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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监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 要:我国遗嘱监护制度自实施至今,在法律的实务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争议,其主要体现在遗嘱监护的特殊生效条件、遗嘱指定不一致、监护的适用序位等普通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种监护制度的实施和普及。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关于遗嘱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导致遗嘱监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遗嘱监护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并且对其出路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坚决遗嘱监护制度实施方面的困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遗嘱监护;制度;困境
遗嘱监护制度在我国监护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其实施有利于弥补法定监护的缺陷,满足父母提前安前排监护事务的需求,并且弥补了被监护人主体能力的不足。《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处监护制度的权威性。因此,对遗嘱监护制度的困境进行研究并且对其发展的出路进行分析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遗嘱监护制度的困境
1、遗嘱监护生效条件不明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监护生效条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导致相关问题的出现,例如:父母双方都没有遗嘱的形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而且父母双方在事前并没有达成一致,导致选人的监护人不同,那么就会导致选择方面面临着一定的争议。此外,遗嘱监护往往会忽视被监护人的意愿,虽然《民法典》中体现出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被监护人的意愿是否真实、意愿是否准确表达,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群体,这一问题的争议十分大。
2、被指定监护人权利缺失。在与遗嘱监护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并不能够看出被指定监护人所应当要享有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法律漏洞。被选择的监护人在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过程中,有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物、生活起居以及各项开销,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给予监护人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忽视了被指定监护人的利益,导致其不能积极履行监护的责任,或是出现由于报酬的缺失而导致被指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问题。除此之外,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遗嘱监护的过程中被指定监护人可以拒绝担任监护人,但是并没有涉及监护人能否主动去终止监护关系的相关条款。
3、遗嘱监护监督机制缺失。遗嘱监护监督机制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制度的实施,并且容易导致部分监护人产生不法的心理和行为,滥用监护权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在整个监督机制建立的过程中,国家监督的缺位、社会监督的缺位以及个人监督的缺位都会对监督的整体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比如我国仅仅设置了撤销监护权这一途径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没有设立统一的监督机制来对被指定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监督等,一旦未成年群体失去了监护人之后无法解决温饱的生活问题,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护机制和机构来对该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二、遗嘱监护制度的发展出路
面对遗嘱监护制度中存在的困境问题,笔者建议监护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发展和完善。
1、明确遗嘱监护制度的生效条件。首先,在遗嘱监护制度中应当要对父母双方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不同时的解决办法。例如:当父母离世先后顺序可以确定的基础之上,要以后离世的一方所指定的监护人为第一选择;选择父母离世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情况之下,应当要将不同的监护人进行沟通,然后询问被监护人的意愿,让被监护人来对监护人进行选择,然后综合考虑被指定的人选是否符合监护人的标准,综合选择最为合适的监护人。其次,在法律中增加被监护人意愿表示的考量。由于遗嘱监护制度的实施与被监护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情况中仅仅将《民法典》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参考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要以被监护人的年龄段为划分标准,增加被监护人表达意愿的口头表达方式书面表达方式等。
2、明确被指定监护人的权利。首先,要明确被指定监护人的报酬取得权。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够在整个监护的期间给予被监护人细致的照顾、生活上的帮助以及心灵上的呵护,那么被指定的监护人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有偿的监护方式不仅保证了被指定监护人的生活开销能力,同时也提供了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为此,要充分了解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需要被监护人自身能够有足够的个人财产进行支配才能对被指定监护人进行报酬补偿,并且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报酬相关申请,经过审批之后方可进行。其次,要明确被指定监护人的辞任权。赋予被指定监护人一定的辞任权,但必须要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例如:被指定监护人自身存在着经济困难、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等问题,那么这一类的被指定监护人则具有一定的辞任权。在辞任方式上,需要辞任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辞任的原因消失,那么在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恢复被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权。
3、建立遗嘱监护制度监督机制。建立遗嘱监护制度监督机制,并且将这套机制融入到社会监督机制中,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更加符合中国社会遗嘱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从国家监督层面、社会监督层面以及个人进度层面等不同的角度来进行遗嘱监护制度监督机制。以国家层面为例,可以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嘱监护相关的各种监督职责,并且通过嘉奖和批评的方式来对被指定监护人的表现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在设立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之上还应当要加强遗嘱监护的审查机制的建设,让监护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法院等进行不同层次的监护审查,对被指定监护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其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国家公权力对于遗嘱监护机制的介入水平和管理水平。
结束语
总之,遗嘱监护制度在我国还处在起步的状态,虽然在《民法典》中涉及到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其细致程度以及所覆盖的范围还远远不够。为了能够有效弥补监护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维护社会群体的安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要针对当前遗嘱监护制度的状态,探索出一套更加完善的遗嘱监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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