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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思考

王坚
  
一起电力科技
2022年8期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四川 610000

摘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职能划转至住建部门后,由于审批方式改变对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在消防执法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本文通过分析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划转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为新形势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消防审验;现状;问题;思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必经环节,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节点,对保护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重要作用,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工作的成败。近年来,消防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该项行政审批职能从消防救援机构划转住建部门后,如何推进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边界、监督标准、审核规则等内容,以确保审核验收工作的合理性,避免事前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督的矛盾和脱节。

1.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基本情况

自《消防法》修正实施起,消防救援机构终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受理,全部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工作,及时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移交工作事宜,确保办事单位和群众知晓。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完善移交后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和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经验。

2.存在的问题及不完善之处

2.1监管职责边界不清。《消防法》规定了住建部门的消防审查、验收等职责,随着“放管服”力度的加大,对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放”与其消防安全风险“高”的矛盾日益凸显。此外,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二次装修、在建工地及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等监管职责划分上尚有分歧。住建负责事前事中监管,消防负责事后监管,一定程度与“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相矛盾,并且建设工程(建筑)投入使用后一直伴随着住建与消防的管理,也难以区分出“谁主管、谁监管”。

2.2体制机制依然不顺。两部门从工程验收到移交、告知到监管的流转机制尚未实现,且对于消防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不协调统一,导致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在两个部门得到不同的安全评价。同时也反映在灭火救援领域,由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新生产工艺、新材料、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信息掌握不足,使应急救援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直接影响到救援效果,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发生。

2.3实际运行不够流畅。与建设工程审验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如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移交到住建部门,但部分区县级住建部门并没有执法权,而由执法局综合执法,发现问题和执法不在一条线上,对于部分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查处;住建部门接收审验职能后,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同时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检验,工作效果与第三方机构的能力水平及责任心息息相关,容易导致建筑形成先天隐患,而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开检时,常会因难以整改的先天隐患导致许可无法办理,社会矛盾容易集中指向消防救援机构。

3.我省的一些经验做法

3.1我省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建立了协同会商、监管协作、信息互通、联合调查和培训交流五个具体机制,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日常监管、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共享、技术培训等方面内容。主要对基层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行政审批职责不能交叉。对于消防验收和消防开检,双方应按法定职责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事项及时通过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二是明晰消防监管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由住建部门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监管按各自职责权限实施。三是健全函告制度。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突出问题、隐患,及时通过信息抄告、函告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四是实现实质性的信息共享。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图纸资料,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报告等信息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系统互通前至少每半年定期抄告一次。

3.2紧扣当前教育“双减”政策精神,我省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结合住建承接审验工作后的管理要求,从适用对象、责任主体、审批方式、适用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明确了消防、住建、教育部门各自职能职责、办理方式、日常监管,以及惩戒措施等内容,切实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3.3我省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议,分析研判和研究解决现阶段双方在消防审验、开检,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事项,拟首先在广泛开展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在部分地区探索消防验收与开检同步办理的制度机制试点。

4.措施建议

4.1建议加快推动消防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消防、住建等部门应承担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等。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制度,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法律责任以及追责机制,理顺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健全考评、督导、问责、奖惩等工作机制,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联勤联动、综合保障等制度,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等。

4.2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审验信息平台共享、问题共同协商、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统筹消除部门信息孤岛的制度安排和数据共享的顶层设计,加快建设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领域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打通数据壁垒,充分利用已有设施,盘活部门数据库,推动平台整合利用,支撑消防安全相关信息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认共享。

4.3建议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主动作为。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管,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制度机制,依法追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并相互抄告。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作用,为消防安全工作所用。

4.4建议推动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统一适用,加强对消防执法领域中的政策指导和问题解释。设立部门之间的内部意见交流渠道,着重在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上达成统一,避免因两个部门对规范标准理解不一致,给办事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消防事难办的不良印象。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就本领域新出台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通知后,应及时抄送对方。国家和省级颁布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时,双方密切配合、互相派员参加。

作者简介:王坚(1986—),女,重庆璧山人,现任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工程师,主要从事消防法制和监督检查工作,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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