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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央吏部部费陋规研究

张晨
  
一起文学
2022年15期
南昌工学院教育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 330108

摘要:清代吏部掌管全国文职官员铨选考察及任免迁贬,是负责人事的重要部门,事关仕途顺逆权力极大,由此成为不肖官吏恃权索贿的生财之道,对吏治清明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吏部作为部费问题最为突出的中央部门之一,涉及数额巨大,牵涉范围极广,因此深入梳理部吏索取部费的主要方式以及典型案例,对于丰富和完善部费陋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代;吏部;部费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清代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皇帝意旨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责,承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项事务。其虽不参予军国机务决策,但职任重要辖务广泛。六部地位本无高下之别,但实际权重却有较大差异。六部因职权不同,时人对它们也有不同的评价:“清廷仿周礼六官之制设立六部,名曰吏户礼兵刑工,俗语以富贵贫贱威武六字分配。然吏贵而户富,兵武而刑威,此其易知也,工部专管工程,职务猥琐,以天下贱工目之,亦尚恰称,惟以礼部为贫,颇费剖说。京官廉俸极薄,本无贫富之别,而所赖以挹注者,则以外省所解之照费、饭食银堂司均分,稍资津贴耳。”

可以看出吏部、户部一个掌官员任用,一个握财政大权,是六部中权力最大的两个部门,也是部费陋规收受问题最为严重的部门。晚清冯桂芬曾对吏、户、兵、工四部的部费数额作过大致的估算,数据非常惊人:“尝与一绍兴人拟议,吏部四司,岁约三百万,兵部官少而费更巨,户部有监漕,工部有河工,计四部岁不下千万”。郑观应:“其(书吏)权直出于宰臣大臣之上,究其所谓可不可者,为索取部费地耳,上下其手生死系乎一字,利之所在,其弊如此。今计每部不下千人,其渠数十人,车马、宫室、衣服、妻子之奉埓于王侯。内外交结隐语邮书,疾驰旁午辇金暮夜踪迹诡秘莫能得其赃,私计吏兵户工四部,岁不下千数百万”。这些数据耸人听闻,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亦可见得中央六部官吏勾结大肆索要部费的陋习是不争的事实。早在康熙十八年(1679年),御史蒋伊即称:“疏论六部积习,遇有销算案件要求货赂意为高下,堂司书手,连为一手”。

一、吏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吏部设于天聪五年(1631年),是管理文职官员,人事变动的机关。下辖文选、考官、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掌文职官员的升迁任免、奖惩抚恤等事宜,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等。因为吏部掌管人事权地位最高,“视五部为特重”,是当时公认的首席部。吏部自设立起,一直延续了二百八十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成立责任内阁,设置制诰,铨叙等局,吏部遂被裁撤。

吏部分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司,“文选司掌文官铨选,考功司掌文官议处,而京察、大计亦属焉,稽勋司掌文官丁忧更名,验封司掌文官封典及恤典。四司之中,以文选、考功为两大司,选不兼功功不兼选,其余勋、封两司,随便可兼也”。其中文选、考功司地位更高。

吏部中办事书吏分为两种,一为经承,一为贴写。经承是吏部聘请的办事人员,当公务繁忙人手不足时,经承便会再请一些熟悉例案的贴写协助办公,人数上,一名经承通常需雇几十个贴写,贴写的工资吏部不负责,由经承自行支发。通俗的说,经承类似现在的包工头,承接公务雇佣贴写办理。久而久之,经承把具体工作分给贴写完成,自己则负责筹措办公经费及贴写的工资。若部中司官管理不严,经承便可借公务之便索取部费收入,若司官管理严格,经承无处筹钱,甚至会导致倾家荡产。经承的职位一旦有空缺,便从一众贴写中抽签补充。就此情况来看,吏部书吏索取部费也有其客观原因,部内发给的办公经费非常有限,办事人员数量也不足,书吏要负担这样一大笔费用,不得不设法索贿,若遇上不肖司官还要从中分利。因此书吏索要部费陋规,并非如世人推断,全然是出于贪婪。以上事项,曾任文选司司官的何刚德知之甚详:

吏部之吏有两种,一曰经承,一曰贴写。经承如铺户之东家,贴写特如伙计耳。贴写专办公事且须例案熟悉,而经承则不然专管纸张及贴写之工食。官中纸张、工食之费,每季、每科不过十余金,而每科一经承须雇数十贴写,公费不足则需经承赔补。然经承缺出,必须由贴写掣签而得,贴写一得经承,则宫室、车马、衣服均有人为之代备,谓经承可以藉写信而索贿也。但索贿之得与不得,及司官之精明与不精明,亦看经承之财运如何耳。故有一得经承而转致倾家荡产者,非谓部吏便可悍然舞弊也。且京中人类不齐,尚有借书吏为傀儡而中饱分肥者。非谓部吏遂能独得好处也。世人不察遂谓部吏未有不当,且谓部员未有干净者。皆瞽说也。余尝指署额‘清吏司’三字,谓人曰:吏浊而官能清之,官浊而吏亦能清之。然吏浊而官或糊涂,尚有不清之日,官浊而吏总明白万无不清之时。

二、部吏索取部费的主要方式

吏部书吏获得部费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常规人事部务办理过程索取

在书吏办理官员升补转任的各项人事手续中,因索取额外费用渐渐形成两个说法:一是“需索常例”:清代前期吏部官吏在办理官员升转调补时,升补官员必须向吏部书吏等交纳使费,而且各缺皆有定数已成常例;二是“打点使费”:例如升补官员赴吏部候补投供报到时,必须送给吏部书吏小费托其帮忙关照。具体事项上名目更多:“领凭有费、领照有费、引见亦有费,或数两或百数十两,恍惚亦有一定规矩。而最重者则卓异引见道府,竟有至三百六十,二百四十者”。嘉庆四年(1799年)上谕称:“内外衙门书吏积惯舞弊最为恶习。外省各官遇有题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是其常技”。光绪间给事中张观准亦奏称:“臣闻各省州县补缺,吏部书吏按缺之优劣指要银两,名曰部费”。

咸丰年间任吏部左侍郎的段光清,曾记述了其当年升任同知的亲身经历,因为事前不知官员在升调文书下达前必须向部中书办交纳部费,因此迟迟等不到任命公文。曰:“向来部文升调须本员先交部费若干,部中书办方有部文到省。余素不谙此项馈送,不惟于部中书办未有馈送,即本省书办亦未有安顿也。故上宪虽升余同知,而部文久羁终不行省。是以余升同知究无明文”。

常规事务中,其中一项部费名目叫做印结银,是指个人在吏部(此项礼部也有)办理人事手续时,必须请同乡京官为其出具印结以证实其确切的籍贯,有无瞒籍冒籍问题,是否违反朝廷规定的人事回避制度等,不仅职官必须回避原籍、祖籍和寄籍,本人连通祖父、胞叔伯、堂兄弟等,曾在某地经商、作幕、置产的,也在必须回避之列。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寄籍人员,凡寄籍原籍地方,均令回避。每月月选在部验到各官,如有寄籍者……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将原籍呈明回避……以别省之缺掣补”。只有在取得印结之后,才能赴部交纳证件和公费得到领凭赴任或捐纳买官。这项使费明显不是正项费用,因此,应属陋规性质,由于这笔费用是为了到部办理事务所用,故将其列为部费的一种。

(二)办理各项部务时另案索取

借办理部务之便索取部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任意援引例案索费。在文书中借端挑剔,或指文字有误或在上面动手脚、或称其与某项规章例案不符,使事务难以正常办理借此索费。何刚德称:“书吏往往摭拾琐碎例案,于稿尾挑剔数语,以‘例有处分’四字,查取职名议处、一面则写信外省赫诈取财。外官岂尽明白,动中其彀”。

例如,四川典史曾庆因延误三件命盗案件,本应判处降职三级,但他预先加级三次两下刚好抵消,维持原职。但判决下来却是实降一级,曾庆不服禀明川督请求核查,详查之下才发现,原来是书吏在文书上作弊所致,把三参的“三”字加上一笔,变作“王”字。司官监督不严,误认曾庆为“王曾庆”,曾庆的三案与王曾庆混在一起变作四案,所以不够抵消反而要降一级。书吏这样做是因为曾向曾庆索贿,但他自恃级别刚好相抵不愿给钱,因此故意设计报复。

从前命盗案处分极严,命案限六个月,盗案限四个月,为初参,展一年则二参,又展一年则三参,再展一年则四参,盗案尤严。初、二、三参,不过住俸降留小处分,到四参则降一级调用,有级可抵则抵,否则实降知县为印官,典史为捕官,印捕同一责成。故为知县、典史者,必先预备加级,以待四参抵消之用。时有四川典史,任内有四参三案,而加级亦有三次,恰可备抵。乃部中作为四案,不核一级,议以实降一级,即作为革职开缺,后典史不服禀川督,咨部诘问,部即开明某某某案,事主某人被劫,列单咨覆,该典史乃又禀,由川督声明,部单所开事主王曾庆被劫,川中并无此案。后详细覆查,乃知前单所开王曾庆,即曾庆所讹也。因部中抵消加级时,只凭书吏写一浮签书明事主某人被劫,四参应销一级,将原稿对册无讹便将浮签贴上,有看册司员加一红点即为了事。此案典史本有三级够抵三案,而书吏故意将曾庆一名连上,事主主字作王字读,故曾庆一案变出王曾庆又一案矣。此固看册司员糊涂,然亦由案牍太繁,书吏巧于作弊故也。书吏写信赫诈,当时必是此典史自恃级恰够抵,不肯花钱,渠乃设计陷害之也。后将书吏革办,而典史开复,然已吃亏不少矣。部中案繁不能一一盖印,多以司官红点为凭。部吏舞弊自能抽匿文书,却不敢捏造红点,谓一捏造必至破案。

这一索费方式在晚清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里也有提及,虽然小说家言不可尽信,但也可算作一处佐证。书中官场“前辈”继之,向不通世故的主人公介绍吏部书吏办事之道。保举和补缺事项中,事先打点了部费的就援引此例顺利通过,未打点费用的就引另一例。甚至随意找个理由批驳,官员遭其掣肘只得递交部费,“这个未尽然,交部议奏的保折,不过是例案的保举,就是交部,那部里你当他认真的,堂官司员会议起来么,不过交给部办去查一查旧例,看看与旧例符不符罢了。其实这一条就是部中书吏发财的门路,所以得了保举与及补缺,都首先要化部费。那查例案最是混账的,事你打点得到的他便引这条例,打点不到他又引那条例,那里有一定的呢,至于明保密保的折子上去也一样不交部议的……他此刻随便出个考语,说我心地胡涂或者办事颟顸,或者听断不明,我还到那里同他辩去呢,这个还是改教的局面,他一定要送断了我,就随意加重点,难道我还到京里面告御状同他辨是非么”?

2.借职位升迁索要部费。书吏借办理补缺等项为名,直接写信向官员勒索部费。吏、兵两部都存在这种情况,“文武补官必请命于部。书吏因缺之肥瘠以索贿。贿不至非驳斥即延阁(搁)。故外官得缺必须到部打点,换言之即行贿也”。例如,光绪年间,有六个广东、云贵三省的知县官缺,官员当派往何地补缺,本应抽签决定。部吏却给每一个候选官写信,表示给三千两部费的话就可补到富庶的广东,不给的话就一定补到相对贫困的云贵,借此撞骗,原文记载:“部吏作弊无非撞骗。有一年,同月出有知县六缺应行掣签,中有广东二缺、云贵二缺,部吏乃向候选者索贿三千金,谓可选广东,如不花钱定选云贵,有一候选者,乃文选司掌印之至戚,因商之掌印,掌印曰:掣签那能作弊,何人索贿我可办他。其戚曰:吏云不可对第二人言,言则定选云贵,汝千万勿坏我事,若选云贵盘费亦需三千,我非花钱不可。掌印不得已乃告之曰:汝可询之同候选者再说。其戚曰:渠云不可与第二人言。掌印乃笑谓曰:吏非尔亲何独厚于汝,使汝花钱。其戚乃询之同候选者,果人人都索三千选广东,乃恍然大悟”。

《清稗类钞》里也记载了类似的事件,浙江某候补知县,依例本该补某缺,因此书吏向其索要部费时他认为没有必要,后来却发现该缺在部吏的运作下,已补给他人悔之不及。原文称:“光绪时浙江候补知县某当补某缺,部吏贻书告之曰:某缺君依例当补,然须予我千金。某不欲打点,意谓循例之事何用贿吏,不许。已而缺出补他人,大诧,托人探之则某曾经保举,临补时吏谓一人不能两班置之。某急丐吏为设法,吏曰:今已无及。为将来计则可然须五千金;若不可,则请两班中注销一班,亦可有补缺望也。某不能措巨资,意保举班无补期,不若劳绩之可恃,遂注销保举班。逾日吏又贻书曰:保举班以人少,君当补惜已注销。致为他人补矣。某大懊丧”。

3.延宕公务以索部费。书吏采用迟延的方式一再驳回文书,拖延人事任免等部务的办理时间,而外官补缺都希望尽快核准早日落实,不肯花部费的官员,书吏就找种种借口驳回,一旦给予部费便可立即补缺,借拖延之法索费。曰:“吏所得以索费者,则有故意迟延一法。何谓之迟延,盖补缺须用题本,题本须经内阁、吏科转折,阁科磨勘,稍有满汉文错即驳回另换,一换再换便耽搁数月去矣。外官情急,补缺遂有按缺分花钱之举,多有至数百金者。一花钱便不错,不错则核准便速,此所以显其神通也。其实外官之黠者不肯花钱,其有不愿补苦缺者亦不肯花钱。迟之又久,虽无费亦核准也”。

小说《歧路灯》中也提到过:“书办是最当家的,撘个签儿,说甘结某处与例不合,大老爷就依着他批驳,且莫说别的,就是他处处合例,那只说印结纸张粗糙,有一个字是洗写挖补,咨不得部就驳回去。你说这几套印结不是一个衙门的,却又有钤印骑压纸,这翻手合手尽少说得一两个月”。

4.抓官员把柄勒索部费。如某礼部尚书为其母请旌,部吏发现其档案中年龄少报了两岁,借此向其索贿万金以更正,否则将传出难听的谣言,尚书受此挟制只得如数交予部费,曰:“礼部尚书某之封翁,以某年阵殁,太夫人遗腹生某某,旋由翰林擢礼部尚书。同乡为其太夫人请旌,文已至部,方缮办间,一日某归寓,三更后忽有礼房吏造门,请曰:有要公来见。问何事,曰:为公请旌事。问请旌事胡来谒我,曰:公请旌,须给小人万金。曰:然则汝敢向予讹诈耶?曰:索万金正为公办事也。问其故,曰:封翁以某年阵殁。太夫人遗腹生公,公今年应若干岁。然公考试时少报两岁,是太夫人生公,在封翁殁后二年于理未洽。某大愕,问计将安出,曰:公考试时,府县院及吏部皆有档册,服官后礼部及各衙门亦皆有档册,应将各衙门所报年岁逐一更正,然所费亦不赀矣。从其言,赠金如数而去”。

综上所述,吏部官吏索取部费,破坏了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导致吏治腐败,贪渎丛生,民怨加重等后果,清政府也曾大力清查整肃,但由于行政、官僚、法制等制度缺陷,部费陋规始终难以禁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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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9年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清前期中央政府对部费陋规的整饬及其现实意义研究”(项目编号19LS07);2019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清代中央机关部费陋规治理与行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LS19205)。

[作者简介] 张晨(1984—),女,南昌工学院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明清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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