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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尸体的法律属性
摘 要:尸体在民法中属于物,但又在日常生活中有特殊的传统含义。它既含有自然属性又兼顾伦理属性。在法律中既要发挥尸体在物质利益的作用同时兼顾精神效益。鉴于尸体物的属性,我们要强化对尸体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尸体;法律地位;保护权益;尸体属性
一、尸体在民法上的属性及处置
四川曾发生过打捞大学生遗体,却被渔民要求支付打捞费。无独有偶,攀枝花村民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尽,遗体被渔民所发现,当父亲想去认领时,却要求付出打捞费。因此我思考为什么“捞尸”如此昂贵,尸体在人们心中的代表又是什么?人死后成为尸体,那么其死后的权益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对尸体的界定有两种看法:一是法理界上《刑法》中的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所以如果人没死,仅仅是肢体被砍下来,这个不叫“尸体”。尸体做成标本,或者移植到别人身体上也不属于刑法尸体的范畴。而民法则实际规定尸体属于物的范畴。而文学界没有对尸体的明确定义只是简言概括尸体是人或动物死后的躯体。文学界对尸体的定义符合人类的常规认识,也同时为文学中的尸体赋予了其他含义,更易方便创作。要确定尸体的概念得从民法学的概念入手,民法学上的尸体的概念更贴近大众的认知范畴,同时作为法律也更具有权威性与规范性。
尸体明确属于民法的所有物理由如下:首先要符合民法中物的情况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3、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4、主要是有体物。而尸体毫无疑问满足其一、三、四点,于第二点而言更多的是一种精神的需要,对传统观念的继承和尊敬。在尸体本身来看具有一脉相承性,尸体是其亲属吊唁、祭祀的物质载体,承载着一代人的强烈情感。而对尸体体的归属法律也具有明文规定: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身体权的延续利益。
对尸体的处置分为三种:一是死者生前有明确意志表明自己死后的遗体做出处置例如医学上的遗体捐献和罕见病的医学研究;二是死者生前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捐献遗体,但其监护人或者儿女有捐赠之意的情况;三是死者生前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捐赠遗体,其顺位继承人将其火化,埋葬并定时进行纪念和哀悼。以上三种方法体现了当今社会对死者尸体合法处置行为,符合公序良俗。
二、尸体权益的归属和权利的保护
(一)尸体权益的归属。尸体作为民法观念上的物就会产生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而言人死后如果有捐献遗嘱的,而且家属办理了捐献尸体的手续,这样尸体就是属于接受捐献的某单位。如果没有捐献,最终都是属于生于斯长于斯归于斯的那片土地。死者生前基于自己的人身享有对自己尸体的处分权。这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并由其亲属或遗嘱执行人来实现。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死亡后,其实已经失去了民法上的主体地位,所以我国将死者尸体依据《继承法》有关条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其所有权,并由其所有人代行死者意愿捐赠或下葬。第一顺序的准所有权人有权处置尸体并应当履行保护死者尸体利益的义务。如果第一顺序的保护人不在,或者存在行使保护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准所有权人行使处分、保护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但存在特殊情况尸体为国家所有,若死者的尸体无人进行处理,那么尸体就会成为无主物,任其腐烂会影响社会卫生及加快病菌的传播。但国家对尸体的权利小于义务,于是为公平起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依照该条相关内容向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行使债权。
(二)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保护。现实生活中死者遗留的著作、发明其版权问题在法律有所规定:(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对于民事侵权的行为法律也明文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死者遗留的权益由其近亲属进行保护。
但由于我国继承法一般为财产继承,而死者的著作权属于死者本身(除死者生前转让其部分权利),法律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对特殊部分遗体权利实施特殊保护。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特此对烈士死后的侵权责任进行细化。例如:(1)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综上,对尸体的定义在于民法对物本身的定义,又根据其在物上的特殊性和作为所存在物所产生的使用权的性质进行论述。具体论述了法律对尸体的保护和死者权利的留存。又以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之下对尸体处置提出新的要求和准则,以符合其当下的时代环境。最后对尸体的捐献和买卖做出区别,对违法行为做出整治。对于尸体权益的继承和维护我们并没有过多的立法规范,所以对于尸体我们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去维护死者的利益,以法律的准绳为死者及其家属维护其个人和特殊利益。对于我们国家传统而言,尸体对一个家庭是极其重要的,是家庭的精神载体和缅怀对象,所以对于尸体的法律需要细化与加工,避免尸体作为交易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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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雪松(2004.06-),男,汉族,浙江湖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法的“尸体”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