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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的定位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字面上理解为针对企业在刑事领域方面做合规规范。在我国一直存在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如曾经轰动全国的刘晓庆涉嫌偷税漏税案等,企业刑事合规一直受到关注。2013年7月,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爆发,该事件的有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事件也成为了企业刑事合规的标志性案件,此后企业涉刑案件呈现飞速增长趋势,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关键词:刑事合规;企业犯罪;检察职能
绪 论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1]由于该试点工作所涉及的主体都是涉嫌犯罪的企业或企业人员,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规制,而对于愿意做出合规承诺并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则网开一面、宽大处理,对其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于是在后来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即陆续出现了“刑事合规”或“合规不起诉”的提法,亦不乏将“刑事合规”视作是刑法上的一种激励机制的观点,甚至认为建立了以刑事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等为企业员工主要遵循的行为准则的刑事合规体系就是拿到了“免罪金牌”,就能切割企业与涉案企业人员之间的刑事责任[2]。但实际上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其合规整改并不仅仅只要求达到不触犯刑事法规或刑事政策,或是进入另一个误区,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行政处罚的红线就无关紧要,恰恰相反,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所开展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其长期适用的合规管理体系,尤其是其所涉罪领域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杜绝企业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不合规事件,比如:如果涉案企业系因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而涉案,那么该企业就应该着重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流程等合规体系的建设,而如果系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而涉案,那么该企业就应该着重在业务流程、费用报销和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流程等合规管控体系的建立或完善[3]。唯有如此,也才符合最高检推广该项试点工作的初衷,全面提升整个社会的合规管理水平及合规意识。本文将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分析其中关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下检察机关的定位问题。
一、企业刑事合规概况
(一)概念
合规这一概念本身为舶来品,最早源于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领域。2018年11月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其中提到了有关中央企业和企业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4],还需要满足企业内部的章程。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了试点单位共6个[5]。企业合规的内涵包括公司治理方式、行政监督激励机制、国际组织制裁激励以及刑法激励。企业刑事合规指的是刑法激励机制,企业通过制定合规计划,换取在涉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结果。
(二)特征
1.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与国家间的协商管理机制
国家是人民意志的依托,是我国制度设计的总工程师。而涉及到刑事领域的制度与规范大多源自于外部,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和运行下去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兴力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新的经济活力。国家一方面需要保障其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需要警惕其是否有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即是否合法使用自身权利、合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企业而言,在企业设立之初不仅需要订立企业内部的章程制度,而且还需要遵守行业本身已经制定的准则。针对企业刑事案件一旦发生会对后续的侦查、调查造成许多客观上的不便,提前对企业刑事合规加以完善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的行为,保证其正常运作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忠诚度[6]。从根本来看,企业刑事合规仍然是为国家根本利益服务的。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与国家间的协商管理机制,二者相互促进[]。
2.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为打击和预防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刑事犯罪行为
企业刑事合规在当今热度提升,多国采纳,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从企业内部来看,企业内部犯罪内部监督相较于外部监督而言更加高效,外部监督想知晓企业内情需要调查时间和精力,如若企业内部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则可以事半功倍。从企业外部来看,企业刑事合规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企业人员妄图行使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及时在内部预防与遏制,从根本上而言已经达到了刑法遏制犯罪的目的[7]。积极推进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打击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制止罪恶,降低经济损失的流水,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发展[8]。
3.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对企业的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企业根据其行为模式而言,其设立的目的均属谋取经济利益,追求经济地位。但是其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当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企业的利益毋庸置疑也会受到影响。因而企业刑事合规具有其实施的必要性。除此之外,当前社会,疫情横行,企业本身在运营中已经存在有较大的经营风险,近几年经营不善倒闭的企业数不胜数。企业刑事合规的推行可以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企业产生新的活力的机遇,帮助企业从困境中重获新生。企业内部实行刑事合规,可以将事情的解决首先放在企业内部,不由外部产生对内的强制力。此时刑事合规就可以成为减轻或豁免刑事责任的正当化事由。例如,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提到,若企业按照合规计划的标准具体实施下来,对该企业的量刑减轻幅度最高可接近95%[9];意大利2001年6月8日颁布第 231号法令第6条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公司为此应当证明以下情况:(1)董事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制定并且有效实施适当的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组织性和管理性方案;(2)该方案的监督和更新业已分配给具有实施管理自主权的机构;(3)犯罪行为人故意试图规避现存的组织性或者经营性管理;(4)第二项列举的机构没有监督不力的情形。”[10];2010年英国《贿赂罪法》中规定,如果企业能够说明其采取了充分的措施予以预防,通过抗辩举证确实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应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制定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一定的风险[11]。
二、企业刑事合规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
2019年12月,《检察职能有待拓展的空间:刑事合规监督》发布,标志着企业刑事合规中国化进程就此展开,并在2020年和2021年先后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1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2016年至2022年全国构成单位犯罪的判决书共13591份分析可得,近年来企业在单位犯罪中重点触犯的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案件数量之多,所涉罪名之广,足以反映企业涉刑的风险之高。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企业就开始面临因一系列的人身自由限制和财产处置强制措施而导致的经营活动中断的困境[13],即使熬过了资金不足的难关,一落千丈的名声和信誉也会使得企业难以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因而,就上述情形而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不完备,还需要结合我国实情进一步加以完善,总结经验以保证更好地实施[14]。
(二)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成效
1.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政策
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在确立试点前,我国已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运营的相关政策。这为我国推行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政策建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针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政策的确立过程而言,大体分为两个步骤,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即确定大致方针和目的引导试点实践;从实践层面再回归到理论层面,即从试点实践中汲取经验总结归纳到现有规则中来。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部分,有如下内容:《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2017)、《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2021)、《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关于加强涉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2021)[15]。以上法律法规均为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打下理论基础,推动了试点地区工作的进行。各个试点地区根据其所在地的试点情形分别也作出了细则性的规定,如:《苏州市检察机关关于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实施细则》(2020)、《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2020)、《关于企业刑事合规协助暂行办法》(2020)、《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2020)、《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2021)[16]。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总结了现有的试点经验,为今后的企业刑事合规理论研究做好了铺垫。以上均表示出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刑事合规类案件的总结研究,体现出当前形态下对于企业保护机制的完善,促进了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规关系。
2.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实践经验
据了解,2019年第四季度至今,腾讯共发现查处违反“腾讯高压线”案件60余起,100余人因违反“腾讯高压线”被辞退,4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7]。所以,在强大的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外部压力下,企业自我监管式的刑事合规关乎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大势所趋。企业刑事合规的主体不单单局限于民营企业,也包括传统的国企、外资企业等等,这其中的“企业”做广义上的解释。现实中各类企业都需要防控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刑事风险,尤其近些年很多上市公司也出现了很多刑事问题。企业的刑事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刑事违法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股东实施的刑事违法活动;企业普通职工实施的刑事违法行为,之后波及到企业合法权益;特定时期(如国家颁布新政策后)产生的刑事违法活动[18]。为防止企业受到刑事风险,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方案尤为重要。具体措施为,定期组织并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业务员工培训等等,提高企业内部人员对于法律风险的防控;在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合规部及专门法务部,聘请刑事、会计、财税领域内的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及税务师,定期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给企业把关,审查在企业中可能存在刑事风险,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企业可能涉及刑事风险,让企业免受可能出现的刑事处罚,避免刑事风险的发生。如果企业已经涉嫌刑事,那么就帮助企业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19]。
三、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的定位
在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参与,一方面是在办案中发现企业是否存在管理层面的漏洞,针对其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第二方面是确定企业存在问题,需要对企业进行追责的情形,此时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由此可看出,检察机关的参与程度会更大,全程监控合规整改、建立企业合规机制、督促开展合法合规活动,只不过限于检察院人员匮乏的限制,通过拉个中间的背书人来实现其监督功能,比如律师、比如工商局等等,这些人面对企业时是相当于检察机关的存在,面对检察机关是为企业保证的背书人。但是从终局上来看,检察院还是发挥着主导作用的。因而企业刑事合规研究重点还是被追诉后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因为通过该制度,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优惠的,而这样的企业也往往更为信服。合规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在模式上非常类似,但严格究其内容又存在不同点,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有专门的适用对象。接下来,笔者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和相对不起诉等制度探讨检察机关的定位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定位研究
从某种程度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目的上的一致性,即通过引导行为对象对其所作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从而达到确定行为人悔罪改造程度、简化诉讼流程的双赢目的。二者都可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了实质内容和程序内容无误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在其中主要担当了对行为对象的行为认定、社会危害性评估以及认罪认罚情形的认定工作。而在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可以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式,对于企业的认罪态度进行评估,包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等,判断其是否具有整改其企业问题症结之处的能力。如果判定企业积极配合工作,且其具有经营下去的能力与资质,则可确定其达到了认罪认罚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宽限;如果从企业的态度和行为中判断其不具有整改条件,那么对于此种情况则没有了启动企业合规政策的必要性。因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的定位当以确定企业的态度和产能条件为准。
(二)刑事和解制度下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定位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所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属于积极挽救现存的犯罪现状,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在刑事和解中,经过中间人的联系交涉,帮助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完成沟通,犯罪嫌疑人通过经济方式进行赔偿,挽回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刑事和解对于改善犯罪嫌疑人破坏社会关系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可以保证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增加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更加合理地满足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其局限性,其并非对于所有案件发生作用。由于一些人身伤害案件等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不可调和性,刑事和解制度一般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往往是由民事纠纷转化的。在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中,对于案件的轻重缓急需要进一步加以判断和明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和受害方之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探究。如果企业所涉及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均属轻微,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达成的和解内容予以肯定和支持,然后根据和解的情形走入下一程序,如此不仅可以挽回受害方的利益,而且可以对企业形象作出一定挽回;如果企业所涉及的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很严重的不良社会效应,引发了严重的蝴蝶效应,检察机关当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不可调和的问题不予和解,以此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因而,从这一层面来看,刑事和解制度下检察机关企业刑事合规的定位应当是以判断企业犯罪危害程度大小为准。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定位研究
较前两种制度不同之处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情况下,企业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存在。从我国各试点地方出台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可能获得不起诉结果的,主要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此类刑事案件,即便不对其进行合规监管,仅仅依据案件本身的其它量刑情节,审判机关也有可能作出轻缓的刑罚。而对其进行合规监管,不仅对于涉案企业,即便是对于办案的检察机关,也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如此一来,企业的合规意愿可能就不那么强烈。但对于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企业,由于其面临高额罚金和较长刑期,涉案企业如能通过合规监管实现不起诉的效果,自然有着较强的合规意愿[20]。但真要对此类案件不起诉,又可能面临着法律障碍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企业不惜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打造一套完善的合规计划,并切实履行,最终却只换来检察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还是会打击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激发民营企业主动合规的意愿,是一个首先需要重视的问题。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其中的枢纽角色,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政策依据,对可以适用合规监管的企业,尽量适用合规监管,并对认真打造合规计划、切实履行合规制度的企业,尽可能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21]。因而,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定位属于决定企业是否适用合规计划的作用。
结 语
总而言之,企业刑事合规是目前新兴且得到国家和企业重点关注的领域,其中诸多方面都需加以思索和研究。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亦需要根据目前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进程分析合适的定位,完善相关职能,促进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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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欣瑜(2000年3月),女,汉族,河南安阳,硕士研究生,青海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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