从一般隐私权享有者变为特殊隐私权享有者。[3]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2)隐私内容的特殊性。人们在感染病毒前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感染病毒后,此类信息与公众利益紧密相连。[4]这就使得被感染者的信息具有了被限制保护的可能。
二、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其新特点,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背后所代表的利益比以往有着更强烈的冲突。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建立在收集、公布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然而,上述三类主体一定程度上希望个人隐私权得以保障,因此,两权利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冲突。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产生的原因
疫情背景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公众渴望了解新冠肺炎疫情确诊患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确诊患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
新冠病毒传播途径多、传播速度快、传染力强,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为保护自身及家人的相关权益,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公众极其渴望从官方渠道了解疫情相关信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等的活动轨迹、诊疗情况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等信息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知情权的诉求范围比平时更广,心情也更为迫切。与此同时,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公开。这是因为一些患者的活动轨迹被公开后,遭到歧视、排斥或是被部分偏激群众语言攻击、电话短信骚扰,甚至其家人的信息也会被“人肉”、生活被打扰。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是以保护隐私权为主,兼顾知情权的解决办法。[5]在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其新特点,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背后所代表的利益比以往有着更强烈的冲突。隐私权所代表的利益仍是人格尊严与个人生活的安宁。然而,此时的公众知情权背后的利益,除了对社会监督的实现,更是对自身及家人生命健康权的诉求。如果仍采用隐私权优先的办法,将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忽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会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置于不利境地。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及产生原因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延伸,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对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离不开大量收集、使用确诊患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由于三类主体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这必然出现利益的冲突。
疫情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公共卫生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首先,不公开以上三类人群的活动轨迹以及相关信息,公众将难以自主排查是否与其行程存在交叉,若是存在交叉甚至已被感染,却因不知交叉事实而继续与更多的人接触,则是将不特定多数人群处于不安全境地;同时,信息的封闭也不利于公众了解疫情的发展,可能出现掉以轻心或是采取错误防护手段的情况,这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进程,损害公共卫生安全。其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新冠大流行防范和应对独立小组发布的报告显示,预计到2021年底,新冠疫情会给世界带来10万亿美元的损失。[6]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国家对于患者免费救治的投入、各行各业停工停产、医疗人员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为投入抗疫工作对原先工作投入的减少、人员出行的限制等都给国家、世界的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长期将大量时间精力投入抗疫工作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权衡冲突的实质——法益的比较
利益是权力的本质,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权衡标准是比较何种权利所保护的法益更重要、数量更多。首先,比较法益的重要性。疫情中,隐私权保护的法益是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与生活安宁,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能出现受到歧视排挤、语言暴力、信息骚扰等情况。病例相关信息的不公开,可能导致其继续接触其他人或是与其交叉的人未能进行及时排查与诊治,因此,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毫无疑问,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法益更重要。其次,比较法益的数量。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相较于社会公众必然是少数,显而易见,隐私权所保护的法益数量也较少。结合两种权利所保护的法益重要性及数量的比较结果,应优先保护公众知情权,个人隐私一定程度上应让步于价值更高的公共利益。
三、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权衡保护的必要性及现状
在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背后所代表的利益比以往有着更强烈的冲突,然而,两种权利所保护的法益都有其特有价值所在,保护知情权有利于保护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的尊严,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可互相替代,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久发展,因此,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至关重要。然而,在疫情背景下,两权利之间存在着更强烈的冲突,如今尚未做到对两权利进行平衡保护,因此,必须对两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权衡保护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的尊严
保有隐私是人有尊严地活着的体现之一,隐私被非法暴露于公众面前,自尊便会受到损害。隐私权是确保个人生活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有着保护人格尊严的内涵。由于新冠病毒的危害性、威胁性极大,公众对其有着天然的恐惧心理,对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家人常常产生排斥、歧视的心理。即使是已经痊愈的患者,公众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也会不自觉地疏远他们,极易造成“二次伤害”。对患者的隐私权加以保护,让患者及其家属受到尊重,维护他们的尊严,也体现着法律的温度。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疫情中的公众知情权有三个功能:程序功能、利益平衡功能、秩序功能。[7]程序功能是指,公众的知情权能有效推动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疫情相关信息,监督、推动政府在疫情中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利益平衡功能是指,公众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疫情发展、防控相关信息,从而结合自身情况在工作、生活中作出更优选择。秩序功能是指,疫情背景下,让公众了解客观真实的疫情信息,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由于公众对疫情的恐惧,知情权越得以保障,公众对疫情信息、防控措施越了解,便知道如何安排自身工作生活,有利于缓解公众紧张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实现社会长久发展
保护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有利于维护此类群体的尊严,安抚他们的情绪,让其免受二次伤害,体现着法律的温度以及社会的人文关怀。保护公众知情权,有利于让公众通过客观全面了解疫情信息,做出适合自身的工作生活安排,有利于缓解公众的恐慌情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属于少数的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的权利得以保障、情绪得以安抚,属于大多数的公众对疫情信息的获取需求得以满足,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抗疫工作的早日结束,从而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经济、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为社会的长久发展提供保障。
(二)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权衡保护的现状
1.现行法律对公众知情权、隐私权的规定
关于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六、二百五十二、二百五十三条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非法拆开他人信件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进行规制,体现着对隐私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对证据、审理方式的规定也体现着对隐私权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侵犯隐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千零三十二、一千零三十三、一千零三十四、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中也是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不得非法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了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及有关信息的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都是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疫情相关信息。
2.存在的问题
(1)各部门立法交叉重叠
由于隐私权在民法立法层面的长期缺失,《民法典》出台之前,在私法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把“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混淆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概念,未明确分清两种侵权行为方式的差异。相较之下,公法领域有更多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规制长期处于以公法为主的现象。公法对隐私权的定位不够准确,我国法律也未对隐私权进行明确定义,从而造成立法的交叉重叠。
(2)各部门法间的责任承担划分混乱
公法领域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制主要体现为两种责任: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人员的降级、撤职、开除等内部的行政处分;若达到犯罪标准,则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出台后,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可能同时触犯公法、私法的规定,由于各部门法对责任划定界限还比较模糊,容易导致共、私法领域混乱适用。
(3)相关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出现了不少患者信息被非法公示的案例,如患者的身份证信息、具体诊疗信息、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生活照等信息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非法公示,本文开头的案例2亦是此种情况。纵观我国现行立法,已在《民法典》中明确保护隐私权,也规定了相关侵权责任,公法领域也有不少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然而患者信息被非法公示的事件总是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对隐私的概念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仅将隐私定义为“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然而,在实践中判断某一信息是否私密、是否可认定为隐私,仍存在一定难度。
四、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权衡保护的完善建议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存在利于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权衡保护的法是有效权衡两权利的前提。为解决上文提及的权衡保护两权利存在的问题,应立足当下权衡保护的现状,从完善立法体系、明确基本原则,明确两权界限、建立正负清单,区分一般、特殊隐私权主体以及一般隐私、特殊隐私等方面完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两权利的权衡保护。
(一)完善立法体系
宪法是对原则问题的规定,宪法中,应保持现有规定,不宜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由于《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不够详细具体,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将前文提及的“识别”标准即能够与具体个体相对应并对其产生影响的私密性个人信息为隐私,这一认定标准写入司法解释;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与实践适用中也采用这一标准认定隐私,解决当下隐私权相关立法抽象模糊所导致的界定困难的问题,提高保护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划定各部门法中违法责任的界限,明确各部门法对隐私权的规制标准,解决立法的重叠问题。
(二)明确基本原则
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失衡是隐私权被频繁侵犯的主要原因。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存在着天然的对抗关系,在疫情背景下,这一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平衡保护公众隐私权与个人隐私权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从权利保障而非限制的角度出发,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8]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人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保障的是缓解公众紧张情绪、促进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等的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适当限缩、允许公众知情权适当扩张,优先保障公众知情权,把公共利益放在优先位置。
2.适度原则
在公众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隐私权必然会遭到一定程度的侵犯。为避免个人隐私权被过度侵犯,应明确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比例。[9]应遵循适度原则,以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限,对于疫情防控工作没有促进作用的如生活照、身份证信息、具体家庭住址等信息,则不应公开。在收集与发布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对患者或其他权利主体隐私侵害最小的方式。[10]因此,应明确收集信息的范围,对于不同主体,如一般公众、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不同的收集、公示范围。不可忽视、过度限缩个人隐私权,应坚持适度原则,保障疫情背景下必要的隐私权。
3.安全原则
针对不少患者及其家属的身份证信息、生活照、家庭住址门牌号等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可知,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收集信息后并未做到妥善保管。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公民信息时,应坚持安全原则,做到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储存安全,将信息储存于安全的信息平台。同时,也要避免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尽可能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权衡保护隐私权。
(三)明确两权界限,建立正负清单
在确保信息畅通、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障隐私权,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准确界定两权界限的问题,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11]首先,公布信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如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轨迹,若不及时发布,可能导致更多人感染,引起疫情爆发,此类信息应该公布。其次,考虑此类信息是否为公众应该知悉、必须知悉。如个人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的公布,并不会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有任何推进,则不应公布。再次,考虑若公布此类信息是否会对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今后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可逆的严重伤害。如是否会导致网络暴力、在今后的就业中受到歧视等。第四,确认公布的信息是否违反有关法律和各地疫情防控的规定,信息的公开流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疫情的发展变幻莫测,实践中仍会出现许多新问题,可以通过设置保护隐私权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实践中权衡保护两种权利提供更多理论支持。首先,设置“正面清单”[12]。根据不同主体,对可以收集、公布的个人信息进行概念性规定的同时进行列举性规定,明确何为可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次,设置“负面清单”,针对不同主体明确任何时候都不可收集或公示的个人信息,如为了跟踪密切接触者的健康情况,可以通过收集身份证号进行追踪,但是如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应明确不可公布。
(四)区分一般、特殊隐私权主体以及一般隐私、特殊隐私
在疫情背景下,可以对隐私权主体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的隐私权主体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特殊隐私权主体包括确诊患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等携带或可能携带病毒的主体。一般主体这是上述主体之外的健康人群。上述两类主体对于公共卫生安全的威胁程度不同,对疫情防控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特殊主体隐私权的保护会收到一定限制。
还应将特殊主体的隐私权客体区分为特殊隐私和一般隐私,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特殊隐私是指特殊主体在诊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如确诊时间、严重程度、治疗情况等。一般隐私是指一般情形下也享有的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一般信息,如身份证号、具体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由于特殊隐私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密切相关,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有权收集、发布特殊隐私,为抗疫工作的研判、推进提供支持。一般隐私的公开无益于疫情工作的开展,一般情况下不应公开,确有必要公开时也应进行脱敏处理,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公众的知情权相比往时有了许多新特点。由于该疫情爆发突然、传播速度快、传染力强,公众对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恐惧、慌张心理,因此,对于疫情防控信息的诉求范围更深、更广,知悉信息的心情也更为迫切。然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以收集、公布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不可避免地,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存在着天然的冲突。个人隐私权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的尊严与生活安宁,属于个人利益;公众知情权所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与社会的稳定,属于公共利益。毫无疑问,隐私权应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公众知情权,但也不能一味忽视、限缩个人隐私权,应在两种权利的保护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纵观我国平衡保护这两权利的现状,存在各部门立法交叉重叠、各部门法间的责任承担划分混乱、相关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个人隐私权屡受侵犯。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完善立法体系,明确基本原则,明确两权界限、建立正负清单,区分一般、特殊隐私权主体以及一般隐私、特殊隐私的完善建议。
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有利于保护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其家人的尊严,展现我国法律的温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实现社会长久发展。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将得到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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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康琳(1997—),女,壮族,广西防城港人,2021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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